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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員劉洋如果在初中被中共黨員貪官嫖宿zt
送交者: signal 2012年06月18日07:37:4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中國第一女宇航員劉洋如果初中被中共黨員貪官嫖宿,她還有現在-的健康的身心狀態嗎-[563bytes|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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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第一女宇航員劉洋如果初中被中共黨員貪官嫖宿,她還有現在
    發帖者:的健康的身心狀態嗎 (時間:2012-06-17 09:21:41)


    http://www.

    【】

     

    幼嫖宿女罪,首先是不是要殺吳邦國!-立法機構 秋後算賬 是謂秋決-[106bytes|2012-06-14]

    ---吳邦國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己經釘死了!-跟江胡周溫跑不獨立舉良心的下場-[0bytes|2012-06-14]

    ---看來黨中央國務院真的是傻子-弟子規-[0bytes|2012-06-14]

    胡小林:黨中央國務院是傻子嗎?-弟子規-[2044bytes|2012-06-14]

    江澤民以太子黨殺人事件為契機將中國人打成一盤散沙-跪着的中國人從此徹底離心離德-[948bytes|2012-06-14]

    ---崔永元盼望辛亥,孟非超越聯播-非誠勿擾-[218bytes|2012-06-14]

    ---起義的朋友不孤獨 起義的朋友遍天下 -百度朱令吧常駐網民歡呼-[0bytes|2012-06-14]

    這個122秒的視頻還不錯,只是最後五秒是坨屎
    發帖者:youtudu (時間:2012-06-17 09:23:58)


    http://www.

    【】這個122秒的視頻還不錯,只是最後五秒是坨屎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E0NDk5MDg4.html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貴州習水、陝西略陽、河南永城
    發帖者:騰訊發問:“嫖宿幼女”何以頻發 (時間:2012-06-17 11:14:44)


    http://www.

    【】http://view.news.qq.com/zt2012/piaosu2/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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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何以頻發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貴州習水、陝西略陽、河南永城……一起起針對還不滿14歲的幼女的性侵犯事件引發了人們極大的關注。這些案子共同把“嫖宿幼女”這個法律名詞拉入了公眾視野。

    而央視《新聞1+1》的記者調查發現,在某些地方,“嫖宿幼女”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個例,甚至它成為當地的一個不良的社會風氣,當地人不會用“嫖宿”這個詞語,而是說“找一個年輕的情人”。…[詳細]

    為何“嫖宿幼女”頻頻發生?“嫖宿幼女罪”又該何去何從?

    “嫖宿”幼女在多地頻繁發生

    2012-06-15 第 2096 期

    今日話題 成長陰影、心理疾病等內因無法解釋

    《洛麗塔》的男主人公有心理疾病

    從心理疾病或障礙角度很難解釋中國的“嫖宿幼女者”

    有一本很著名的小說叫作《洛麗塔》,小說男主人公亨伯特在少年時期與一14歲的少女發生了一段初戀,少女因傷寒而早夭。後來,亨伯特愛上了十二歲的幼女洛麗塔,為了接近她不惜娶其母親。

    兒時的陰影讓亨伯特沉迷於對逝去的舊情人的懷念,因此洛麗塔這樣的小女孩成為了他的欲望載點。亨伯特所患的其實是一種心理疾病,叫作“戀童癖”。“戀童癖”一般來說都跟童年的經歷有關。而在國外,“兒童色情旅遊業”在一些國家大肆開展。在東南亞湄公河次地區,30%至35%的性工作者的年齡在12-17歲之間。她們的“主顧”就是歐美等地來“旅遊”的人,這些所謂的“遊客”大都有“戀童癖”。

    還有一些“戀童癖”患者表現為在成年女人那裡受挫,又或者性能力低下,所以在幼女身上滿足自己的征服感或者發泄自己的憤怒。

    在中國當然也存在不少的“戀童癖”者,不過“戀童癖”者表現為對成年人沒有了“性趣”,只在兒童身上才能有欲望。在那些“嫖宿幼女”案中,涉案者顯然大多不是“戀童癖”患者,他們中大都人有婚姻,有家庭,有體面的社會身份。…[詳細]

    只能從歷史、社會等外因來找到原因

    吳天喜姦淫了幾十名幼女

    帶有迷信意味的“處女情結”是許多找幼女者的病症

    姦淫了幾十名幼女的河南省鎮平縣政協原副主席吳天喜愛打牌,所以找處女“沖喜”;在貴州習水案中,一個嫖客發現女孩不是處女,立馬很生氣地走了;浙江永康“大規模嫖宿女學生案”中,“處女”也是一個很明顯的要素……

    有人說,這都是中國傳統文化中“采陰補陽”的思想在作怪。六朝時的性學醫書《玉房秘訣》裡說:“夫男子欲得大益者——當御童女。”而另一本講“房中術”的《素女心經》也有類似的表述。

    不過,根據許多相關新聞報道,那些“嫖宿幼女者”大都還是因為另一種迷信思想,那就是——跟處女發生性關係能夠沖喜,帶來好運。

    一位援交少女的自述中就說,那些老闆們如果第二天要簽大合同什麼的,頭天就會“開個處女”,討個好彩頭。…[詳細]

    在許多報道中,“見紅”都是一個常見詞。處女血被看作有神聖的力量,能夠帶來好運。這種迷信思想其實由來已久,相傳明朝的嘉靖皇帝就用處女血來煉丹藥。當然,這種處女的迷信思想並非中國古代獨有。要追究起根源,當童貞被看作是一種寶貴的私產的時候,就成了珍貴的。後來漸漸成為吉利的象徵。…[詳細]

    另外,有人就是出於對“處女”的變態迷戀,享受征服年輕美好的女生所帶來的快感,並且他們也認為,跟幼女發生性行為沒有得病的風險。

    更多人迷戀“玩弄幼女”,是出於一種變態的風尚,滿足自己的虛榮或者交際

    在“嫖宿幼女”案中,“女學生”是一個關鍵詞。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童小軍曾經對援交女學生做過大量的調研,他總結髮現:首先,“女學生”一詞暗含了年輕、有活力之意,很多女學生還保留着處女之身,這無疑對男性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其次,女學生代表着智慧、知識,一些人認為征服女學生象徵着征服了知識。

    而記者調查“浙江永康大規模嫖宿幼女案”也發現,涉案者多為企業家,老闆們帶一個或者多個“小情人”在當地是一種社會風氣。

    比起一個成年女子來說,幼女們對達官顯貴們更有吸引力,擁有她們是一件更有“面子”的事情。這種變態的病毒也很容易就蔓延開去,權貴們爭相攀比,又或者變成一種結識權貴的“禮物”。…[詳細]

    說到底,權與錢讓人跨越一般禁忌,以獲得“稀缺資源”為變態的樂趣

    《北史·齊本紀·廢帝紀》裡,國子助教許散愁自稱:“散愁自少以來,不登孌童之床,不入季女之室,服膺簡策,不知老之將至。”從側面可以發映出當時達官貴人們“登孌童之床,入季女之室”這種情況有多嚴重。這裡的孌童就是美少年,季女則是幼女。

    而在明清,達官顯貴們以孌童為風尚。到了太平天國成立後,洪秀全很快找了很多美少女來做自己的“王娘”,而他據說也有孌童的惡習。

    其實,這並不難解釋。進化生物學家解釋說,一旦名望和權力讓性變得越來越唾手可得,人的自制力就會減退。而法國思想家喬治·巴塔耶說:“在某種程度上,遵守禁忌是一個物質財富的問題。為求雅致需要很多錢。”顯然,在現實語境下,這裡的錢也和權對等。所以權貴們不管是有權也好,還是有錢也好,一旦他們手中的優勢資源不被束縛,能夠幫助擺平一切,他們就會變得越來越大膽,欲望也會越來越多,想法也會越來越變態,一般的“性”就很難滿足他們的胃口,他們用權或者錢來尋求更多的更難得的“資源”。

    如果再不受約束,例子就是古羅馬的帝王和貴族們,他們極度荒淫,可以毫無限制地縱慾、殺人,常態的辦法用盡了,就用一些新奇的、荒誕的辦法來尋求刺激,這就很容易走向變態了。…[詳細]

    更不幸的是外部環境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援交幼女被外界有組織地誘導

    女學生們面臨的環境使得他們能輕易得到幼女、少女

    強迫:在許多“嫖宿幼女”案中都能看到強迫的影子,更令人感到震撼的是,大部分強迫都來自女學生們的同齡人。一些女孩和社會上的男青年一起逼迫女孩賣淫,一些女孩則自己淪為受害者之後,又去強迫別的無辜者。習水案中,女中學生就被以“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恐嚇、威脅。事實上,這種強迫就是一種典型的、極端的校園欺負現象。現在中國校園的欺負現象其實已經相當嚴重。儘管缺乏全局的資料,不過校園暴力時常被媒體報道。而國外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要讓校園欺負現象好轉,需要的是社會、家庭、學校全方位的配合。美國的校園欺負和暴力事件也曾經十分嚴重,結果經過努力,全美校園犯罪案件從1992年的114.86萬起減少到了2001年的76.37萬起;校園惡性暴力案件從1992年的24.54萬起減少到了2001年的16.09萬起。…[詳細]

    引誘:在諸如“上海女中學生援交案”(專題:《解讀女中學生援交賣淫案》)中好像找不到強迫的影子,於是有人就認為是這些女孩子自甘墮落。可是深究起來,卻並非如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和中國兒童研究中心聯合做了《青少年援助交際行為訪談報告》,研究者花了2個多月的時間才說服18名從事援助交際的在校學生配合做了深度訪談,結果發現,“在社會中,將學生作為目標,有組織地進行誘導,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

    一些調查也發現,在“援交少女”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中介。

    所以,當社會、家庭、學校三方面都失職的時候,無疑,就為那些“色膽包天”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詳細]

    手上的資源優勢又讓這些人自信能逃脫處罰

    許多歐美的“戀童癖”者在國內並不侵犯兒童,而是選擇去國外“兒童色情旅遊”。他們在接受採訪時說,他們確信與兒童發生性關係在這些國家並不是禁忌,或者並不被法律禁止,所以他們做得很心安。也就是說,當法律和社會風氣形同虛設,沒有約束力的時候,人們就會做出許多出格的事情來。

    資產階級刑事古典學派的始祖貝卡利亞說,“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的犯罪可能受到寬恕,或者刑罰並不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麼就會煽惑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

    所以,許多人都認為“嫖宿幼女罪”給這些人留下了法律的後門,讓他們能夠鑽空子,膽子就越來越大。不過,即使立法層面有問題,要是司法夠嚴的話,這些人一樣能夠得到嚴懲。但是往往有人就能利用自己手上的優勢資源,把強姦變成嫖宿,又把罪變成非罪。

    自然,就算沒有“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許多握有資源的人依然相信自己能夠通過一切手段來逃脫懲罰。…[詳細]

    法律應該阻止對幼女的性剝削

    兒童權利保護不應該被忽視“嫖宿幼女罪”針對賣淫打工妹而設,為的是維護秩序

    在一輪輪的討論中,大家已經知道,“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出現的。

    為什麼會設立這個罪呢?原來,這是因為在當時出現了打工潮,許多女生初中還沒畢業就輟學到沿海地區打工。受到各種引誘後,她們參與了賣淫活動。而立法者認為這有交易的意味。因此,在97刑法中出現了這條“嫖宿幼女罪”。有人說,這和當時的社會環境相吻合。還有人認為,就算現在這條罪名也是適用的。只是由於司法不嚴,才被人鑽了漏洞。但是,實際上,從這條罪名可見,它打擊的是賣淫活動,而認為那些賣淫的打工幼女是在做交易,因此她們也需要負上一部分責任。而根本目的還是在維護社會秩序。

    實質上,不管是受到逼迫還是引誘,賣淫的年幼打工妹其實才是實打實的受害者。…[詳細]

    “嫖宿幼女罪”其實把幼女區分為良家女和壞女孩,忽視“壞女孩”的權利

    許多人支持“嫖宿幼女罪”的人都會辯解稱,這其實打擊的是那些“嫖宿幼女活動”,針對的是“嫖宿幼女者”,其實恰恰實在保護幼女。

    這種辯解其實很蒼白。2003年,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在當年由最高法政策研究室編的《最新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匯編》的《理解與適用》部分有這麼一段話:“從實際發生的案件情況看,有的不滿14周歲的幼女隱瞞實際年齡,通過上網聊天聯繫行為人,並讓行為人為其提供住處過夜,為了尋求性刺激,主動或者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形下,對行為人一律以強姦罪定罪,按照姦淫幼女行為從重處罰,有失公允。”而有也學者稱,“在嫖宿幼女的場合,多是幼女自願,甚至是在幼女主動糾纏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 犯罪行為的實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過錯。相比(姦淫幼女)而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較小。所以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不加區別地按姦淫幼女罪定罪處罰, 有違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

    事實上,這就是認為“有淫亂惡習的壞女孩”是不值得保護的又或者對其保護力度不能那麼大。認為這些女孩本身是有過錯的。可是既然法律已經認定了14歲以下的女孩心智生理都不夠成熟,他們又何錯之有?遺憾的是,在一些呼籲保留“嫖宿幼女罪”的文章中,她們還被稱作是“雛妓”。…[詳細]

    事實上,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這都是種赤裸裸的性剝削,最應該保護的是兒童的權利

    儘管在國際上有一種趨勢,把賣淫活動分為了“自願”和“非自願”。但在幼女這個問題上是一致的,幼女並不存在“自願”的賣淫,都是“非自願”的。在一系列的“嫖宿幼女案”中也能看到這個問題。而和幼女進行性交易實際上就是一種性剝削。在許多案件中都體現為,有權有勢者利用自己的優勢對幼女進行性剝削。在這裡,剝削幼女的當然不止是那些中介,正是“嫖宿幼女者”的變態惡趣味創造和縱容了這個市場,他們中有的人還親身參與引誘和強迫幼女的過程。而他們希望“嫖宿”的對象就是處女、幼女。更何況在過程中,還很可能存在着性虐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就是,“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為此目的,締約國尤應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C)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之一。事實上,在我國關於兒童的涉性的許多法律都有缺陷。例如,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全沒有涉及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方面的犯罪。但是,在維護秩序方面卻不遺餘力,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青少年犯罪法》將“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定義為“嚴重危害社會”的嚴重不良行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可見,這就是說,是未成年人在危害社會,應該得到矯治,而不是社會危害了未成年人,應該保護。(參考:趙合俊:《兒童免受性侵害的權利——對我國兒童性法律的審視》)

    說到底,秩序被擺在了首位,權利被忽視或者被放在次要位置了。所以,“嫖宿幼女罪”這個從字面上就有歧視之意的罪名當然應該廢除。而有人認為應該歸入“強姦罪”,有人認為則認為按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姦淫兒童是性虐待,“嫖宿兒童”則是性剝削,應該按照“強迫幼女賣淫罪”論處。

    無論如何,兒童賣淫都是一種對兒童的性剝削,都應該從兒童的人權視角去考慮問題。當然,立法是不夠的,需要嚴格司法。司法也是不夠的,需要的是社會、家庭、學校多方面的努力。…[詳細]

    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並應通過法律和其它方法而獲得各種機會與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狀態和自由與尊嚴的條件下,得到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等方面的發展。在為此目的而制訂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兒童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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