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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預是高房價的根源
送交者: 滄海行雲 2010年03月15日01:49:59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在我國當今的房地產及經濟領域,盛行着各種各樣的經濟謬論。這些謬論左右着當今政府的經濟政策,正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危害。通過剖析這些謬誤,也許有利於經濟正本清源,走上健康發展之路。本文作者將通過對盛行中國的十大經濟(房地產)謬論的批駁,拋磚引玉,希望有良知的兩會代表引起重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形成。

  在目前的股票及房地產領域,我們說得最多的是三個字:政策市!什麼叫政策市呢?簡言之,就是政府當局的政策(包括政策的法律條文化)決定市場。表面上看來,這個市場是自由的,有人可以自由買,有人可以自由賣,買賣雙方可自由成交。但本質上,這個市場是不公平的,是在遊戲規則失去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建立的。而這些“遊戲規則”就是政府針對市場制定的針對性法津與政策。我們只要逐條推敲,就會發現多麼不公平。

  一、土地被壟斷的依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二、壟斷源於概念偷換。

  在以上關於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轉讓的主要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發現地方政府獨家壟斷、倒賣土地的權力源泉。而地方政府這些權力的獲得,明顯來自於憲法及相關法律條文制定者對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偷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我國公有制只有兩種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第十條卻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把全民所有制等同於國家所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甚至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這樣,全民所有的土地,都偷偷變為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就偷偷變為國務院行使所有權。只要國務院同意,就把國家所有的土地,變為地方政府所有了。

  全民所有是否等同於國家所有?這是個十分嚴肅的話題。全民所有的含義是全體人民的每一個是財產的所有者,都平均擁有這份財產的所有權。如果這麼理解正確的話,農民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不但應擁集體所有的土地,他們作為公民,還擁有一份全民所有的土地,即農民對城市土地擁有所有權。既然是全民所有,那麼全體人民必須行使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財產的基本權利。否則,全民所有就是一句空話。土地從全民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是十分不妥的。全民所有是指全體人民從時間的無限性上永遠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等同於國家所有、政府所有,明顯偷換概念,是把全體人民永遠擁有的東西變為一個時代的國家或政府所有。而國家或政府是有生命周期的。一個時期的政府,並不能代表這個國家全體人民以後的其他政府。這一點,我們應該實事求是,毛澤東時代的政府,代表不了鄧小平時代的政府,現在的政府,自然也代表不了以後的政府。如果把全民所有等同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又等同於政府所有,危害是很大的,必然導致現在的政府出賣子孫後代的土地。

  國家所有是否等同於地方政府所有?從國家所有到國務院所有,國務院所有到各地方政府所有,邏輯關係十分混亂。各地方政府能代表國家麼?各地方政府能代表國務院麼?地方政府是由少數主要領導成員組成的。從地方政府大量腐敗分子被抓的事實看,地方政府既代表不了國務院,更代表不了國家。所以,地方政府說是代表國家徵地,是十分荒唐的。所以《憲法》第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要進行修改,國家,應改為中央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為了公共利益,改為為了國家安全;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改為按雙方自願成交價給予補償。這樣,才能體現一個國家對她的人民的大度和信仼,如真正國家因安全或戰爭需要徵地,人民由於熱愛這個政府,自然會分文不取。反之,像現在這樣強行低價徵收人民的土地,人民就會怨恨政府,到關健時刻,人民不會幫政府出錢出力了。要記住伊拉克原賽達姆政府的教訓,那麼多軍隊,面對美軍的進攻,不堪一擊。為什麼?因為士兵都放下槍回家了。人民不願為這個政權做事呀。

  三、土地壟斷的本質是玩“空手套”。

  更為令人驚詫的發現是,在土地的原使用狀況上,全民所有、國家所有、國務院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的背後,是真真實實的一無所有。因為在1998年房改以來,所有中國的土地,其實早已經有主人了。在農村及城郊,土地早已明確給各農民集體。在城市,土地也被各單位所占有、使用。事實上,那時中國的每一寸土地,都己有了原來的主人。正是地方政府對《憲法》第十條的越權濫用,導致了當代中國罪惡累累、血跡斑斑的圈地運動!在農村,地方政府強行低價徵收農民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再高價倒賣給土地開發商。在城市,政府強行低價拆遷民房,公然侵犯公民財產權。這一切,都是為了《憲法》的那個空洞的國家所有!

  這,就是政府設計的土地市場,活生生的政府干預的樣本。《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赤裸裸地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壟斷行為。土地國家所有的本質是,地方政府可動用公權,低價或無償侵占農民或市民的土地,再高價倒賣給土地商或房產商。土地商或房產商取得土地後,再進行倒賣或開發,以牟取暴利。土地國家所有,已被強姦,已變成地方政府和地產商施暴獲利的工具。

  如果沒有《房地產法》及相關法津文件的壟斷條文,讓地產商和市民或農民自由成交,土地的供給者由1個增加到很多個,土地的購買者可自由選擇,那麼,土地的價格就回歸正常,房價下降就有了基礎。像現在這樣讓政府壟斷土地,自然推高了成本,推高了房價。一方面,農民未得應有價格,淪為流民,最終影響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壟斷價格赤裸裸地剝奪市民,使廣大市民淪為房奴!壟斷價格所獲暴利雖然把城市建設搞了一遍,但大部分利潤,落入地產商及腐敗分子腰包。未來的危害及不良後果,無法形容。因此,為了公平公正,為了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議儘早修改《憲法》。修改時,在網上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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