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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念的演變 (zt)
送交者: 非言飛語 2011年04月04日08:41:1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民主理念的演變

燕繼榮
來源:《學習時報》第88期

    論及民主,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十八世紀以前,人們對民主是什麼都有一個清晰的概念,但很少有人擁護它;而現在的情況正好相反;每個人都擁護它,但對民主到底是什麼卻不再那麼清楚了。的確,在民主價值被普遍認同的今天,民主卻成了一個最有爭議的問題。這一事實提醒我們:民主之信徒都在念誦民主之經文,但文本卻大不相同。

    “民主”一詞是由希臘語的Demos(人民)和Kratia(統治或權威)演變而來,其最初的含義就是“人民的統治”(The rule by the people)。希臘歷史學家Herodotus首次使用這一概念,是用來概括和表述希臘城邦這樣一種政治實踐:即城邦事務是由公民所參加的公民大會通過直接討論和投票表決的方式來做出最終決定的,這種方式既不同於某一君主的獨裁統治,也不同於少數貴族的寡頭統治。

因此,“民主”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政治概念,它是“許多可能的政府形式之一,在這種政府形式中,權力不是屬於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而是屬於每一個人,或者更確切地說,屬於大多數人”。換句話說,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全體公民有權並且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積極或消極地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過程。作為一種制度,民主的最大特點在於,它以公民的意志作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政治決策以公民的意見為最終依據。

    有一種推論認為,民主的發明權應屬於大約公元前600年的斯巴達人或者更早的生活於西亞地區的腓尼基人(Phoenicians)。這種推論雖然提出了一定的早期文明研究的根據,但因論據尚不充分還難以成立。一般認為,民主起始於古希臘雅典的克里斯提尼(Kleisthenes)時代,準確地說,產生於公元前508-507年。

作為一種政治,雅典的民主是一種“公民自治的體制”(system of citizen self-rule)。它的基本特點是:公民大會享有無上主權;主權範圍囊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務;全體公民直接參與立法與司法活動;公共官員通過直接選舉、抽籤和輪流(rotation)等多種方法產生;普通公民與公共官員沒有任何特權之分等。雅典的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實施僅限於很小的城邦國家,它以奴隸通過艱苦勞動為少數“自由人”創造“自由”時間,以便從事政治活動,使少數人擁有公民權利而把婦女和奴隸都排除在政治活動之外。

    民主在它產生以後的兩千多年中,並沒有像今天那樣享有盛譽。

在古希臘,哲學家和歷史學家們,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人,都把民主視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

在英國內戰期間,雖有“平等派”(Leveller)高舉民主之大旗,但“光榮革命”後,英國人並沒有把自己的制度稱為民主制度,而是稱為代議制的責任政治。

北美獨立戰爭前後,美國憲法的奠基者們對民主制度也不看好,他們把自己的代議制度稱為“共和國”(Republic)以示與民主制度的區別。即使法國大革命的領袖們,似乎也在儘量避免使用民主制來標榜自己的政治理想。

    民主的理論和實踐源遠流長。美國政治學家Robert A.Dahl曾經指出,民主是許多歷史要素的“混合物”;現代民主理論和制度來自於古希臘民主、羅馬和中世紀以及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等城市國家的共和傳統、歐洲代議制的思想和制度以及政治平等的邏輯。

在古希臘民主實踐之後,君主制和貴族制一直是政治發展的主要方式。16-17世紀,反對政治專制(tyrrany)和絕對國家(the absolutist state)的鬥爭使民主的觀念得以復活。18世紀,隨着社會政治結構的變遷和隨之而產生的有關主權、合法性和公民等觀念的哲學變革,傳統的“神權政治”和“王權政治”走向衰落,民主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確表達。

19世紀,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教育的普及、社會等級觀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選舉權的擴大,民主得到了真正開發的機會,從而在歐美發達國家實現了從理論向制度的轉化。20世紀,民主化則成為一種世界性的進程。

    時至今日,民主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不同的範式。英國政治學家David Held將歷史上形成的不同的民主範式概括為以下八種:

即  雅典民主制、保護型民主制、發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競爭性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參與民主制。

這八種民主範式大體可以被歸為兩大類型:即直接的或參與的民主(Direct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自由的或代議的民主(Liberal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它們反映了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在民主觀念上的基本差異。

    民主主義更多地承襲了古代雅典的民主遺產,它以公共事務為社會生活的核心,追求一種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民主方式。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為本位,追求一種由公民選舉的“代表”依法治國的民主方式,它在厘定“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和“私人領域”(private sphere)之界限的基礎上,將民主限定在儘量小的“公共領域”之內,並視之為保護公民個人自由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在民主觀念的現代性變革過程中,自由主義為民主理論注入了新的成分。自由主義既為民主提供了操作平台,又限制了民主擴展的邊界,即一方面,民主的運作需以自由為基礎和前提;另一方面,民主的擴展又不能隨意逾越自由的領域,損害個人的自由權利。

所以,自由主義開發了一種“自由的民主理論”,這種理論從基督教和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早期啟蒙哲學概念中發展出了一種普遍而持久的道德原則———人權、寬容和權力制衡的代議政府,從而使民主觀念發生了現代性的變革:

    一  就民主的意義和“人民”在民主政體中的地位的作用而言,“人民統治”的民主轉化成了“精英統治”的民主。

    在古代希臘,民主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事實上,都體現為“全體人民的統治”,即“自治”。在雅典的民主政治中,所有城邦事務都由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府不過是一種由非職業官員所組成的“業餘政府”。

社會結構的分化和政治事務的日益複雜,使現代人不得不修改這種傳統的民主觀念。熊彼特的“精英民主”(Elitism democracy)理論和達爾的“多元民主”(Pluralism democracy)理論可以被看成是現代民主觀念謀求變革的一種體現。

在由他們所闡發的現代民主觀念中,“民主方法是為了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的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換言之,現代民主並非人民的“管理”和“統治”,而是一種保證由比較符合社會大多數成員意願的“精英”人物(政治領袖)來有效地管理社會事務的方式。

根據這種觀念,民主與專制的區別並不在於“多數統治”還是“少數統治”,而在於“少數”是否通過選舉競爭而產生並受到多數的制約;人民的作用也並不在於親自去管理社會事務、作出政治決定,而在於通過投票等多種政治參與的方式來影響政策制定者或政治統治者。所以,民主的標誌就是公民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僱他們的“老闆”。

    二  就民主的範圍而言,“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取代了“無限的”或“極端的”民主。

    古希臘的民主是一種“極端的民主”。雅典人不僅用投票和抽籤的方法來決定軍隊的首領和法官的人選;甚至用同樣的方法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雅典民主的極端化使民主在此後的兩千多年中一直被視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而大受貶斥。

古希臘民主實踐以及後來的某些極權政治為現代人提供的深刻教訓在於:要防止民主異化為暴政,僅靠公民在廣泛的範圍內享有參與集體活動的自由即“政治自由”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使其享有充分的,不可干涉的個人生活的自由,即“公民自由”或“消極自由”。

基於上述認識,自由主義理論家們,如洛克、密爾、托克維爾、波普等人,將“公民自由”的概念引入民主政治的範疇之中,闡明了一種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理論,使民主的觀念得到了根本的改造。依據自由的民主觀念,民主制度是迄今為止可供選擇的最為優良的、但並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在實行民主制度的同時,還必須為它設置必要的防範措施;

民主的最大危險來自於公共權力的無限性,為了削弱這種無限權威,就必須給公共權力規定一個明確和固定的界限,並為私人生活提供一個廣闊的發展空間。為此,民主必須被限定在“公共領域”,以不侵犯私人生活自由為限度;民主必須被限定在作為公共準則的法律的範圍之內,以不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為限度。

    三  就民主的運用方式而言,“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或“參與制民主”而成為民主的主要方式。

    古代民主是一種“直接民主”,它的實現需要具備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共同體的成員必須很少;二是政府的職能必須十分簡單,而且政治程序操作起來勿需專門的知識和訓練。

顯然,對於無論在地域,還是在人口,抑或在社會事務的複雜程度都遠非古希臘城邦所能相比的任何一個現代國家來說,都已不再具備這樣的條件。那麼,可以為人們所能接收的修正辦法就只能是實行“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了。

    四  就民主的基礎或前提而言,“寬容精神”和“個人獨立”成了民主必不可少的內容。

    古代希臘人沒有“個人權利”觀念,也不具備寬容精神,其民主趨向於形成一種“整體化的社會”,這種社會一旦對某一個體的反對意見或對某種“不和諧音”失去興趣和耐心,就可能通過社會強制的方式施加懲罰。

一些引起人們嫉羨的人物往往會由於其思想和行為的與眾不同而被公民投票處以放逐,以致極刑。有鑑於此,現代自由主義者在大力倡導個人主義的同時,將傳統的平等思想和基督教文化中的寬容精神輸入的民主觀念中,並使其在制度上得以體現。根據這種觀念,社會生活沒有終極答案;每個人都有權就公共事務發表並堅持自己獨立的見解,但又不具備強迫他人服從己見的權利;在彼此獨立的見解中,儘可能地尋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寬容;在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處理公共事務的同時,給少數人提供一個變成多數的機會。
 
    來源:《學習時報》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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