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香港和記公司巴拿馬運河項目資產重組是否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法律意見(擬) |
| 送交者: penseur 2025年04月02日06:42:3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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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和記公司巴拿馬運河項目資產重組是否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法律意見(擬) 事實陳述: 香港和記黃埔為中國香港註冊的企業法人。 香港和記黃埔(現為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並未直接控股巴拿馬運河,但其子公司和記港口集團在巴拿馬運河的兩端運營着兩個重要港口——巴爾博亞港和克里斯托巴爾港。以下是相關背景和具體情況: --- 1. **和記黃埔在巴拿馬運河的角色** - **港口經營權**:1997年,和記黃埔通過競標獲得了巴拿馬運河兩端港口的25年特許經營權,並於2021年續簽至2046年。 - **運營規模**:和記港口集團處理了巴拿馬運河近39%的集裝箱貨運量,是運河運營中的重要參與者。 - **經濟貢獻**:和記港口的運營不僅促進了巴拿馬當地的經濟發展,還為巴拿馬政府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來源。 2. **巴拿馬運河的主權歸屬** - **主權明確**:巴拿馬運河的主權屬於巴拿馬政府,任何企業或國家均無權直接控制運河。和記黃埔僅擁有港口的經營權,而非運河本身。 - **地緣政治爭議**:儘管和記黃埔的運營是商業行為,但近年來美國多次以“中國威脅論”為由,質疑和記港口的存在,試圖將運河問題政治化。 --- 3. 問題的提出: - **出售計劃**:2025年3月,長江和記實業宣布計劃出售其全球港口業務核心資產,包括巴拿馬港口公司90%的股權。此舉引發了廣泛關注,尤其是涉及巴拿馬運河港口的未來運營。 - **地緣政治影響**:此次交易可能使巴拿馬運河港口的控制權轉移到美國財團手中,進一步加劇中美在拉美地區的地緣政治競爭。 問題:和記作為香港公司,其海外兼併收購,資產重組的行為是否受中國法律管轄? 分析: 1。國家屬人管轄權 國家的**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用於界定國家對其領土內外的個人、財產和行為的法律管轄範圍。以下是兩者的詳細說明: --- ### 1. **屬地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屬地管轄權指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和行為擁有管轄權,無論涉及的是本國公民還是外國人。 - **基本原則**: - 國家對其領土內的所有活動擁有最高管轄權。 - 包括陸地、領海、領空以及駐外使領館等被視為領土延伸的區域。 - **適用範圍**: - **刑事犯罪**:國家有權對在其領土內發生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和處罰。 - **民事糾紛**:對領土內的合同、侵權等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 - **行政管轄**:對領土內的經濟活動、稅收、環境等實施行政管理。 --- ### 2. **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 屬人管轄權指國家對其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無論身處何地都擁有管轄權。 - **基本原則**: - 國家有權對其公民在境外的行為進行管轄。 - 適用於公民的國籍國法律,即使其行為發生在國外。 - **適用範圍**: - **刑事犯罪**:國家可對公民在境外實施的某些犯罪行為(如叛國、恐怖主義)進行追訴。 - **民事義務**:如稅收、兵役等,公民即使身在國外也需履行。 - **外交保護**:國家有權為其公民在境外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提供保護。 - **限制**: - 屬人管轄權通常受國際法和所在國法律的限制,不能與他國的屬地管轄權衝突。 ### 4. **實際應用** - **屬地管轄**:例如,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中國司法機關有權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審判。 - **屬人管轄**:例如,中國公民在境外實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中國司法機關可依據屬人管轄權追究其責任。 --- ### 總結 - **屬地管轄權**基於領土,適用於領土內的一切人和行為。 - **屬人管轄權**基於國籍,適用於公民無論其身處何地。 - 兩者共同構成國家管轄權的基礎,但在實踐中可能產生衝突,需通過國際法或外交途徑協調。 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政策,擁有獨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香港公民或法人可能涉及中國內地法律的適用問題。以下是香港公民或法人如何適用中國法律的詳細分析: --- 1. **香港與內地的法律體系差異** - **香港法律體系**:香港沿用普通法系,法律體系獨立於內地,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權。 --- 2. **香港公民或法人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 本案交易如涉及國家安全與反壟斷法,則可能受中國法管轄。 國家安全與反壟斷 - **國家安全法**:如果香港公民或法人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如關鍵基礎設施、核心技術,違背國家戰略安全等),可能受到中國國家安全法的管轄。 - **反壟斷法**:如果香港企業的併購或重組行為對中國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可能觸發中國反壟斷法的審查。 國家安全法和反壟斷法為強製法律,當事人不得違反。 意見:中國法律對香港和記公司的巴拿馬運河項目資產重組具有管轄權。 由於啟動國家安全法的門檻比較高,僅因為某商業行為與國家發展戰略有歧義難以啟動。而反壟斷法可依據該商事行為對中國市場,國際貿易的影響容易取證,故依反壟斷法展開調查的可能性較大。關於香港和記公司巴拿馬運河項目資產重組的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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