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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是高房价的根源
送交者: 沧海行云 2010年03月15日01:49:59 于 [焦点房谈] 发送悄悄话

  在我国当今的房地产及经济领域,盛行着各种各样的经济谬论。这些谬论左右着当今政府的经济政策,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通过剖析这些谬误,也许有利于经济正本清源,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本文作者将通过对盛行中国的十大经济(房地产)谬论的批驳,抛砖引玉,希望有良知的两会代表引起重视,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形成。

  在目前的股票及房地产领域,我们说得最多的是三个字:政策市!什么叫政策市呢?简言之,就是政府当局的政策(包括政策的法律条文化)决定市场。表面上看来,这个市场是自由的,有人可以自由买,有人可以自由卖,买卖双方可自由成交。但本质上,这个市场是不公平的,是在游戏规则失去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建立的。而这些“游戏规则”就是政府针对市场制定的针对性法津与政策。我们只要逐条推敲,就会发现多么不公平。

  一、土地被垄断的依据。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垄断源于概念偷换。

  在以上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的主要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独家垄断、倒卖土地的权力源泉。而地方政府这些权力的获得,明显来自于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制定者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偷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第十条却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把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甚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样,全民所有的土地,都偷偷变为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就偷偷变为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只要国务院同意,就把国家所有的土地,变为地方政府所有了。

  全民所有是否等同于国家所有?这是个十分严肃的话题。全民所有的含义是全体人民的每一个是财产的所有者,都平均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么理解正确的话,农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不但应拥集体所有的土地,他们作为公民,还拥有一份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农民对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既然是全民所有,那么全体人民必须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财产的基本权利。否则,全民所有就是一句空话。土地从全民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是十分不妥的。全民所有是指全体人民从时间的无限性上永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等同于国家所有、政府所有,明显偷换概念,是把全体人民永远拥有的东西变为一个时代的国家或政府所有。而国家或政府是有生命周期的。一个时期的政府,并不能代表这个国家全体人民以后的其他政府。这一点,我们应该实事求是,毛泽东时代的政府,代表不了邓小平时代的政府,现在的政府,自然也代表不了以后的政府。如果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又等同于政府所有,危害是很大的,必然导致现在的政府出卖子孙后代的土地。

  国家所有是否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从国家所有到国务院所有,国务院所有到各地方政府所有,逻辑关系十分混乱。各地方政府能代表国家么?各地方政府能代表国务院么?地方政府是由少数主要领导成员组成的。从地方政府大量腐败分子被抓的事实看,地方政府既代表不了国务院,更代表不了国家。所以,地方政府说是代表国家征地,是十分荒唐的。所以《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要进行修改,国家,应改为中央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为了公共利益,改为为了国家安全;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改为按双方自愿成交价给予补偿。这样,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对她的人民的大度和信仼,如真正国家因安全或战争需要征地,人民由于热爱这个政府,自然会分文不取。反之,像现在这样强行低价征收人民的土地,人民就会怨恨政府,到关健时刻,人民不会帮政府出钱出力了。要记住伊拉克原赛达姆政府的教训,那么多军队,面对美军的进攻,不堪一击。为什么?因为士兵都放下枪回家了。人民不愿为这个政权做事呀。

  三、土地垄断的本质是玩“空手套”。

  更为令人惊诧的发现是,在土地的原使用状况上,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国务院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的背后,是真真实实的一无所有。因为在1998年房改以来,所有中国的土地,其实早已经有主人了。在农村及城郊,土地早已明确给各农民集体。在城市,土地也被各单位所占有、使用。事实上,那时中国的每一寸土地,都己有了原来的主人。正是地方政府对《宪法》第十条的越权滥用,导致了当代中国罪恶累累、血迹斑斑的圈地运动!在农村,地方政府强行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土地开发商。在城市,政府强行低价拆迁民房,公然侵犯公民财产权。这一切,都是为了《宪法》的那个空洞的国家所有!

  这,就是政府设计的土地市场,活生生的政府干预的样本。《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赤裸裸地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土地垄断行为。土地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地方政府可动用公权,低价或无偿侵占农民或市民的土地,再高价倒卖给土地商或房产商。土地商或房产商取得土地后,再进行倒卖或开发,以牟取暴利。土地国家所有,已被强奸,已变成地方政府和地产商施暴获利的工具。

  如果没有《房地产法》及相关法津文件的垄断条文,让地产商和市民或农民自由成交,土地的供给者由1个增加到很多个,土地的购买者可自由选择,那么,土地的价格就回归正常,房价下降就有了基础。像现在这样让政府垄断土地,自然推高了成本,推高了房价。一方面,农民未得应有价格,沦为流民,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垄断价格赤裸裸地剥夺市民,使广大市民沦为房奴!垄断价格所获暴利虽然把城市建设搞了一遍,但大部分利润,落入地产商及腐败分子腰包。未来的危害及不良后果,无法形容。因此,为了公平公正,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议尽早修改《宪法》。修改时,在网上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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