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靖西开展了一场普法宣传,目的是为了打击边境违法犯罪行为。
可看了这场普法宣传的视频,却让人傻眼了。这哪里是我们认知里的普法宣传,这分明就是文革时期的游街示众。
新古诗,
运动了,运动了
视频号
因为靖西在边境地区,防疫压力大,因为有疫情,所以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身穿白色防护服,身旁押解的人员也穿着防护服。
如此封得严严实实,认不出来,为了达到游街示众的效果,犯罪嫌疑人胸口挂个头像,再写个名字,看着真是可笑。
就这个架势游街示众,刹那间仿佛梦回60年代。在头像上划个❌,再戴个尖尖帽就更像了。
新生代可能不知道这玩意儿的可怕之处,老一代一看就知道:运动了,运动了。
这样的惩戒会,看着太魔幻了,让人觉得:历史总在押韵。
不管游街示众的人犯了什么法,自然会有法律制裁,不知道哪一条法律规定可以这样游街示众?
即使是死刑犯,也有明文规定禁止游街。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不仅仅是违法,还是违宪,执法者公然带头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损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
马上都2022年了,为何还要用文革那一套?对于那几个被游街示众的人来说,可不就是经历了一次文革吗?
执法者不可用违法的手段来执法。执法犯法,这样的普法就是一个笑话。真不明白作出游街示众决定的人是怎么想的?
一个社会的进步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退步好像只需要一瞬间。多少年不见的游街示众,你们一拍脑门就给复活了。
新古诗
题游街示众复活
多年不见游街法,今夕重闻旧日风。
运动声声如梦里,死灰默默复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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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三更听雨zgf 听雨笔谭 2021-12-30 18:57
ZT https://mp.weixin.qq.com/s/3oMj0fuf5P5gC679gXYKXQ
针对近日广西靖西市发生的、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涉嫌违法者被游街示众一事,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这是对违法人员施行现场惩戒。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合适,因为上述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
相比“游街示众”本身,当地官方对此做出的“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合适”回应,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显得更令人震惊,也更让人感到非常“不适”。
因为这一“没有不合适”回应,实际上不仅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根本没有任何认错之意,而且也并没有意识到“游街示众”做法,究竟有什么问题、错误,到底“不合适“在哪里?
将涉嫌违法者“游街示众”做法,当真“没有不合适”吗?
答案显然是完全否定的。
这正如有法律人士已指出的,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手段里没有包括“游街示众”,“游街示众”这种惩戒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要尊重和保障违法行为人的权利;
最高法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即使针对死刑犯,都禁止“游街示众”,相对而言较轻的罪名和违法行为,更不能“游街示众”。
这意味着,将涉嫌违法者“游街示众”做法,最大最根本的“不合适”之处,事实上正在于,它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即是一种“于法无据”的法外施罚,又是一种违法性质、涉嫌侵犯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执法犯法。
这种背景下,明明是既不合法、更涉嫌违法的“游街示众”,竟然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振振有词地强调“没有不合适”?不能不让人大跌眼镜,极感“不适”——
在法治语境下,难道还有什么行为,是比“不合法”、“违法”更“不合适”的?如果不合法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没有不合适”,那么还有什么其他的作奸犯科行为,不能被认为也是“合适”的?
而在这种毫无基本法治是非立场的“合适”观的支配、驱使下,“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等基本法治秩序,又将从何谈起?!
从媒体相关报道来看,当地相关部门之所以强调,“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理由和依据主要是,“因为上述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
而在此前,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通告中,曾提出,“十个一律”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条便是“一律公开曝光”——“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并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
而站在真正的法治视角,这种以所谓“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为由,便认定“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的逻辑,显然是根本站不住脚、说不通的——
其一,“示众人员已经违法”,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格尊严就可以被随意牺牲、剥夺,可以不再受法律保护。
这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其二,当地官员所称的“一律公开曝光”等“相关要求”,事实上根本就不能成为,实施“游街示众”行为的正当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