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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式的遊街示眾又復活|涉嫌違法者被遊街示眾:豈能沒有"不合適"?
送交者: 一草 2021年12月30日09:01:4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廣西靖西,文革式的遊街示眾又復活了

Original 徐鵬1 歷史仍在押韻 2021-12-28 23:39

ZThttps://mp.weixin.qq.com/s/drEv9q4EYjvM8NqybZfS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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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靖西開展了一場普法宣傳,目的是為了打擊邊境違法犯罪行為。

可看了這場普法宣傳的視頻,卻讓人傻眼了。這哪裡是我們認知里的普法宣傳,這分明就是文革時期的遊街示眾。

新古詩

運動了,運動了

視頻號

因為靖西在邊境地區,防疫壓力大,因為有疫情,所以遊街示眾的犯罪嫌疑人身穿白色防護服,身旁押解的人員也穿着防護服。

如此封得嚴嚴實實,認不出來,為了達到遊街示眾的效果,犯罪嫌疑人胸口掛個頭像,再寫個名字,看着真是可笑。

就這個架勢遊街示眾,剎那間仿佛夢回60年代。在頭像上劃個❌,再戴個尖尖帽就更像了。

新生代可能不知道這玩意兒的可怕之處,老一代一看就知道:運動了,運動了。

這樣的懲戒會,看着太魔幻了,讓人覺得:歷史總在押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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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遊街示眾的人犯了什麼法,自然會有法律制裁,不知道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這樣遊街示眾?

即使是死刑犯,也有明文規定禁止遊街。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就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准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也一律不准遊街、示眾。1992年兩高、公安部又下發了《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強調,禁止搞任何變相的遊街示眾。

遊街示眾不僅僅是違法,還是違憲,執法者公然帶頭侵犯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損害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

馬上都2022年了,為何還要用文革那一套?對於那幾個被遊街示眾的人來說,可不就是經歷了一次文革嗎?

執法者不可用違法的手段來執法。執法犯法,這樣的普法就是一個笑話。真不明白作出遊街示眾決定的人是怎麼想的?

一個社會的進步需要幾代人的共同努力,退步好像只需要一瞬間。多少年不見的遊街示眾,你們一拍腦門就給復活了。

新古詩

題遊街示眾復活

多年不見遊街法,今夕重聞舊日風。

運動聲聲如夢裡,死灰默默復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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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者被遊街示眾;豈能“沒有不合適”?

Original 三更聽雨zgf 聽雨筆譚 2021-12-30 18:57

ZT https://mp.weixin.qq.com/s/3oMj0fuf5P5gC679gXYK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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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廣西靖西市發生的、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涉嫌違法者被遊街示眾一事,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這是對違法人員施行現場懲戒。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回應稱,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相比“遊街示眾”本身,當地官方對此做出的“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回應,在某種程度上,無疑顯得更令人震驚,也更讓人感到非常“不適”。

因為這一“沒有不合適”回應,實際上不僅意味着,當地相關部門根本沒有任何認錯之意,而且也並沒有意識到“遊街示眾”做法,究竟有什麼問題、錯誤,到底“不合適“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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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當真“沒有不合適”嗎?

答案顯然是完全否定的。

這正如有法律人士已指出的,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手段里沒有包括“遊街示眾”,“遊街示眾”這種懲戒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規。要尊重和保障違法行為人的權利;

最高法等部門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即使針對死刑犯,都禁止“遊街示眾”,相對而言較輕的罪名和違法行為,更不能“遊街示眾”。  

這意味着,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最大最根本的“不合適”之處,事實上正在於,它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即是一種“於法無據”的法外施罰,又是一種違法性質、涉嫌侵犯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執法犯法。

這種背景下,明明是既不合法、更涉嫌違法的“遊街示眾”,竟然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振振有詞地強調“沒有不合適”?不能不讓人大跌眼鏡,極感“不適”——

在法治語境下,難道還有什麼行為,是比“不合法”、“違法”更“不合適”的?如果不合法的違法行為,都可以被認為“沒有不合適”,那麼還有什麼其他的作奸犯科行為,不能被認為也是“合適”的?

而在這種毫無基本法治是非立場的“合適”觀的支配、驅使下,“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等基本法治秩序,又將從何談起?!

從媒體相關報道來看,當地相關部門之所以強調,“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理由和依據主要是,“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而在此前,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布的相關通告中,曾提出,“十個一律”的懲戒措施。其中第一條便是“一律公開曝光”——“對違反疫情防控和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在其生活的公共場所張貼違法人員公告,並通過媒體宣傳通報曝光”。

而站在真正的法治視角,這種以所謂“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為由,便認定“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的邏輯,顯然是根本站不住腳、說不通的——

其一,“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並不意味着,他們的人格尊嚴就可以被隨意犧牲、剝奪,可以不再受法律保護。

這正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的,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其二,當地官員所稱的“一律公開曝光”等“相關要求”,事實上根本就不能成為,實施“遊街示眾”行為的正當合法依據。

要知道,一個地方疫情防控部門出台的“通告”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是十分有限的,其本身同樣必須嚴格遵循“依法防控”的基本原則,而不能逾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非法授權實施像“遊街示眾”這樣的違法行為。

這正如《立法法》明確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這也就是說,無論從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是一般法理角度,“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說法,都是沒有任何道理可言的,“遊街示眾”不僅明顯不合適,更嚴重不合法。

其實,即使不考慮法治語境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僅就“遊街示眾”所直接侵犯的公民人格尊嚴及其潛在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角度來看,這種為“遊街示眾”進行辯護,動輒輕言“沒有不合適”的做法,也是非常不可取、十分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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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社會公序良俗——一個社會賴以正常運轉的基礎性規則秩序層面,尊重所有人包括人格尊嚴在內的基本人權,不僅關乎具體當事個人的顏面,事實上也關乎整個社會本身的基本體面。

這誠如有學者曾指出,“不羞辱人”應該成為一個“體面社會”的最基本倫理底線和標準,並強調,“一個社會把這個標準定得越低,把人也就看得越低”,意味着,沒有真正“把人當人”,或者“沒有真正充分地把人當人”。 

否則,如果僅僅因為“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他們的人格尊嚴,被可以被以“遊街示眾”這種方式,肆意侵犯、踐踏,不再被真正“把人當人”,那麼最終損害的,勢必同樣也將是整個社會的尊嚴和體面。

要知道,任何時候,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其“尊重人”或“不羞辱人”體面的形成,實際上都只能是一個不可割裂的整體,不僅任何具體的個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外,而且還進一步有賴於所有社會成員的相互支持、彼此成全;

否則,若因為其中的部分人犯了錯,便可以連帶着剝奪其基本的人格尊嚴,任性以遊街示眾等方式加以羞辱,那麼,對整個社會來說,其結果必然不僅是辱人的,也是自辱的,而我們最終能從中收穫的,勢必只能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羞辱”,乃至整個社會廉恥、羞惡感的崩塌、淪陷,大家都變得“無恥無畏”……

如果到那時,誰還能再說、敢說,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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