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帶來民主的疑問
香港2019區議會選舉勝利結束。本屆登記選民410萬人,參加投票的294萬人,投票率71%。民主派合共取得388席,比上屆增加263席,建制派只有59席,比上屆大減240席。18區中有17區由民主派取得過半議席。
但如果按得票率劃分,民主派和建制派獲得的票數比例為57%比41%,兩者差距約40多萬張選票。 結果是,建制派以40%的選票,僅得到10%的席位;民主派以不到60%的選票,得到90%的席位,控制95%的區議會。也就是說民意差別只有16%,結果的差異卻高達80%,民主派和建制派的選票實質上達不到票票等值。
這是民主程序和民主實質矛盾的又一個例子。 民主實質作為價值觀,本質就是可爭議的 Essentially Contestibility , 這一論點由英國哲學界1950年代提出,得到西方學界相當認同,推而廣之,美國政治家如杭廷頓反對推行普世價值,認為那是錯誤的,不道德的,因而是危險的。美國一批民主辯士發現希臘民主和現代民主格格不入,乾脆放棄辯論民主的價值,只談形式,認為民主只有程序的正義。川普少數勝多數,符合美式民主程序,希拉里也只好接受其正義性。 香港民主派以16%的優勢拿下90%的席位,建制派以4成選票只拿回1成席位,由於符合程序正義,也無話可說。 可惜發明者忘記,正義本身是價值性概念,本質也是爭議,程序怎么正義也是糊塗賬一筆。 簡單一例,年滿18歲可以投票,還是21歲投票,那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