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法不兩立 |
| 送交者: 余東海 2020年12月10日19:29:5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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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不兩立
儒法不兩立,思想上相互對立,實踐中相互排斥。儒家本來重視法律,禮制本來涵蓋法治,故不需要藉助法家作為補充。法家(秦法家)反對仁義,其法是悖道缺德的惡法,於政治和社會有百弊而無一利。儒法互補論,完全不成立,理論實踐都不成立。
法家可分為兩派:管晏派和商韓派。管晏派假仁假義,主張尊王攘夷,得到過孔子一定程度的肯定;商韓派反孔反儒,否定仁義,惡制暴政,嚴刑峻法,遭到歷代儒家的一致反對和批判。
儒法互補的法家,如果指管晏派,純屬床上疊床,多此一舉;如果指商韓派,無異認賊作友,引狼入室。依學界慣例,若不註明,論及法家都是指商韓派法家。除了商鞅、韓非,吳起、李斯等人都是法家。
儒法兩家文化政治性質截然不同,各有無法調和的原則堅持。論人性觀,儒家是性善論,法家是性惡論;論政治觀,儒家是民本位,法家是君本位;論制度追求,儒家是禮制,法家是法制。這些區別是大是大非、善惡正邪之別,難以兼容。法家必反儒,法家得勢必焚書坑儒;儒家必排法,儒家得位必罷黜法家。
儒法不兩立。在意識形態明面上,有儒則無法,有法則無儒,不可能並尊。儒家王朝,政治道德可能法家化,政治制度包括經濟、教育制度不可能法家化。上有道統,旁有學統,道為王道,政為仁政,制為禮制,刑為祥刑,儒家經典為入仕必讀必考書。秦法家暗中縱然有影響,也很有限。
或謂“董仲舒吸收了道家的五行陰陽”雲,誤會。《尚書》有五行之說,《易經》備陰陽之理。五行陰陽思想都為儒家自有,不需要從他家補入和吸收。倒是諸子百家,無不從儒家六經中獲取資本而展開。
也不能因為漢儒治刑律之學、鄭玄治文法律令就稱他們為法家。儒家形上形下具備,內聖外王俱全,外王學又包括禮樂學刑政學。四書五經都是正經。歷代儒家學者,所學經典因人而異,所學內容各有側重。或側重內聖,或側重外王,或側重禮樂,或側重刑政。某些儒家側重刑法學習和建設,理所當然。
吳起、韓非、李斯曾就學儒家,遂被一些學者劃入儒家,大謬也。吳起是曾門棄徒,棄徒非徒;韓非、李斯是荀門叛徒,叛變了荀子思想的原則,叛離了儒家五常道,叛徒非徒。不承認它們為儒,如理如實,實事求是,並非為儒家諱。
夏曾佑將孔子、荀子、韓非子、李斯及秦始皇完全做一體觀瞻。他說:“始皇既以儒者為相,則當有儒者之政……自始皇以來積二千餘年,中國社會之情狀猶一日也。”(《中國古代史》)儒法兩家文化性質、道德標準、政治形態、政治經濟制度統統懸絕。要將它們混而為一,不是一般渾人雜家所能辦到的。
學界又流行明儒暗法、陽儒陰法之說,以之為歷代儒朝的特色,亦大謬不然。只要儒家占據意識形態地位,必然體現為仁政禮制,包括經濟民有制和教育科舉制,法家思想何以落實?當然,如果陽儒陰法指某些儒家王朝君臣暗地推崇法家,導致政治和道德法家化,那是有的。
與儒法互補論相關的還有漢承秦制論,認為“古代史研究是分段或專題的,秦漢史是古代史的一個斷代,秦漢之間連續性大於斷裂性”云云,也是錯誤的。事實相反,秦漢斷裂性大於連續性。雖然漢承郡縣制,但制度性質品格天地懸殊,主體文化和政治道德更是完全斷裂。可參考羅輝《漢承秦制嗎?》一文。
馬家和法家異曲同邪,都是極權主義邪說,法家是君本位的古典極權主義,馬家是黨本位的現代極權主義。儒法不兩立,也意味着儒馬不兩立。在現中國,倡導儒法互補論,客觀上可以為馬主儒輔論、馬儒互補論張目,必須堅決反對和批判。馬法兩家倒是可以並立互補的,其實踐結果就是前三十年的極左。2020-12-9余東海於南寧 首發於儒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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