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靖西開展了一場普法宣傳,目的是為了打擊邊境違法犯罪行為。
可看了這場普法宣傳的視頻,卻讓人傻眼了。這哪裡是我們認知里的普法宣傳,這分明就是文革時期的遊街示眾。
新古詩,
運動了,運動了
視頻號
因為靖西在邊境地區,防疫壓力大,因為有疫情,所以遊街示眾的犯罪嫌疑人身穿白色防護服,身旁押解的人員也穿着防護服。
如此封得嚴嚴實實,認不出來,為了達到遊街示眾的效果,犯罪嫌疑人胸口掛個頭像,再寫個名字,看着真是可笑。
就這個架勢遊街示眾,剎那間仿佛夢回60年代。在頭像上劃個❌,再戴個尖尖帽就更像了。
新生代可能不知道這玩意兒的可怕之處,老一代一看就知道:運動了,運動了。
這樣的懲戒會,看着太魔幻了,讓人覺得:歷史總在押韻。
不管遊街示眾的人犯了什麼法,自然會有法律制裁,不知道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這樣遊街示眾?
即使是死刑犯,也有明文規定禁止遊街。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就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准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也一律不准遊街、示眾。1992年兩高、公安部又下發了《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強調,禁止搞任何變相的遊街示眾。
遊街示眾不僅僅是違法,還是違憲,執法者公然帶頭侵犯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損害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
馬上都2022年了,為何還要用文革那一套?對於那幾個被遊街示眾的人來說,可不就是經歷了一次文革嗎?
執法者不可用違法的手段來執法。執法犯法,這樣的普法就是一個笑話。真不明白作出遊街示眾決定的人是怎麼想的?
一個社會的進步需要幾代人的共同努力,退步好像只需要一瞬間。多少年不見的遊街示眾,你們一拍腦門就給復活了。
新古詩
題遊街示眾復活
多年不見遊街法,今夕重聞舊日風。
運動聲聲如夢裡,死灰默默復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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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三更聽雨zgf 聽雨筆譚 2021-12-30 18:57
ZT https://mp.weixin.qq.com/s/3oMj0fuf5P5gC679gXYKXQ
針對近日廣西靖西市發生的、引發輿論廣泛關注的涉嫌違法者被遊街示眾一事,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這是對違法人員施行現場懲戒。而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回應稱,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相比“遊街示眾”本身,當地官方對此做出的“這樣的做法沒有不合適”回應,在某種程度上,無疑顯得更令人震驚,也更讓人感到非常“不適”。
因為這一“沒有不合適”回應,實際上不僅意味着,當地相關部門根本沒有任何認錯之意,而且也並沒有意識到“遊街示眾”做法,究竟有什麼問題、錯誤,到底“不合適“在哪裡?
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當真“沒有不合適”嗎?
答案顯然是完全否定的。
這正如有法律人士已指出的,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懲罰措施和手段里沒有包括“遊街示眾”,“遊街示眾”這種懲戒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規。要尊重和保障違法行為人的權利;
最高法等部門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即使針對死刑犯,都禁止“遊街示眾”,相對而言較輕的罪名和違法行為,更不能“遊街示眾”。
這意味着,將涉嫌違法者“遊街示眾”做法,最大最根本的“不合適”之處,事實上正在於,它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即是一種“於法無據”的法外施罰,又是一種違法性質、涉嫌侵犯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執法犯法。
這種背景下,明明是既不合法、更涉嫌違法的“遊街示眾”,竟然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振振有詞地強調“沒有不合適”?不能不讓人大跌眼鏡,極感“不適”——
在法治語境下,難道還有什麼行為,是比“不合法”、“違法”更“不合適”的?如果不合法的違法行為,都可以被認為“沒有不合適”,那麼還有什麼其他的作奸犯科行為,不能被認為也是“合適”的?
而在這種毫無基本法治是非立場的“合適”觀的支配、驅使下,“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等基本法治秩序,又將從何談起?!
從媒體相關報道來看,當地相關部門之所以強調,“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理由和依據主要是,“因為上述被押解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
而在此前,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布的相關通告中,曾提出,“十個一律”的懲戒措施。其中第一條便是“一律公開曝光”——“對違反疫情防控和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在其生活的公共場所張貼違法人員公告,並通過媒體宣傳通報曝光”。
而站在真正的法治視角,這種以所謂“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且是按照相關要求作出處罰”為由,便認定“遊街示眾沒有不合適”的邏輯,顯然是根本站不住腳、說不通的——
其一,“示眾人員已經違法”,並不意味着,他們的人格尊嚴就可以被隨意犧牲、剝奪,可以不再受法律保護。
這正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的,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其二,當地官員所稱的“一律公開曝光”等“相關要求”,事實上根本就不能成為,實施“遊街示眾”行為的正當合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