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曝光劉中堂簽署認可美國太上皇條款 |
送交者: Pascal 2020年01月17日17:40:4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獨家曝光劉中堂劉大人庚子之年白宮東廳枯站50分鐘 200名美國與中方金融商貿密切相關見證人面前 與美利堅合眾國國家恐怖主義 下令其無人機發射地獄火導彈暗殺他國人民領袖首犯 共同簽署 默認 認可《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之中太上皇條款 如下: 美國享有什麼起訴、裁決 針對中國國內支持(補貼)措施的單方面權利呢? 不妨字裡行間自行找找看: 二、美國對WTO改革的立場與主張
美國對WTO改革的價值取向將給多邊貿易體制及其賴以建立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形成挑戰。以這種價值取向引導WTO改革無疑將全面否定現行WTO體制。 (一)爭端解決機制不公平、不合理,亟待改革。爭端解決機制被譽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後者區別於IMF和世界銀行的最本質特點,為化解全球貿易爭端、推動世界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美國認為爭端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弊端,主要“病根”在上訴機構,必須進行改革。美國已把該問題作為推動WTO改革的最優先事項。特朗普政府認為: 1.上訴機構存在嚴重“越權”問題。長久以來上訴機構沒有遵守WTO協定,擅自增加或減少成員的權利或義務,已經超越了它的權力範圍。主要表現在:上訴機構對國有企業補貼問題的解釋嚴重削弱了各成員採取應對措施的能力,威脅所有市場導向型國家的利益;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中,上訴機構對“非歧視性責任”的解釋給WTO成員增加了額外責任;對於GATT第19章和保障措施協定的“非基於文本的”解釋,是根據上訴機構自己設計的標準,與WTO規則不符,削弱了WTO成員採取貿易保障措施的權利等。[4]早在2002年和2005年,美國國會兩次授權政府部門就“越權”問題向WTO表示關切。2015年奧巴馬政府再次提出了應對上訴機構“越權”問題的指南性建議,但美國上述努力均無果而終。 2.上訴機構效率低下、任命拖延。根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上訴機構需要在90天內完成爭端仲裁。在2011年以前,即使90天內無法作出裁決,上訴機構也會在徵得貿易爭端雙方同意後,延長審查和最終裁決時限。但此後便隨意延長時限,不再遵守WTO相關規則,貿易案件處理缺乏效率,幾乎件件拖延。此外,在上訴機構法官任命問題上也有不足。在實踐中,即將到期離任的上訴法官,如果手頭仍有未受理完成的貿易案件,可以在任期滿後繼續留下,直至完成相關案件。美國認為,上訴機構僅依據《上訴覆審工作程序》第15條規定[5]便擅自延長法官任期,不符合DSU規定。2017年以前,法官任期滿後延長時間相對有限,但2017年以後這種情況比較嚴重,甚至法官還沒開始案件工作,便以此為由獲得任期的延長。 3.上訴機構無權發布諮詢意見或推翻專家小組調查結果。WTO上訴機構的主要任務應該聚焦解決貿易爭端,而非制定法律。上訴機構與國際法院不同,無權發布諮詢意見。USTR稱,在實踐中上訴機構的調查報告有三分之二的篇幅表述都是“對裁決非必要、且不涉及法律原則的”附帶意見;它經常推翻貿易專家小組的初步解決貿易爭端的結論,然後進行繁冗的法律解釋,導致WTO案件審理程序複雜拖沓。在過去超過16年的時間裡,美國屢次對該問題表達關切,但仍懸而未決。[6]值得關注的是,2018年8月WTO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上,美國指出上訴機構無權對專家小組的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也應避免作出不利於爭端解決的裁決,並反對上訴機構發布諮詢意見,希望避免給WTO成員帶來額外負擔。[7]美國國會研究局報告指出,WTO上訴機構存在“司法越權”問題,與DSU相悖,WTO成員從未給予它這種權力。[8] 4.上訴機構不應干涉WTO成員的國內法。上訴機構將貿易爭端當作一個法律問題,長期以來對成員的國內法律和措施進行審查。早在2016年DSB會議上,美國就明確提出,上訴機構沒有權力審查WTO成員的國內法含義。[9] 當前,USTR再次強調一國國內法律是既定事實,上訴機構應予以尊重,而非進行審查。 5.上訴機構報告不應被當作裁決先例和依據。實踐中,上訴機構在缺乏WTO法律支撐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把以往裁決的報告作為先例和標準。專家小組在後續其他案例的調查和決定中,以此為依據和參照,大大影響了貿易案件的最終裁決。美國認為,上訴機構報告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不應成為WTO規則的替代和成員必須遵守的義務。 (二)WTO貿易談判缺乏效率。多哈回合以來,多邊貿易談判止步不前。2015年第10次部長級會議上,各國一致認為缺乏共識,無法推動多哈發展議程。特朗普政府不會在舊的多哈發展議程的文本基礎上進行談判,但個別成員仍然堅持多哈回合舊有談判,因為相關舊文本能夠使他們免於作出新的實質承諾。 此外,WTO也存在規則缺陷,影響貿易談判推進。一是協商一致原則的弊端。協商一致是WTO的核心原則,旨在確保WTO所採取的行動符合所有成員方利益。但美國認為,協商一致經常導致談判僵局,阻礙了多哈談判進程。個別成員利用協商一致原則,進行“人質挾持”談判,即在一個不相關問題上威脅阻止談判,換取在關切問題上的利益,最終導致多邊談判難以推進。二是“單一承諾”存在問題。美國認為,在所有問題取得一致前不達成任何共識的方法,雖然有利於具有談判意願的成員間相互妥協讓步、最終達成協議,但在多哈談判中,單一承諾卻成為了阻礙因素。在對幾個國家都很重要的一個問題上,各方互不讓步,就導致了整體談判的無果而終。 (三)有關發展中國家的規則設計“不合理”。首先,對發展中國家無明確的定義標準。WTO框架下,對於最不發達國家(LDC)的認定採用的是聯合國標準,但是沒有對發展中國家的明確定義和標準。許多國家可以自稱是發展中國家,“自我認定”即可。而WTO也明確規定,“發展中國家地位是以自我選擇為基礎,並不一定自動地被所有WTO成員承認”。[10]換言之,美國沒有一定要承認部分WTO成員是發展中國家的義務。其次,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的濫用。發展中國家可以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可以在貿易談判中享有更大的靈活性,也可以減輕其在WTO中的義務。美國認為,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等成員,以人均收入較低為由,將自己定義為發展中國家,享有一系列特殊待遇,但卻擁有和許多發達國家相似的經濟體量,不僅沒有承擔充足的現有WTO義務,也對WTO達成新的貿易協議構成挑戰。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稱,許多國家認為利用發展中國家身份,可以得到“豁免規則”,讓境況變得更好,但這加大了按規則行事國家的經濟增長難度,有必要對發展中國家定義問題進行深刻反思。[11]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傑克·卡波爾(Jack Caporal)稱,WTO的164個成員中有約三分之二的國家、二十國集團(G20)中有10個國家自稱是發展中國家,導致WTO談判陷入僵局。[12] 因此,美國認為必須對發展中國家定義進行調整,讓“更先進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貿易中做出新承諾,承擔更多責任。在新貿易規則達成前的談判中,應該打破發展中國家例外規則,提升談判效率。在實踐中,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應該一事一議、視情而定,不應一概而論。 (四)缺乏透明度。WTO的另一重要功能是監測每一成員遵守不同貿易協定的情況,不斷提升WTO透明度。在補貼、農業支持政策、數量限制、技術貿易壁壘、動植物檢驗檢疫等問題上,一旦一國採取了相關措施,應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實現政策的透明度,但許多國家出台相關措施並沒有履行好告知義務。在政府補貼問題上情況最為糟糕。這也阻礙了WTO成員對相關國家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與檢查。[13]美國如此關注、並在該問題上採取行動,其主要是針對中國的國有企業補貼不透明。[14]2017年11月的WTO部長級會上,美國提出提高WTO透明度的建議,並主張對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成員進行點名羞辱或懲罰,但未得到足夠的支持和討論。2018年11月,美與歐、日、阿根廷、哥斯達黎加發表聲明,再次主張對“不合規”、政策缺乏透明度的國家進行懲罰。 美國主張的重點在這裡: (五)中國是WTO的“ The Epicenter 震源”。美國認為,中國沒有充分履行入世承諾,[15]WTO也缺乏規制中國的辦法。萊特希澤 稱,中國通過補貼、打造國家“冠軍企業”、強迫技術轉讓等扭曲 市場政策來發展本國經濟,對全球貿易體系構成威脅,WTO卻沒有 能力處理這個問題。[16]美國駐WTO大使丹尼斯·謝伊認為,WTO當 前危機的主要“震源”是中國,它的貿易扭曲、非市場經濟制度與 開放、透明、可預測的國際貿易體系不兼容。[17]美國始終認為,中 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讓美國等WTO成員利益長期受損。 1994年12月8日,美國國會根據其國內“快車道”立法程序,通過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之後,有些國會議員顧及新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准司法性質,擔心美國主權會受到制約。為此,參議員多爾(Dole)於1995年1月4日提出了一項法案,要求建立一個由5名美國聯邦巡迴法官組成的專門委員會,評審WTO爭端解決報告。該法案第2節(a)款規定:“美國人民必須獲得保證,在WTO監視的全球貿易體系中,美國的主權將得以保護,美國的利益將得以增進。”由於該法案可能產生一個居於WTO爭端解決機制之上的、頤指氣使的“太上皇”,危及WTO存在的基礎。因此,最終沒有獲得美國國會通過,成為法律。但是,這說明WTO爭端解決機制與主權問題,休戚相關。 二、 中美貿易爭端中的單邊措施和訴訟(一) 美國的單邊貿易執法行動近年來,特別是特朗普於2017年1月就任總統以來,美國對華的貿易執法力度不斷加強。雖然特朗普總統並沒有按照其競選時的承諾將中國宣布為匯率操控國家,但是在其他方面的貿易執法動作頻繁,甚至不惜重拾單邊主義的貿易執法手段。 2017年以來,美國連續對華發起了21起反傾銷(731)和反補貼(701)調查,包括美國商務部在時隔超過25年後,於2017年11月28日宣布首次“主動”對輸美的普通合金鋁卷產品發起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另外,在2017年3月立案調查的美國對華鋁箔產品的反傾銷案中,美國商務部於2017年10月31日發布備忘錄認定中國是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將在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 此外,2017年5月和6月,美國先後對洗衣機和光伏產品發起201調查,即保障措施調查。2018年1月,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命令對洗衣機和光產品採取保障措施。雖然201調查是全球保障措施不區分國別,但是美國是中國生產的洗衣機和光伏產品的重要出口目的地,因此該措施對中國的影響也非常大。 2017年美國發起的337調查中,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件高達22起,與2016年相比,幾乎翻了一番。實際上在2016年4月美國美國鋼鐵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的337調查申請中所涉及的事項已經完全超出了傳統的337調查所涉及的專利侵權行為。在該調查中申請人提出的指控共有三項:第一,合謀定價,並操控產量和出口數量。第二,侵占和非法使用美國鋼鐵公司的商業秘密。第三,使用虛假原產地和生產商標識。 除了以上美國傳統上使用最多的貿易救濟和337調查以外,特朗普總統就職後甚至搬出其他一些美國近年來甚至近二三十年來很少使用的調查手段。比如2017年4月20日和27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分別向美國商務部發出“總統備忘錄”,要求商務部依據《1962年貿易擴大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節規定,調查進口鋼鐵產品和鋁產品對美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 2018年3月8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公告擬以損害國家安全為由對除來自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外的鋼鐵和鋁產品分別徵收25%和10%的附加關稅。 另外,2017年8月18日,美國貿易代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2 (b)(1)(A)節自主對中國發起301調查。本次調查將決定中國政府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視性並對美國商業造成阻礙和限制,即是否屬於第301節(b)(1)項下可採取行動的行為。 2018年3月23日,美國發布301調查報告,認定中國在四個方面存在歧視或不合理行為; 2018年 4月3日,美國發布擬對中國電子、電信、家具和玩具等近百種達500億美元的產品加征關稅的清單,並邀請利害關係方進行評議。 隨後,中美雙方就該措施進行了一系列的談判和和措施。 最後,2018年4月16日晚,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美國政府在未來7年內禁止中興通訊向美國企業購買敏感產品。 中興通訊發布消息稱,由於美國政府的貿易禁令,公司將可能停止“主要經營活動”。 再次,賦予 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先例”地位,對維護國家利益而言是有風險的。由於世界貿易組織創設了龐大的規則體系來約束各成員方的貿易及相關管理制度,而且對成員方之間的爭端具有強制性管轄權,因此,許多成員在接受這一規則體系的同時,都謹慎地看護着自己的主權。例如,幾乎沒有國家承諾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在國內法院的直接適用。美國曾經在國會中討論過,是否建立一個由 5名聯邦巡迴法院法官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對 WTO的爭端解決報告加以評審,以維護美國的利益[9]。儘管這一提案未獲通過,但美國國會於 1994年年底制定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還是對美國國家主權設置了很好的保障。 允許WTO爭端解決機構享有事實上的造法權, 允許幾名一國專家對其它主權國家發號施令, 並非明智之舉。 http://ielaw.uibe.edu.cn/wtoflzdyj/725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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