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成立的世界大同黨組織章程 |
送交者: 王玉芳 2024月07月19日13:36:16 于 [灵机一动]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李陨石《大同宣言》消息树版本(2012年) 由 王玉芳 于 2024-07-16 12:50:05 |
世界大同黨組織章程 107.11.4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世界大同黨】。以下簡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所追求之社會民主理想和幸福平等生活; 本黨所追求之多元民主和尊重少數社會。 第三條 本黨以推動台灣經濟、社會、政治之政策,實現自由、平等、 團結之社會民主理想國為宗旨。 第四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 透過組織發展、理念宣傳、政策研究、支援工會與社會邉印 參與公職選舉、政策合作等手段,落實社會民主的政治主張。 二、 促進國內、外社會民主政治團體之交流與合作。 三、 推動其他有利於社會民主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第五條 本黨之組織區域為全國。 本黨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宗旨,志願服膺本黨組織章程之規 定,以書面申請為本黨黨員。 第七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章程,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宗旨,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本黨黨費得以【黨務參與時數】計算折抵。連續兩 年未繳黨費者,視同自動退黨。 第八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本黨全國委員會聲明退黨。 若曾經退黨或經本黨除名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本黨 全國委員會核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黨之組織咦鳎瑨袢∶裰鞣绞: 一、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各級秘書處有定期向主席及黨員大會組 織報告之義務。 二、全國委員、評議委員、區部執行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 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全國委員會為執行機 構,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構。本黨得設地方區部。本黨得於各級議 會設議會黨團。區部及議會黨團之設立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 第十二條 全國黨員大會每年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全國委員 會決議、全國五個以上區部執行委員會之書面提議或全體黨員五分 之一連署,或評議委員會函請召開時,全國委員會應召集臨時全國 黨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全國黨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訂本黨綱領與規章。 三、聽取並檢討全國委員會、評議委員會、各區部執委會、各議會 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全國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十四條 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黨員之除名。 三、全國委員、評議委員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黨之解散或合併。 六、其他與黨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一、全國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委員會綜理本黨一切事務。全 國委員會置委員六至十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 接選出。第一屆任期一年,第二屆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黨主席,為本黨負責人,連選得連任。 黨主席出缺時,由全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代理黨主席,至原黨 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黨之副主席任命由黨主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委員通過任命之,以二至六人為本黨副主席。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本黨內規。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提案本黨黨員獎懲案。 七、督導各區部及各議會黨團之黨務。 八、提名參與各級公職選舉之本黨候選人。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可視黨務需要由主席召開會議,採合議制。會議記 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下設中央秘書處,執行全委會決議、促進本黨發展。 中央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至五人,由全國委員會黨主 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黨主席同。 中央秘書處下得設行政、組織、宣傳、研究等部門,其組織辦法與 編制敘薪標準由全國委員會訂之。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得因應政策或工作需求,下設相關委員會。委員會 得聘請黨外人士擔任委員及顧問。外部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委員會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顧問人數不限。 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訂之。 第六章 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七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大會 直接選出。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評議委員會主席,可視黨務需要由 主席召集召開會議。第一屆任期一年,第二屆起任期四年,除第一 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全國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黨員申訴救濟爭議仲裁處理。 六、受理黨章解釋。 第七章 區部 第二十二條 對應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區,區內黨員人數超過三十人時,得 申請設立區部。 區部設立及組織辦法,由全國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各區部對區內之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章程及決策範圍內, 有自治自主之決定權。 各區部舉辦跨越該區之活動或出版刊物,應經全國委員會之認 可。 第八章 紀律及獎懲 第二十四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 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 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二十五條 一、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本黨得予 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二、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 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三、警告、公開譴責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 之二通過。 四、停權、除名之處分,應經評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 通過後,移請全國黨員大會議決。 五、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 勵。 六、黨員對黨章或其他事項有爭執時可由評議委員接受仲裁或申 訴。 第二十六條 獲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應簽署並遵守【競選與當選承諾公約】。 公約內容由全國委員會另以辦法訂定之。 第九章 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收入:黨員入黨費 100 元、常年黨費 200 元、終身黨費 1000 元。本黨民選公職人員部分薪資,應明訂於【競選與當選承諾 公約】。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本黨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二十八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中央秘書 處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自該 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 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條 本黨應依法向內政部申報財務書表,並每年公布財務收支狀況 書表及捐款狀況書表,以昭社會公信。 e0582ca7-78d0-458e-9ac6-7a32a96ac13e.pdf (moi.gov.tw) e0582ca7-78d0-458e-9ac6-7a32a96ac13e.pdf (moi.gov.tw) e0582ca7-78d0-458e-9ac6-7a32a96ac13e.pdf (mo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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