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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敢用“本·拉燈”嗎?
送交者: 呂愛武 2005年04月19日12:58:22 於 [笑林之聲] 發送悄悄話

《廣州日報》

“本·拉燈”照明器、“旺家衛”坐便器、“艾因斯坦”安全套,還有“刀郎”、“魯迅”、“米盧”、“李湘”……這些平時耳熟能詳的人名或者諧音竟然被申請註冊商標在商品上廣泛使用,甚至倒手轉讓,要價不菲。

登錄廣東商標網,看到“本·拉燈”、“拉燈”、“旺家衛”、“艾因斯坦”等註冊商標正在“商標轉讓信息”一欄中等待買主。點擊具體商品類別發現,“本·拉燈”的註冊商品類別居然是照明器、爐子、打火機、電吹風,“旺家衛”則是浴缸、便桶、坐便器和抽水馬桶,而“艾因斯坦”竟然是安全套的商標!

從法律上講,目前《商標法》沒有禁止用名人名稱或者諧音註冊商標,而且不少名人名稱或諧音已經被成功註冊成商標。按照現行《商標法》,在未影響及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前提下,名人姓名是可以被註冊商標的。而且像“旺家衛”、“艾因斯坦”等商標名稱還用了諧音字代替,從本身的商標註冊程序上來說問題不是很大。

雖然用“名人”做商標並不違法,但合法未必意味着合情、合理。“刀郎”、“魯迅”、“米盧”等被註冊商標本就值得商榷,而用世界頭號恐怖主義分子本·拉登名字的諧音註冊燈具商標,令人不得不懷疑該商家的道德意識。眾所周知,國際恐怖主義是地球上極不和諧的音符。筆者認為如此註冊商標簡直是顛倒是非、黑白不分,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未免太荒唐!

用本·拉登名字的諧音做燈具的商標,與其說是一種“創意”,不如說是一種無知和幼稚。儘管同音不同字,但是用“本·拉燈”註冊燈具商標,其追求“轟動效應”的心思昭然若揭,殊不知,如此片面追求“名人效應”,非但達不到預期效果,還可能由此帶來許多負面效應。

依筆者之見,用“名人”的姓名註冊商標應把握好尺度,要看是美名還是“惡名”。若是美名,還須注意商品與名人之間的內在聯繫,即商品必須符合名人的精神文化內涵。“本·拉登”的文化內涵是什麼?是國際恐怖主義。那麼,筆者試問商家,“本·拉燈”的內涵又何在?只能讓人想起恐怖、黑暗罷了,居然還拿來做燈具的商標,看來這樣的燈具惟有給人帶來黑暗而不是光明。另外,“旺家衛”坐便器、“艾因斯坦”安全套等商標也不可取,有辱沒名人之嫌。

另一方面,申請商標註冊雖然是商家個人的權利,但是工商部門理應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嚴格的審查。像“本·拉燈”這樣的商標,應當堅決予以抵制,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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