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河:電影《十二公民》 |
| 送交者: 幼河 2016年01月12日23:40:1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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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十二公民》
旅途的飛機上看了國內在2014年拍的《十二公民》。這是部省錢的舞台劇。劇情是“某高校模擬法庭,正就社會上不久前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展開辯論。案件的嫌疑人是某房地產商收養的富二代,其生父是來自河南的務工人員。案發當晚,有人聽到富二代和其生父發生激烈爭吵,隨後生父被人在家中殺害。學生們圍繞嫌疑人是否有罪展開激烈辯論,而他們的父親作為陪審團觀摩整個法庭的審判過程。休庭期間,12名陪審員被帶到另一個房間展開討論,他們必須在一個小時內得出結論,而且需要全票通過嫌疑人是否有罪。這些人來自各行各業,有着不同的背景”。絕大部分充當陪審員的人們都想敷衍了事,人們都認為這是個鐵定富二代的殺人案。誰知第一輪投票過後,8號陪審員(他是個檢察院的幹部)認為嫌疑人無罪。“有的人暴跳如雷、有的人奚落戲謔、有的人搖擺不定、有的則固執己見”。在這一場關於良心和道義的爭辯中,隨着8號陪審員一遍遍不斷縝密的分析,陪審員們的立場漸漸發生了改變。幾經表決之後,最終全體認為那個富二代無罪,因為證據不足。證據不足並非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可能;但是,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就不能斷定嫌疑人有罪。 在我談看法之前,先說說《十二公民》的由來。其劇改編自1957年美國拍攝的《十二怒漢》(12 Angry Men),“講述的是在貧民窟長大的18歲少年因為涉嫌殺害自己的父親被告上法庭”;12人陪審團的辯證討論的過程。該劇探討了美國的法律及陪審制,被認為是美國電影史上最重要的電影之一。 此片當然是舞台劇。時代背景是1950年代的美國紐約市。法院正審理一起一級預謀謀殺案,案中一名住在貧民區的少年被控於深夜在家以彈簧刀殺死父親,樓下跛腳老伯表示親耳聽到少年大叫“我要殺了你”,“並看到被告慌忙逃出。男孩家對街樓上的的女士表示她親眼目睹少年一刀插入父親心口,雜貨店老闆更承認賣過行兇的彈弓刀給這位少年。男孩自己則聲稱自己和父親爭吵,怒而離家,去電影院看電影至深夜才回家,回到家後發現父親已經遇害”。嫌疑犯為進過感化院的不良少年,且無法說出當晚所看電影的名稱及主要演員,“幾乎所有的證據都對他不利,大家又對這位被告有很大偏見”。 影片開始時,“法官說明:‘經過漫長的審理程序已結束,這是:一宗一級謀殺案,預謀殺人刑事訴訟案中,是刑責中最重的罪名。你們都聽過證詞,也明白法律條文規定,希望各位陪審員要好好釐清案件的真偽。本案已經有一個人死亡,而另一個人的生死掌握在你們手上。倘若你們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基於合理懷疑,陪審團就應作出無罪認定;如果找不出合理懷疑,你們必須基於良知,判決被告有罪,你們的決定必須一致。如果你們判被告有罪,本庭將會對他施以嚴厲懲罰,最高的刑罰會是死刑,這是一項沉重的責任。’ 12名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當時其中 11人均認為被告有罪,在悶熱的的會議室里,大夥只想趕快終結此一案件,只有 1人(8號陪審員)不同意,他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由於陪審團的結論需要獲得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他們只好進行討論。3號陪審員堅持年輕人‘一定要好好教訓,他才會學得規矩’。隨着激烈的爭論,一些合理疑點也逐漸被發現,例如在震耳欲聾的火車行駛時,老伯是不可能聽見少年的叫喊聲,陪審員們的共識亦逐漸轉變。最後陪審團作出的結論為被告無罪”。 全片對白中一共出現了 5個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分別為:
一、住在對面的女證人說她親眼看見男孩將刀舉過頭狠狠往其父親胸口刺下,當時高架鐵道上正有一輛六節的地鐵列車經過,她表示自己透過列車最後兩節的車窗看到此情景。但 8號陪審員曾經住在高架鐵軌旁,他將女證人提到列車的證詞與老伯的比較,認為當時若有列車經過,噪音會大得使老伯不可能清楚聽到少年說“我要殺死你”這句話。 二、跛腳老伯說他聽到少年說“我要殺死你”後隔了一秒,聽到有物體倒下(他研判是被害人),花了 15秒從臥室穿過走廊到大門後,看見少年倉皇逃逸。但經由 8號陪審員模擬發現,跛腳老伯根本無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約需41秒才能達成,他卻謊稱15秒。9號陪審員是十二人中年紀最大的一個,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見解為:跛腳老伯穿着破爛,這輩子一事無成,沒人在意他,但他在這案子中卻是主要證人,他享受這種被矚目的感覺,因此他說了謊。 三、少年說去看電影但卻什麼都記不得,因此眾人研判少年說謊。但 8號陪審員認為,少年與父親爭吵後,情緒不穩定,回家後發現父親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親的屍體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緒太過緊張,才會腦袋一片空白。為了證明這點,8號陪審員一直詢問 4號陪審員這幾天晚上做了什麼,正好4號陪審員前幾天也去看了電影,卻記錯片名,也記錯演員名字;4號陪審員是在沒有壓力之下回答,就已經錯誤連篇了,因此 8號陪審員認為少年對電影情節的不熟悉純屬合理情形,無法藉此判斷其宣稱的不在場證明為謊言。 四、法庭上指出少年的刀是由上往下刺殺父親的。但少年的父親比兒子高七寸,若是要殺一個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會高舉刀子再刺下。5號陪審員幼時常在鄰里目睹械鬥,他清楚知道,拿彈弓刀砍人時為了快速彈出刀片,使用時一定不是高舉刺下,少年本身對刀子極為了解,也不可能用這種手法殺人。 五、對面的女證人說她晚上輾轉難眠一個小時,在午夜 12:10正好瞥見少年行兇;但該女證人有戴近視眼鏡,因為 9號陪審員看到她出庭時鼻樑上有眼鏡壓痕,而正常人不會戴眼鏡睡覺,合理推斷她瞥見少年行兇時沒時間抓起眼鏡戴,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改編的中國大陸版的《十二公民》和原版《十二怒漢》的框架差不多,8號陪審員提出的五個合理懷疑中,只是在第三個合理懷疑上不同。劇情的發展也和原版類似。如此,把這個舞台劇改編成中國版有何意義?我在網上看到不少人在質疑:中國大陸的司法沒有陪審團制度,翻拍美劇似無的放矢。 不過我有不同的想法。咱一個普通人對法律知之甚少,陪審團制度優劣無權插嘴。不過中國的法律判決中雖然沒有陪審團制度,但《十二公民》中的每個人都是導演精心選擇的中國大陸各階層的典型對象,他們的思想意識因為地位的關係,每個人之間都是有差異的,同時彼此間都存在着針對他人的偏見和潛意識的傳統看法。表現這些有血有肉的社會人的思想意識在當前是很有意義的。儘管陪審員們來自社會各階層,他們在對那個作為殺人嫌疑犯的富二代是否有罪這點上,12人中的11人最初都認定這個富二代有罪。為什麼有罪?實際上根據的是有罪推定。 下面看看有罪推定的定義:
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表現形式是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 這個“有罪判斷”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
定義有點“繞”。就照劇情來說吧。這11個陪審員一看那富二代,就先入為主地認為“這小子不地道,肯定殺人了”啦。這,正是我感興趣的地方!在《十二公民》中,8號陪審員認為殺人嫌疑者無罪,他是有合理懷疑的。通過合理懷疑證明證人提供的證據有誤,從而認定這個富二代無罪。注意,這裡是認定證人的證據不足;至於那個富二代是否確實沒殺人則是個未知數。如果說你認定他就是殺了人,請繼續提供證據。如果拿不出確鑿的證據,對不起,那個富二代就得當庭開釋。這就是無罪推定的概念。 讓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和辨別,是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性,那麼只能根據“寧可放走一千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為什麼如此?這裡不僅僅是彰顯法律公正,也表現對人的尊嚴的維護。今年是“文革”爆發五十周年。那是個典型有罪推定的年代,一個多數人對少數人專政的年代。我當時不到13歲,那些狂亂的歲月中的種種暴行和對人尊嚴的踐踏我仍記憶猶新。 12個有公民身份的中國人根據法律規定組成了陪審團;他們在討論那個富二代是否有罪時承擔起法律公正的義務。注意,這裡面體現着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我是這樣理解《十二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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