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陽:從濟南審判看某些人的邏輯 |
| 送交者: ZT_ 2013年08月29日18:55:1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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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濟南審判看某些人的邏輯黎陽 2013.8.29.
1.如果有效,那就認同了一個原則:要求親人之間相互檢舉揭發是正當的、合法的,只要給出個“堂堂正正”的理由就行。 既然如此,那還折騰什麼“紅衛兵道歉”?——當年 的一些娃娃根據當時堂堂正正的理由檢舉揭發自己的親友跟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有什麼本質區別?肯定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本身不但肯定了當年的紅衛兵, 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把人抓起來判了死緩、再讓這整天在死亡陰影下戰戰兢兢的人在攝像機面前侃侃而談證明自己的丈夫有罪、還能神態自如若無其事看都不看 就在證明筆錄這老公的“死亡通行證”上簽字劃押,然後嫣然一笑說“謝謝”,再把老婆證明老公有罪這種骨肉相殘的人倫慘劇象娛樂節目一樣轉播給全世界共同觀 賞,一群“文人雅士”還興致勃勃以此為題作詩填詞擊節讚嘆(這令人想起古羅馬鬥獸場“精英人士”滿懷喜悅欣賞奴隸角鬥士相互殘殺的血腥場面)——當年的紅 衛兵有這水平嗎?至少那些人當時還未成年,還不懂世事,行為盲目、自發、無組織、非強迫——有人參與有人不參與,也就是說還可以選擇不參與。如今呢?不是 說文革“滅絕人性、摧毀親情、強迫夫妻骨肉家庭親友師生同事互相揭發、互相殘害嗎”?濟南審判中的這一幕又該怎麼說?說講階級鬥爭時代人們冷酷無情沒人 性,如今以觀賞夫妻相殘為樂還詩興大發的又該怎麼算? 任何人,只要對“谷開來獄中證明丈夫有罪”無異議,那還有什麼資格指責文革、指責紅衛兵、鬧什麼“紅衛兵道歉”? 如果谷開來的證明無效,那又怎麼證明被告貪污受賄? 2.谷開來笑眯眯證明丈夫有罪時神智是否清醒?是否完全出於自願? ——如果神智清醒又完全出於自願,那就意味着她跟薄熙來已經恩斷義絕,夫妻之情已不復存在。 “漢武大帝”里有個情節:某人繼母殺父,此人為父 報仇殺了繼母。官方擬按“殺母”的大逆罪處理。還是孩子的漢武帝劉徹指出:繼母不是親母,繼母下手殺父親之時其夫妻關係實際已經不復存在,因此犯人與繼母 的母子關係也不復存在。同理,如果谷開來神智清醒又完全自願地證明丈夫犯罪,那其夫妻關係實際已不復存在。既然夫妻已經恩斷義絕、夫妻關係已經實際不復存 在,那谷開來就不再有資格享受法律規定的妻子可以不出庭給丈夫作證的特權,就必須出庭作證——難道今天的“法律權威”對夫妻關係的認識還不如兩千多年前的 小孩子? ——如果谷開來神智不清或並非自願,那其證明豈能有效? 3.起訴書指控薄熙來因谷開來而犯罪的期間,他的夫妻關係實際存在否? 谷開來2000年到2007年一直是在國外,回國 時間很有限。換句話說在這七年中薄熙來谷開來實際出於分居狀態。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分居三年以上就算自動離婚。儘管薄熙來谷開來並未離婚,但 在那七年中他們的婚姻關係實際上並不存在。當婚姻關係實際並不存在時,一方如果犯罪,另一方豈能負責?如果硬要負責,那夫妻分居的人多得是,比如一方出國 留學、短訓、常駐、出差,更不用說那些“裸官”了。如果都按此原則辦理,分居期間一方犯罪另一方也有罪,行得通否? 二.如此“公平公正” 濟南審判公訴的一大特色就是只見人證,不見物證,要害證人全部在押,而且可以不出庭,單憑錄音錄像作證,取自國外的文件資料沒有經過公證。起訴方的“證據鏈”實際是“口供鏈”,更確切地說,是“在押人犯口供鏈”。 “普世公知”的法律權威跑出來說這“在押人犯口供 鏈”屬於“證據確鑿”、“真實可靠”——“已經證實”、“最高檢察院偵查的錄音證言,雖然不如當庭作證有效力,但是比起偵查製作的筆錄,更為真實和可靠。 這樣的公開審判,即使是陪審團制,也能夠得出公正的結論”、“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陳有西:成功的審判,遺憾的偵查) 記得“普世公知法律黨”們在為黑社會、資本家、殺 人犯如劉涌、藥家鑫、李昌奎、龔剛模、吳英、黎慶洪等人辯護時從來不承認“口供鏈=證據鏈”——當年瀋陽黑社會劉涌集團殺人,劉涌判了死刑,北大陳興良等 十四個“法律權威”齊集釣魚臺國賓館進行“專家論證”(每人“區區2000塊錢”、“很少的一點,跟講課費差不多”、“不為錢,為人權”、“劉涌案改判是 為了保障人權”),“論證”結果: “證據不足”、口供不足為憑、因為“有逼供信的可能性”(僅僅是“可能性”,就據以下結論了)。辯護律師田文昌的辯護核心邏輯是“不知情無罪”:“首犯對 全案負責,是指對由他組織指揮策劃的犯罪負責,而並非對與此無關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擔責任”、“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盜竊集團中的一個成員,在盜竊時, 又猥褻婦女,那麼這個集團的首犯就不應該為那個成員猥褻婦女的行為負責”。“民營企業家”打警察、砸機場,辯護律師說“錯的是王的親屬或手下”——換句話 說“知情”都無罪。藥家鑫殺人,“普世公知”“法律精英”大打人情牌:“激情殺人”、“彈鋼琴殺人”、“美麗的彈鋼琴的手”、“柔弱、溫順”、“十三份獎 狀”、“優秀的學生”、“得過很多獎勵,不屬於社會殘渣一類,請求量刑時給予考慮”、“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願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 會”、“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長期重負”、“心理受刺激”、“臨時起意”、“屬於自身的心裡脆弱”、“習慣性動作”、“出於本能”、“參考 調查問卷結果,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相片上,一張孩子臉。我盯着那張臉許久,怎麼看,也 不是殺人犯的臉,倒是乖乖巧巧的”、“那是一個殺人犯,永遠被定義了。但此時在我內心,他們首先是父母,首先是兒子。那最後十分鐘,是一家人在一起,一家 人在說話,那十分鐘,還有愛”、“我只能嘆,對於某些人來說,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處,在他們眼裡,就不再有一絲清白的了”、“在一個已經完全喪失常理心, 完全喪失憐憫的網絡世界裡,再說什麼,都會有人指責”……對黑社會、資本家、“公知”的案子,“法律黨”總是積極參與(幾天前剛剛成立了陣容龐大的“平度 陳寶成案法律專家顧問團、律師觀察團”),竭力辯護,不是說證據不足、“有逼供信的可能”,就是說“不知情無罪”,即便理屈詞窮,也要來個“不能以一種公 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而這次濟南審判,“普世公知”“法律黨”平時到處打抱不平的積極勁全沒了,不搞什麼“專家論證”、“法律專家顧問團、 律師觀察團”了,“證據不足”、“口供不足為憑”、“有逼供信的可能性”變成了“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最高檢察院偵查的錄音證言,雖然不如當庭作 證有效力,但是比起偵查製作的筆錄,更為真實和可靠”、“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首犯對全案負責、並非對與此無關的其他任何犯罪都要承擔責任”、“錯的是 親屬或手下”、“為了保障人權”等義正詞嚴也全部縮了龜頭,從“不知情無罪”變成了“不知情也有罪”:“只要證明了徐明等二人財物交付薄家的事實,定罪應 當沒有問題”;連“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之類的悲天憫人也全部換成了幸災樂禍。 “普世公知”“法律黨”們不是整天叫嚷“依法辦 事”嗎?怎麼濟南審判時全從“刑辯律師”變成了“刑訴律師”、從想方設法支招證明被告人無罪變成想方設法支招證明被告人有罪、從鬧着置疑證據不實變成鬧着 要根據口供給被告人定罪?這就是他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是他們的“普世價值”? 既然“普世公知法律黨”在濟南審判時認同了“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那就意味着從此以後他們再也沒資格以“口供不可靠”、“口供不算證據”為理由為客戶辯護,也沒資格要求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詢。 如果按照“在押人犯口供鏈”=“證據鏈”給薄熙來 定罪,則從此法庭律師整個體系從理論上都可以徹底取消,按照來俊臣的“羅織經”辦案即可——不管是誰,抓進去一頓臭揍逼出口供,讓咬誰咬誰,咬出的口供就 算證據,想抓誰抓誰——能根據在押人犯口供給薄熙來定罪,為什麼不能如法炮製給其他任何人定罪? 三.如此邏輯 1.登記在溫家寶母親名下、以本人身分證為憑的價 值1.2億美元的股票不算溫家寶母親的資產:“溫家寶的母親除了按規定領取的工資/退休金,無其他任何收入,也無其他任何財產”(“溫家寶家人委託律師發 表聲明”,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濤、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王衛東,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登記在別人名下、以產權證為憑的房產和匯入別人賬戶的 500萬元要算谷開來的資產(濟南審判起訴書)。一個是自己名下的資產不算自己的,誰說都不認賬;一個是別人名下的資產硬算自己的,不認帳都不行——這都 TM什麼邏輯? 2.該聽誰的? ——“本案的薄家收財物證據事實,已經證實,薄的 辯解主要在知不知情上,即自己有沒有主觀犯意上。而按照中紀委新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12條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影響力受賄’‘權力關係人受賄’ 後,薄的辯解其實是蒼白無力的。只要證明了徐明等二人財物交付薄家的事實,定罪應當沒有問題。”(陳有西:成功的審判,遺憾的偵查) ——“溫家寶的其他親屬,以及這些親屬的‘朋友’、‘同事’的一切經營活動均由他們本人負責。”(“溫家寶家人委託律師發表聲明”,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濤、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王衛東,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按照陳有西的邏輯,不管本人知情與否,只要財物交 付家屬就可以定罪;按照“溫家寶家人委託的律師”的邏輯,親屬一切經營活動均由他們本人負責,只要“本人不知情”就無罪。那麼究竟該聽誰的?是按照陳有西 的邏輯,憑溫家寶母親名下擁有上億美元資產的事實給溫家寶定罪,還是按照“溫家寶家人委託的律師”的邏輯,根據“親屬一切經營活動均由他們本人負責、只要 本人不知情就無罪”的原則判薄熙來貪污罪不成立? 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陳有西說:“很多的民營企業有一定的原罪,幾十年 的企業和個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沒有一個企業家能夠經得起這樣的審查。財富的累積總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來,總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稅漏稅, 總有一些賬目處理上的不當,比如假發票。不在少數的民營企業去查,找幾個罪名易如反掌。這樣就搞得好像是企業主都是待罪之身。累積一堆罪名,而這個帽子一 套上,人可以殺掉或者判無期,財產可以全部沒收,完全剝奪”。(陳有西:在浙江通衡企業家俱樂部的演講http://wqcyx.zfwlxt.com /YXYJ/20120227/39834.html)“所以《刑法》的泛犯罪化立法,嚴重阻礙了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刑法》要重新法典編撰制訂, 很多罪名要合併,不能說什麼罪名都可以搞企業家。”(陳有西在北京民營經濟發展論壇上的演講) 陳有西反對對“民營企業家”搞“泛犯罪化立法”, 卻不反對對薄熙來搞“泛犯罪化立法”,更不在乎對薄熙來搞“幾十年個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沒有一個人能夠經得起這樣的審查”、“找幾個罪名易如反掌”、 “都是待罪之身”、“累積一堆罪名,而這個帽子一套上,人可以殺掉或者判無期,財產可以全部沒收,完全剝奪”——為什麼對“民營企業家”就如此關照,對其 它人就如此刁難?“普世公知”不是口口聲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按照陳有西的邏輯,“只要證明了徐明等二人財物交 付薄家的事實,定罪應當沒有問題”——只要“薄家”(而不是薄本人!)收到了錢,不管薄熙來本人知情不知情都算有罪。換句話說只要把財物塞給公務員的家 屬,不管公務員本人知道不知道都要連坐,都算犯了貪污受賄罪。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五千元以上就要判刑,貪污十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刑直至死刑;而且“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386條規定受賄罪比照貪污罪規定處罰。照此規定,照陳有西的邏輯,任何人只要跟公 務員沾親帶故,只要一輩子中累積收到別人五千元以上的好處——不管是錢財、實物、請客、送禮、旅遊……都可以比照谷開來的例子按貪污受賄罪法辦,都可以定 性為“影響力受賄”、“權力關係人受賄”。 既然如此,那胡德平呢?他們家也是丈夫當官、老婆 下海,也是部長級,完全可以按照陳有西的邏輯和薄熙來起訴書的邏輯把他們家翻個底朝天,看他老婆從結婚之日起到現在共收到過多少禮物財物好處,包括請客吃 飯饋贈旅遊。只要累積總數超過五千元就可以給胡德平定個貪污受賄罪——“按照中紀委新規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12條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影響力受 賄’‘權力關係人受賄’後”,不管胡知情不知情,只要有足夠數額的財物交付胡家的事實,“定罪應當沒有問題”。 不僅胡德平,那個“滿妹”不也屬於“丈夫當官、老 婆下海”嗎?不也可以照此辦理嗎?不僅如此,對所有“一家兩制”的家庭,包括溫家,不都可以如法泡製嗎?——老公當官,老婆孩子下海經商——本金何來?不 管是饋贈、投資還是貸款,不管過去了多少年,都可以按照陳有西的邏輯按“影響力受賄”、“權力關係人受賄”追究,都可以“幾十年的企業和個人的毛病集中清 算累加”,都可以按照濟南審判起訴書的邏輯算成“以權謀私”、貪污受賄,都可以起訴定罪——同樣邏輯,能用在薄熙來身上,為什麼不能用在胡德平、滿妹、溫 家和一切“一家兩制”的官員身上? 更嚴格地講,一切“民營企業家”、一切“成功人 士”都得小心了:只要你們跟公務員沾親帶故,理論上就屬於“公務員家屬”,只要這輩子收到別人的好處累積總數超過5千元,按照薄熙來的案例和陳有西的邏 輯,都屬於“影響力受賄”和“權力關係人受賄”,都算犯罪,都要起訴。如果還按闊佬的標準禮尚往來請客吃飯送禮,吃一次飯、送一塊表都足以判個十年八年 的,甚至殺頭。 五.如果真的貪財 如果谷開來真的貪財,何必關掉律師事務所?關掉了 也隨時隨地可以重新開張。谷開來的律師事務所又不是混不下去了不得不關——她已經開了好幾家律師事務所,在美國替中國人打贏了官司又出了書,名利雙收,年 收入上千萬。要發財,是光明磊落理直氣壯繼續開律師事務所一年收入上千萬年年財源不斷合算,還是提心弔膽名不正言不順偷偷摸摸有一搭沒一搭地收人百八十萬 的賄賂合算?開了律師事務所就屬於“民營企業家”,即使收賄也可以不算賄賂而名正言順地算“諮詢費”,還可以享受“寬容不規範”的特權,並利用陳有西們 “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大旗保護自己。真要貪財,這筆帳難道算不過來?自斷財源又滿不在乎大大咧咧地接受好友的好處,究竟象個算不過帳來的蠢財迷,還是象個 只記得自己是“成功人士”、鬧獨立鬧得忘了自己同時是大官夫人、特立獨行不管不顧頤指氣使率性而為不假思索按“成功人士”的標準與其他“成功人士”人打交 道的糊塗蛋? 如果薄熙來真的貪財,怎麼可能同意老婆關掉律師事務所?怎麼可能放棄這塊即使不玩貓膩一年都能有上千萬的收入的大肥肉?怎麼可能放棄這個對收賄洗錢如此有用的工具? 如果薄熙來堅持讓老婆開律師事務所,那倒有可能出現“雖不知情卻貪污受賄”的情況——貪污受賄數不勝數,自己都懶得過問或算不過來帳了。而在如日中天之際斷然關閉成功的律師事務所之舉本身足以證明二人並無追求貪腐發財的主觀動機。 古人云:無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法制社會不能不罰,但不能同罰:蓄意殺人與過失殺人不能同罪;蓄意犯罪與過失犯罪不能同罰。 六.如果谷開來真要給薄瓜瓜買房產 如果谷開來真要給薄瓜瓜買房產,自然要在他準備居住的國家買。既然如此,為什麼要買法國的房產而不買英國或美國的房產?如果薄瓜瓜準備定居法國,為什麼只到英國美國留學而不到法國留學、不學法語而只學英語? 七.一點常識 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薄熙來要從根本上杜絕濟南審判起訴書和陳有西指控的、自己不追求、不知情卻因老婆收取別人好處而導致的“貪污受賄罪”發生的可能性,他必須怎麼做? ——他必須對家庭成員的收支開銷瞭如指掌,必須每天親自把保險柜裡的現鈔至少清點一遍,哪怕有十萬百萬之巨; ——他必須親自掌握家裡的一切活動:銀行賬戶、家庭收支、日常開銷、吃什麼、穿什麼、孩子上學、老婆逛街、親友往來、鍋碗瓢盆、雞毛蒜皮…… ——他必須對家庭所有成員有生以來獲得別人的好處、贈予(包括吃飯、送禮、旅遊、娛樂等活動的相應價值)累計總數心中有數,防止超過五千元; ——他必須每天核查谷開來律師事務所的一切往來賬目; ——他必須隨時隨地死死盯住谷開來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一切交往、一切花銷; …… 只有做到這些,他才有可能避免陷入濟南審判起訴書和陳有西指控的那種“不知情犯罪”。問題是:做得到嗎? 許多家庭糾紛甚至離婚案究其起因,往往是“沒有共 同語言”,而這“沒有共同語言”往往是“存在決定意識”所至:男人白天在外忙了一天,晚上筋疲力盡到了家,最想干的是什麼?休息休息,放鬆放鬆,做點自己 最喜歡的事。如果老婆,尤其是在家憋了一天的家庭婦女,想在這個時候跟老公嘮叨家務,最容易碰一鼻子灰:有多少人喜歡這時辟頭蓋臉甩過來一大堆柴米油鹽、 鍋碗飄盆、機票包銷、住宿差旅之類雞毛蒜皮、婆婆媽媽?這時候最容易產生“沒有共同語言”的矛盾——男人下班後被人逼着管家務都心不甘情不願,有多少人喜 歡累了一天之後還主動招惹這種麻煩? 普通人家尚且如此,何況一地之長?——你能指望一 個整天滿腦子“三十萬噸油碼頭”、“100萬下崗職工”、“服裝節”、“十四個貧困縣”、“五個重慶”之類、在法庭上做“最後的陳述”時還忘不了給自己服 務過的地區做服裝廣告、常年累月累得喘不過氣來的工作機器工作狂有興趣、有精力每天白天三十萬噸油碼頭、晚上給家裡清帳查帳數鈔票?(薄說他“治家無 方”,不對,不是治家不治家的問題,而是根本不顧家的問題——光顧了工作了,家裡事全甩給了別人,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顧頭不顧腚,直到後院起火屁股冒 煙,背後挨了暗箭。)而且他即使有心想做,實際有時間嗎? 按“理工科思維”,最可靠、最有說服力的不是定性 推斷,而是切切實實的數理統計數字。這實際實行起來有點難度,也比較笨,但不是不可能——把大連、重慶市委辦公室的工作日記找出來,把薄每天的工作活動所 用的時間全部統計出來,看看他平均每天工作多少小時,平均有多少時間處理家務,看看在這樣的時間範圍內不折不扣做到上述各項可能與否。如果統計數字證明實 際不可能,那就足以證明“不知情犯罪”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腳。 如果拿不到上述兩地的官方工作記錄,那就只能看當 地老百姓決心有多大了:把薄在當地所呆的日曆公布出來,發動老百姓憑自己的記憶把薄每天的活動逐日填空,精確到小時,看能不能做出一個完整的工作日記。如 果做得出來,那自然不難統計出他每天憑據到底工作了多少小時、到底有多少時間可以用於處理家務、用這點時間完成上述各項可能與否(還可以順便跟其它人的工 作量定量比較,看誰敬業)。 如果能拿出這樣的數理統計,這將是不折不扣的“人 民創造歷史”。如果數理統計結果證明在那樣的工作量的情況下不可能做到上述各條,那就從根本上否定了“貪污受賄罪”的指控——既然在那樣的工作量條件下不 可能對家屬的一切施行日日夜夜的有效的徹底監控,那如果家屬犯罪憑什麼要本人負責?如果硬說可能,那給出個實際例子來:不管立法的還是執法的,有誰能白天 滿腦子“三十萬噸油碼頭”、“100萬下崗職工”、“服裝節”、“十四個貧困縣”、“五個重慶”、累得喘不過氣、晚上精神抖擻婆婆媽媽雞毛蒜皮鍋碗飄盆地 監控家務算帳數鈔票?如果舉得出來,是誰?如果一個例子都舉不出來,那足以證明如此指控是強迫人做力所不能及的事。 拿破崙說:“一切不道德中罪不道德的,是強迫人做力所能不及的事”。強迫人做力所能不及的事,做不到就送上法庭指控審判——如此指控,究竟誰指控了誰?
黎陽聲明:本人放棄對此文的版權。只要不違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轉貼,可散發,可抄襲,可複製,可被冒名頂替,可被任何媒體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寫出引文出處,本人分文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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