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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與保釋都是“試水”和“攪混水”
送交者: 雲鄉客 2020年08月12日15:17:25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港版“國安法”趕在 7 月 1 日之前通過之後,由於其涵蓋範圍之廣闊,量刑依據之模糊令人不寒而慄。然而部分現代來俊臣們則以為撿到了槍,可以一展身手,上邀聖寵。特區傀儡籌謀一個多月,終於在 8 月 10 日早上動了手,高調逮捕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罪名是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同一天還大舉搜查“蘋果日報”總部,逮捕了該報高層四人,另外又逮捕了黎智英的兩個兒子以及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共十人。

港版“國安法”通過之後,不少政商界、傳媒界名人為黎智英擔心,勸他離開香港暫避惡法鋒芒,黎智英表示不會躲避,坦然面對。如今果然鋃鐺入獄,可謂求仁得仁。我不鼓動別人當烈士,但是我對抱有烈士情懷的人深懷敬意。我認為黎智英等人的態度就是廣州人所說的“食得鹹魚抵得頸渴”,“預咗咖啦”!雖然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監獄裡創造性地發展出了“喝水死”、“躲貓貓死”諸般新奇的死法,然而《老子》第七十四章的“民不畏死 奈何以死懼之”畢竟是千古名言。

港版“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被拘押 41 小時之後,交付現金及人事擔保金 50 萬港元後獲釋。其餘各位被捕人士也在交付數額不等的保釋金後紛紛獲釋回家。

據查港版“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如下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如此看來,上述十位被捕人士,應該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以准許他們的保釋請求。

不過,我更願意把這次的捉與放理解為“試水”和“攪混水”。一來是為了測試一下國際間的反應,然後調整下一步動作。二來可以轉移國內水災肆虐以及迫在眉睫的物價騰漲和糧荒的危機感。是耶非耶,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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