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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偽證偽無助於還原歷史
送交者: Tse 2012年01月10日06:59:1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以偽證偽無助於還原歷史(足本) / 章立凡

2011-08-05 00:37 | 閱讀(310) | 標籤: 外交, 中蘇, 密約, 歷史, 章立凡 | 字號:   打印文章

——“中蘇密約”偽造文本源流考

 

  香港《開放》七月號刊登了《中蘇特別條約曝光》一文,作者署名鐵流。不久朱宗康先生在網絡上發信力爭作者名份,鐵流先生亦聲明自己不是作者,於是《開放》網站將作者名字更正為朱宗康。遺憾的是,朱文引用的所謂來自“前蘇聯解密檔案”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其實是偽造的。

 

  一 1950年中蘇秘密協定的真實內容

 

  1950年2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同時簽訂的除《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和《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兩個公開協定外,還有一個秘密的《補充協定》,全文如下:

  

  《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簽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了保證兩國的國防,蘇聯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達成本補充協定:

  

  無論是在蘇聯的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的領土上,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滿洲和新疆境內,都不給外國人提供租讓權,並不允許有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的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的企業、機關、公司和團體的經營活動。

  

  這個秘密協定產生背景,是談判期間(2月6日)國軍戰機襲擊上海。中方要求蘇提供空中保護。斯大林答應給予支援,條件是簽訂一個秘密《補充協定》,意圖乘機將東北、新疆變成蘇聯勢力範圍。中方被迫接受,但要求將蘇聯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列入,以示對等。當時中方要求公布《補充協定》,但蘇方堅持不得公開。事後毛澤東曾多次表達對《補充協定》的不滿,認為“按照斯大林的提議,滿洲和新疆實際上變成了蘇聯的勢力範圍。”[1]

  

上述秘密協定內容,冷戰史學者沈志華的《中蘇同盟與朝鮮戰爭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已收錄。同時可參考維基百科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詞條。沈志華根據其搜集的大量前蘇聯政府檔案,已經做了公開披露並詳盡的研究。關於《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的簽訂的背景、爭議及妥協過程的第一手資料,可參考《關於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的部分俄國檔案文獻》(《黨史研究資料》1998年第4期)。除上述一個條約三個協定外,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謂的“十九條密約”。

 

二 偽造文本來自網絡

  

我曾為此致函朱先生,指出“十九條密約”是偽造的。他也承認所引文本來自網絡,但堅稱密約的存在,並出示了從博 訊網下載的《中共黨刊證實:中蘇1950年確實簽訂賣國“秘密協定”》[2]一文,其中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看罷不禁啞然失笑。該文發表於2010年9月26日,其中所謂十九條“秘密協定”內容,轉載自海外法 輪 功的大 紀元網站,題為《震驚:中共毛周賣國密約曝光 原文在此》[3],發表日期為2010年9月17日,該網站的公信力如何,則無須我置評。

 

  博 訊稱:中共黨刊《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發表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之比較》,證實了1950年中蘇十九條秘密協定的存在。剛好論文作者欒景河博士是我的前同事,文章以前就讀過,根本不存在十九條秘密協定的內容。這篇論文前後共發表過兩次,博 訊引用的34個注釋的版本,是欒博士於2003年“中俄關係的歷史與現實”會議上提交的同名論文[4];另有一24個注釋的版本,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不是博 訊所說的第3期)。博 訊將欒博士的論文與大 紀元的所謂“十九條原文”嫁接在一起,以增加作偽的可信度。

 

 三 偽造文本的前世今生

  

  經檢索,“十九條密約”在被大 紀元、博 訊發布以前的更早版本,是2009年1月12日聚友博客的一篇博文[5],此時尚未經過“學術化”加工,但已形成十九條文本。

  

  這個所謂的“十九條密約”,其母本皆出自20世紀50年代偽造的冷戰時期宣傳品。其中包括1947年5月“哈爾濱協定”十三條[6]、1948年12月“莫斯科協定”七條[7]、1949年12月26日“中蘇協定”十三條等等,收錄於靳宗岳著《史達林征服世界陰謀的解剖》。作者靳宗岳說,前兩份文件1949年8月16日中央通訊社發自東京,後一個版本為1950年7月16日中央通訊社報道美國對華政策協會所公布的“中蘇協定”。

  

  這三個文件的共同特點,即發布者均為國民黨喉舌中央通訊社,消息來源據稱都來自國外,均無可質證的同時期證據材料,實際上只是冷戰時期常見的“陰謀論”宣傳品而已。其中前兩份文件,曾收入台灣學者吳相湘的《俄帝侵略中國史》和張玉法的《中國現代史》,此外再無國內外研究者引用。張玉法先生還健在,可以向他質證,我相信如果他的書再版,上述引文也不會保留了。

  

其中第三個文件,即所謂“中蘇協定”十三條,是當下流傳的中蘇“十九條密約”的直接前身,內容如下:

 

一、蘇軍駐防中國以應付第三次大戰。

 

二、中國海空軍基地交付蘇俄,東北各港口交蘇軍使用。

 

三、由中共負責征服東南亞。

 

四、中國軍隊應置於蘇聯統帥之下。

五、中國設置海軍交蘇聯管理。

 

六、中蘇以貨易貨,中國土產,特別是糧食,應儘量輸俄。

 

七、蘇聯在中國享有特別貿易權。

 

八、蘇聯享有東北鐵路管理權。

 

九、蘇聯控制中國的礦權,包括整個中國領土。

 

十、蘇聯在中國劃定若干居住區,蘇聯人民有自由居住權。

 

十一、中國將內蒙新疆西藏讓予蘇聯。

 

十二、中共應徵發勞工一千萬人供蘇聯使用。

 

十三、中國應設法減少人口一億人。[8]

 

我們再來對比一下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如蘇軍在中國駐兵,中國軍隊指揮權交蘇方、內蒙、新疆、西藏主權、減少人口一億人等等內容,在所謂“中蘇協定”十三條中均已存在,可以說“十九條”是“十三條”的擴展本。

 

四 偽造文本的荒謬之處

 

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內容荒誕不經。

 

第三條“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對於“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毛澤東來說,是根本不可能將軍事指揮權拱手讓人的。當時共產國際已經解散,蘇聯也不可能在華沙條約組織之外,再搞什麼國際紅軍。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毛澤東一貫以人口眾多自雄於天下,減少一億人口的方案不符合毛澤東的人口觀。1949年建政之初,中國人口政策仿效蘇聯提倡多生,樹立多產媽媽為“英雄母親”,人口增長迅速;有人舉大饑荒餓死數千萬人的後果,來倒推這一條的存在,落入了毛時代“動機效果一致”的“陰謀論”怪圈。大躍進的國策錯誤導致大饑荒,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但不是預定的陰謀。

 

  第十七條“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也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共自“二大”以來的歷史文件,均主張聯邦制和民族自決。1949年秋起草《共同綱領》時也曾設想仿效蘇維埃聯邦制。後來李維漢給中共中央寫報告,認為不符合國情,於是決定廢棄,《共同綱領》及後來的歷次憲法文本,均採用民族地方自治制度。此“十九條”號稱1950年2月達成,距《共同綱領》通過僅4個月,居然出現“建立內蒙、新疆、西藏共和國”內容,顯系作偽。當時毛澤東還向斯大林提出,希望蘇軍航空團“繼續留在中國,為給準備進攻西藏的劉伯承部隊運送食品提供幫助”,斯大林的回覆是:“你們準備進攻,這很好。必須把西藏拿到手。至於航空團的事,我們同軍方商量一下,再答覆你們。”[9]

  

  人類歷史上的任何外交其實都是交易,任何主權割讓也都是買賣而不是單方贈予,統治者不會無緣無故做對其利益共同體不利的事。正如沈志華所分析的,毛澤東在中蘇條約談判中爭取主動,放棄了事實上已經失去的外蒙主權,為新政權換取其他好處,令斯大林頗感意外。

  “十九條”中諸如中長鐵路、貸款、口岸使用等內容,系將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配套的《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和《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中的公開內容,當作秘密條款竄入了“十九條”。

 

  五 “以偽證偽”無助於還原歷史

  

  中國人的“國民性”中有一些很極端的思想,

  

  一曰非此即彼:例如毛粉認為後毛時代不好,就以為毛時代一定好;國粉不滿意中共治理下的中國,就以為國民黨時代一定好。右憤中有些人在毛時代受過迫害,對網絡流傳的任何批毛資料,堅持“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不允許對其真實性有任何質疑,否則就是“立場問題”,相當於某領導提倡的“政治正確”。

  

  二曰不擇手段:強調目標正義,忽視程序正義。百年中國的黨派政治,皆由會黨政治演化而來。自以為目標正確,就可以不擇手段。以往黨派鬥爭慣於以謠言相互抹黑,都是在奉行“政治鬥爭無誠實可言”的信條。當前網絡流行“以偽證偽”,諸如“鄧穎超日記”、“楊尚昆日記”、“老同志談話”等,均為其同類手法。偽造的“中蘇密約”出爐後,一些網友發帖質疑其真實性,結果成了烏有之鄉等左派網站攻擊“右派造謠”的證據,弄巧成拙授人以柄。

  

  三曰黨同伐異:“和尚不親帽兒親”,只講派別,不講是非。凡是“自己人”說的,都是正確的;凡是不同意“自己人”觀點的,都要打壓。個別網友以左派網站指責“十九條”作偽為由,反證“十九條”是真。這種思維模式,與“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的毛式邏輯同出一轍。

  

  還原歷史的前提是真實性。我曾提示朱宗康先生,既然他說“十九條”來自“前蘇聯解密檔案”,就該“誰主張,誰舉證”,結果他提供了一篇來自網上的偽造文件。有朋友建議他了解一下沈志華先生的觀點,我也在信中附上了沈先生的論文,並提醒他:“沈志華先生長期是一位體制外學者,曾獨立搜集了大量的前蘇聯檔案。”但朱先生的回答是:

 

  你提供的沈志華先生的證據是不可信的……沈志華先生有着幸福的家庭,可觀的收入,他難道為了這關繫到共產黨聲譽的證據而做出不利於黨的事來嗎?他要不要保住家庭和可觀的收入?

 

除了像我們這些被中共關押和打壓達五十多年之久,已經把生與死置於度外的人,才說出被共產黨隱瞞了幾十年的真相,也只有那些沒有被中共控制的國外正義感人士,才會發出對毛澤東和中共滔天大罪的譴責。而在大陸誰敢對共產黨說聲“不”字?誰敢對共產黨做出不利的事情?

 

  沈先生是共產黨員,你一定也是共產黨員,在中國要混到一個教授或歷史學家,起碼首先要成為黨員,成為黨的自己人。共產黨員能提供不利於自己黨的證據嗎?

 

  文明社會的價值觀,不會信任信口雌黃的人。長期以來,沈志華先生和我均為獨立學者,這種毫無根據的指責,是對我們的污衊。看來朱先生挨整多年,不知不覺被體制同化了,一副苦大仇深、捨我其誰的革命者氣概,信口開河搞起了誅心之論。此類黨見加派性的極端思維和抹黑手法,如果不是故意為之,就只能是被長期洗腦的後遺症。

  

  多年來,目睹一些朋友在遭遇歷史巨變後,思想言行從此定格,成了某個逝去時代的活化石。對此,我只有表示惋惜。

  

   2011年7月28日 風雨讀書樓

 

參考文獻:

【附件 1】 沈志華:《1950年中蘇條約的簽訂:願望和結果(根據俄國的檔案材料)》,《東歐中亞研究》,1998年第4期。

【附件 2】 沈志華:《中蘇條約談判中的利益衝突及其解決》,《歷史研究》2001年第二期。

【附件 3】 沈志華:《關於中蘇條約談判研究中的幾個爭議問題》,《史學月刊》2004年第8期。

【附件 4】《關於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的部分俄國檔案文獻》,《黨史研究資料》1998年第4期。

【附件 5】沈志華:《中蘇同盟條約後期談判的情況及結果》,《俄羅斯研究》2010年第1期。

【附件 6】欒景河:《〈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之比較》,《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2期。

 

注釋

[1] 沈志華:《關於中蘇條約談判研究中的幾個爭議問題》,《史學月刊》2004年第8期。

[2] 博 訊網:《中共黨刊證實:中蘇1950年確實簽訂賣國“秘密協定”》,2010年9月26日。http://www.boxun.com/news/gb/z_special/2010/09/201009260441.shtml

[3] 大 紀元:《震驚:中共毛周賣國密約曝光 原文在此》,2010年9月17日。http://www./gb/10/9/17/n3027279p.htm ;

[4]欒景河:《〈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之比較》,《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2期。

http://jds.cass.cn/ztsjk/xscg/2010/11/15/9999.html ;(PDF版下載)

[5] 魚.子:《1950年中蘇友好同盟特別協定(認真看唷)》,2009年1月12日,MySpace 聚友博客。http://blog.myspace.cn/e/403441649.htm

[6] 所謂“哈爾濱協定”內容如下:一、蘇俄允諾在外交及軍事上,全面支持中共。二、蘇俄中共全面合作,發展東北經濟。三、中共承認蘇俄對於東北陸路與空中交通,享有特殊權利。四、蘇俄允許經常供給中共軍用飛機五十架。五、蘇俄允許將日軍投降繳交或擄獲之日軍武器裝備,分兩期全部給予中共。六、蘇俄允將現在東北由蘇俄控制之彈藥及軍用物資,全部平價售讓中共使用。七、中國紅軍在東北局勢緊急時,可取道北韓退入蘇境。八、蘇俄軍隊一旦遇國民黨軍隊對東北發動兩棲登陸攻勢時,應秘密協助中國紅軍作戰。九、蘇俄允許中國紅軍在北韓建立空軍訓練站。十、中共應對蘇俄提供有關國民黨及美國在中國行動的情報。十一、中共應以東北產物包括棉花大豆以及其它戰略物質,除去本地所需用者外,全部供應蘇俄。十二、蘇俄協助中共,奪取新疆的控制權。十三、遼寧安東等省,特別規定區域,劃歸北韓軍駐紮,在將來適當時期併入朝鮮(有研究者指出,這個所謂協定簽字者中的謝覺哉和彭真,當時都不在東北)。

[7] 所謂“莫斯科協定”內容如下:一、中國領土內的礦權,應優先給與蘇俄開採,組織中蘇共營的中華商業公司。二、蘇俄可以在東北和新疆駐軍。三、在另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中國紅軍應和蘇軍並肩作戰,由蘇俄選派最高統帥。 四、建立共同的中蘇空軍。五、遠東共黨情報局設在中國。六、一旦大戰在歐洲爆發,中共應選派遠征軍十萬人,勞工一百萬人助蘇。七、蘇俄在最近期內,裝備並訓練中國紅軍十一個師。

[8] 靳宗岳:《史達林征服世界陰謀的解剖》,轉引自: http://go.paowang.net/news/3/2005-05-18/20050518223118.html

[9] 斯大林與毛澤東會談記錄(1950年1月22日),《關於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的部分俄國檔案文獻》,《黨史研究資料》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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