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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與國際法的矛盾 (zt)
送交者: 非言飛語 2011年06月22日07:39:0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國家主權與國際法的矛盾

新浪博客:Liu Yang (2008-06-22)

    前面說到格勞秀斯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論基礎,但是,格勞秀斯還提出,與自然法相併列的,還有一個意志法,即神的意志或人的意志(人定法)所決定法律系統,其中就包括他最著名的國際法,格勞秀斯也被稱為現代國際法之父。

然而,對於他的國際法究竟屬於自然法還是人定法,多少還有點爭論,因為,格勞秀斯本人認為國際法是人定法,但是,他的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海洋自由說”的來源卻是所謂自然法。格勞秀斯認為,航海和貿易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基於自然法高於人定法的原則,國際法不能剝奪人們自由航海和自由貿易的權利。

從現實意義上說,格勞秀斯的理論是為了從西班牙、葡萄牙那裡爭奪權利,製造法律而獲得“合法性”,免予永遠成為海盜的命運。但是,他的這個理論,造成極為深遠的影響。

    首先是自然法的延伸。在格勞秀斯那裡,自然法是組成國家的基礎,然後形成國家主權,構成國際法。那麼,自然法能否延伸到國家主權之外?從格勞秀斯論證“海洋自由”的方法來看,自然法原則的確延伸到了主權之外,進入了國際法的領域。

既然如此,為什麼國際法不以自然法為基礎,而以一個並不合理的國家主權為基礎?而且,自然法原則延伸到主權之外,與主權至上的關係又如何處理?一方面說自然法高於人定法(國際法),另一方面國際法又是所有不受限制的主權構成的,那麼,自然法原則能否改變國際法?

    在當時,這個矛盾並不明顯。但是,在後來的歐洲歷史發展過程中,這個衝突日益嚴重。例如,人權屬於自然法,奴隸貿易屬於國際法,這兩個究竟誰作用力更大?事實上,兩者之間有一個利潤計算。奴隸貿易利潤高的時候,人權之類的自然法靠邊站;奴隸貿易沒什麼利潤的時候,人權之類的道義開始出來收場。

到了二次大戰以後,又出現了“人權高於主權”的說法,但是,持有這種說法的國家,一般只是用這個說法針對別人,絕對不能讓別人用它來針對自己。

以前他們主張主權至上,現在針對別人的時候,又主張主權要受限制。此種出爾反爾,其實,在格勞秀斯那裡就已經埋下了種子。

    其次,究竟什麼是主權?格勞秀斯在他自然法的基礎上,已經隱隱約約地產生了契約論,但是,他的契約論與盧梭的不同。

盧梭主張“主權在民”,格勞秀斯幾乎是主張“主權在君”。

由此產生的矛盾是,主權是否能在自然法的基礎上產生?或者說,格勞秀斯主張的“主權在君”是否是自然法的必然結果?按照格勞秀斯的理論,主權似乎屬於自然法和人定法之間的過渡。這種模糊造成的結果是,契約論使得交出個人權利的社會成員受到契約的限制,但是,君主作為契約持有人、受託方,卻因為主權至上的原則,對內對外都無需受到制約。

同時,人定法構成的主權關係約定的國際法,由於沒有仲裁和懲罰機制,違約者只要實力夠強,實際上無須承擔任何後果,國際法全憑各個主權各自意志的強弱而隨意改變。

    雖然盧梭等人後來用“主權在民”的觀念,取代了格勞秀斯的主權構成原理,主權似乎變成了自然法的必然結果,變成了人類唯一的真理。但是,原先構築在人定法上的國際法沒有改變。於是,形成的後果是,世界在此後幾百年中,一方面國內有法可依,國際則依然無法無天;


另一方面,擁有了“絕對真理”護身符的自然法試圖突破主權的限制,便可以在高尚的名義下,利用強大的主權硬行推廣,例如武裝入侵其他國家推翻暴政等等。且不說“用暴力推廣真理”背後的財富動機,將自然法真理延伸到國際,美其名曰解放被壓迫民族的行為,在“絕對真理”的名義下,美化了無數的戰爭。

    第三,格勞秀斯推導海洋自由權利的一個依據是,航海、貿易是自然法的權利。這種論斷怎麼看都有點隨意,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增減、解釋自然法的內容。如果有絕對的自然法原則、權利,難道只憑某個人宣布就行了嗎?

退一步說,就算航海、貿易是自然法權利,是不是該對航海、貿易的性質有所界定?


換句話說,自然權利的航海,是什麼樣性質的航海?自然權利的貿易,是什麼樣性質的貿易?

    雖然在格勞秀斯之前就有人指出,這裡的貿易是指和平貿易。

但是,我們一方面看到航海有太多的武裝航海,另一方面也看到,貿易有太多的武裝強迫貿易。

這就帶來一個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在自然法原則以及不可侵犯的主權這兩個法律體系中,一個主權人、主權國家有沒有拒絕貿易的權利?哪怕是和平貿易?顯然,在格勞秀斯的理論體系中,沒有涉及這個相反的問題。

此後所有的歐洲人幾乎都在實踐中表示了這樣一個原則:自己可以有拒絕貿易的權利,例如關稅、海關等,但是,其他國家似乎沒有這種權利。其他國家除非用足夠的武力保護自己拒絕貿易的權利,否則,必須接受武力更強大者所強加的貿易。為了貿易,不管是否和平貿易,幾乎一切手段都可以採用,因為格勞秀斯說:貿易是自然法的權利。自然法高於一切法,我的貿易權就像我的人權一樣,不能被任何東西阻擋。

    第四,理論的平等與天然的不平等。

國家主權概念產生後,理論上各個主權之間是平等的。但是,一旦涉及到海洋,主權平等就變成一個大問題。我們知道,並非所有國家都有海岸線,如果按照格勞秀斯全部海洋都是自由海域的觀念,內陸國家與沿海國家的平等還比較容易接受,雖然占據不同海岸線的國家,天生就有不平等,但是,全部海洋都是自由的,使得這種不平等在理論上差距還不大。

    在國家主權的概念下,公海與領海出現了。名義上公海屬於每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內陸國家沒有領海,沒有出海口,如何享受公海的權利?

而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海洋權利又非常重要,於是,一些內陸國家為了爭奪出海口的戰爭由此引發,例如俄國。


而且,由於海岸線具有天生的不平等,占據不同海岸線便能獲得不同的自然權利,為此,爭奪領海或海島的戰爭也頻繁發生,

例如直布羅陀海峽、好望角、馬六甲海峽等等。爭奪海岸線的戰爭還延伸到人造水域,例如蘇伊士運河、巴拿馬運河等等。

    由此我們看到,格勞秀斯的自然法、主權、國際法,從誕生之日起,已經埋下了日後一系列戰爭的根源。可悲的是,歐洲

後來歷史上的法律,幾乎都建築在這個理論的基礎上,修修補補而已。迄今為止,這個充滿矛盾的法律體系,依然在影響着世界。如果看清這一點,我們也許就能理解,自從主權概念出現後,幾百年來,為何世界會充滿了戰爭。

到了盧梭之後,這個法律體系中,又出現了一個與主權同樣強大的力量,就是民族主義。

那些主權概念、民族主義概念產生較晚的國家或地區,往往只能成為戰爭的犧牲品。

    說白了,主權就是為了在世界上爭權奪利而出現的。這個長期無法無天的權利,掩護着各自的經濟利益,在全世界造成一系列人道主義災難。主權至上等於國家利益至上,而這個國家利益從來都缺乏必要的制約。中國在遭受悲慘命運後,不得不強

化主權意識,它是一種無奈,也是一種歷史的倒退。這種倒退如同一個善良的人,在一群強盜中,不得不拿起武器。但是,中國只想保護自己,這種高尚在其他國家身上很難看到,例如,中國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全世界有核國家,只有中國這麼做。這是中國秉承2000年愛好和平的傳統,試圖建立的國際法原則之一,別的國家願意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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