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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儒盧梭
送交者: 余東海 2020年10月22日21:37:31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西儒盧梭

 

盧梭與康德、施韋澤、哈耶克、亞當斯密,是我最欣賞喜愛的西方哲學家,堪稱五大西哲或西儒。他們對道德真諦都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都強調道德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他們的思想和精神與儒家頗多相近相通之處。東方有聖人,西方有聖人,此心同,此理同。

 

盧梭是西式性善論者。他在《論藝術和科學》、《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分析,人本來是淳樸善良的,由於有缺陷的社會制度,生活於社會中的人才變壞,並墮入罪惡的深淵。只有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政治制度,才能幫助人們恢復良善。

 

盧梭也是西式“文化決定論”者。《愛彌兒》的一個基本預設前提是,沒有文化的支撐,制度就無法有效運行。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將“人”轉化為“公民”,像愛彌兒一樣的公民。只有這樣,正義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是可能的。

 

盧梭對因果律有一定的認識。他在“論主權權力的界限”時說:“凡事必有因,無因則無果,這是理性法則和自然法則的共同要求。”

 

盧梭強調政治自由(公民自由),也重視道德自由。他認為,人類因社會契約而獲得的,除了公民自由,還有道德自由。他說:

 

“我們還可以在社會狀態的收益中添加道德自由,只有她才能人人類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受欲望的驅使便是奴役,而遵守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盧梭特別重視社會習俗,視之為政治法、民事法律、刑法之外的“第四種法”。他說:

 

“(第四種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種,它既不鐫刻在石碑上,也不鐫刻在銅表上,而是鐫刻在每個公民的內心,它是真正的國家根本法,它每天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暮氣沉沉或者趨於消亡的時候,它能夠恢復它們的活力,或者替代它們;它能夠保持人民的法制精神,不知不覺地用習慣的力量替代權威的力量。我所說的是習俗、習慣,尤其是輿論,這部分不為我們的政治家所知,但是其它所有部分的法的成功都有賴於它。偉大的立法者雖然看起來似乎局限於一些法規,實際卻在暗暗關注它,因為前者只是穹頂上的橫梁,而緩慢生成的習俗卻最終形成了它無法撼動的拱頂石。”

 

這裡的的習俗、習慣和輿論,有點類似於儒家所說的傳統、風俗和清議。

 

盧梭重視法律制度的與時偕宜和社會基礎。他說:“正如在建高樓大廈之前,建築師要先檢測勘探土地是否能夠承受其重一樣,智慧的立法者並不是一開始便制訂良好的法律,而是看法律所針對的人民是否適宜承受它。”這與“禮以義起”的建制精神相通。儒家在政治制度上也強調時代性和適宜性,反對復古主義和理想主義。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十章“論人民”中進一步提出人民素質和法律制度關係之密切,對適合立法的人民進行了苛刻的限定。什麼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他列舉了幾種特徵:

 

“應當是那種已經通過某種起源、利益或和約的聯盟結合在一起,卻又不曾受到真正的法律束縛的人民;是那種沒有任何根深蒂固的習俗或迷信的人民……這種人民既不富有也不貧窮,可以自給自足;最後,這種人民結合了舊人民的堅定和新人民的順服。”

 

這段話意味着,良好的制度法律的建立有賴於一定的民德民智。

 

儒主權在民但治權不在民,故家重民意但不唯民意,政府和領導人獲得民眾授權之後,有責任對民眾進行文化啟蒙、道德教化和制度規範,導之以德,齊之以禮,禁之以法。盧梭也是如此,並不認為人民的意願就是始終正確的。他尊重人民又深知人民的不足和缺陷。他說:

 

“普遍意志始終正確並且傾向於公共利益。但是,這並不能帶來如下結論:人民的決議始終具有如一的正確性。人民始終以他自己的利益為目標,但是他並不總是能看到自己的利益所在。”

 

盧梭又說:“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消除他們的缺點而碰觸它,就像愚蠢而膽怯的病人看到醫生就發抖一樣。”但是,政府和領導人不能因此放棄醫生的責任。

 

盧梭特別強調政治和法律層面的自由和平等。他說:“如果有人探究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即所有立法體系的目的所在的話,他們會發現,可以將之簡化為兩點主要內容:自由和平等。”對於平等,他的理解和定義非常正確:

 

“至於平等,不應該將這個詞理解為是權力和財富的絕對平等,而是指就權力而言,它不能演變為任何暴力,並且永遠只根據身份和法律行使;就財富而言,任何公民都不可能富裕到購買另一個公民,也沒有任何一個公民窮苦到被迫出賣自己。”

 

這樣的平等,就可以有效避開平等主義的陷阱,與儒家的差等原則毫無衝突,並可相反相成。差等之中有平等,天命之性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之中有差等,有尊卑。禮別尊卑,同時將尊卑局限一定範圍內,避免尊卑絕對化。

 

當然,盧梭和西儒所闡義理即使是正確的,也不如中華聖賢的中正,其間深淺精粗之別,有賴於擇法之眼的認真辨別。例如,盧梭對天命之性並無深刻認知,所謂“人本來淳樸善良”的善,並非超越善惡相對的本性之善,而是習性之善;盧梭所言道德自由,是指主動“遵守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自由,離儒家“從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在境界上不可同日而語。其倡導的依託於人本主義思想的公民教育,與仁本主義的君子教育,遠為遜色。2015-10-18

 

註:本文所引盧梭之言,凡未說明者皆取自其《社會契約論》(譯林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首發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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