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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寶:有關梁彼得案的一些觀點
送交者: 高玉寶 2016年02月28日18:26:2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有關梁彼得案的爭論,我根據從網上有關資料中了解的信息,發表了一些觀點。現把我的觀點大概歸納如下。

梁彼得被控的主要罪行是二級“過失殺人”罪。這個罪是指由於某種故意的、明知是可能會對他人造成生命危險的魯莽行為而導致殺人。這個罪名的成立要有兩個條件:1。明知那種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生命危險;2。故意地作出那種行為。例如,如大樓樓梯台階上有水,可能會讓人滑倒而從樓梯上栽下而死亡。假如一清潔工明知道(受僱時被告知)這個危險,卻在清潔樓梯時在台階上留了好多水而不把水擦乾或在樓梯上下放上警告牌,從而造成有人在樓梯上滑倒栽死。這個清潔工就是犯了二級”過失殺人“罪。但如果一清潔工哪天拿了杯咖啡上樓,無意中把咖啡潑在樓梯上了而完全沒有覺察,也造成有人在樓梯上滑倒栽死,那這清潔工就沒有犯二級”過失殺人“罪,因為這清潔工把咖啡潑在樓梯上完全是個他毫無覺察的無意行為,儘管他知道把咖啡潑在樓梯上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相反,如果一小孩把水有意倒在樓梯台階上而造成有人在樓梯上滑倒栽死,那這小孩則不能被控二級“過失殺人”罪,因為不能說這小孩知道那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生命危險而明知故犯。好多刑罰不適用於非成年人,就是因為“明知故犯”這一點不成立或難以在法庭上得到證明。所以梁案的關鍵是梁的那槍究竟是無意的行為所造成還是故意的行為所造成。這裡,行為是指把手指放在扳機和扣下扳機這兩個動作,因為這兩個動作是造成開槍的最直接的因素。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梁自己的證詞),梁沒有正當理由做那兩個動作。那麼如果這個行為是故意的,結果打死了人,梁就得負刑事責任,因為梁應該知道這行為的威險性(見下面),如故意做了,就是明知故犯。如果是無意的,那則是個意外過失,由此過失所造成的後果,梁就沒有刑事責任(儘管他要負其它責任)。

附加說一點,根據目前所得知的信息,在梁的那一槍開出之前,梁也沒有違反其它任何法律和規定的行為。檢察官指控梁先拔了槍去開那通往樓道的門是個魯莽行為,是導致他槍“走火”的原因。但是,警局沒有任何規定禁止警察那麼做(可肯定現在警局也不會出籠這樣的規定)。在梁的那種處境(高危險區、樓道里黑暗;就在事故前的一個星期,就發生過兩警察在類似的樓梯道里被槍擊的事件),梁完全有理由那麼做。梁那麼做沒有違反任何法令法規。新聞報道里,看到警察先拔了槍後開門進屋入室,一手握槍、一手做其它事的例子多了去了。如確是那個行為導致梁的槍“走火”,那梁完全就不應該被起訴。

所以這裡我們就只看梁把手指放在扳機和扣下扳機這兩個動作,究竟有沒有可能是無意中作出的。這也是法庭審判的焦點。首先我們來看看手指放扳機上的動作。大家知道(你如一直比較關心這個案子的,現在應該知道了),警局有明確規定,警員在拔出槍後,如沒有決定要開槍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機上,以防止警員意外地誤扣扳機。如果警員有意違反此規定,那是置他人生命不顧的魯莽行為,造成了什麼嚴重後果,警員就得負刑事責任。根據法庭上專家的證詞,對梁那槍進行檢測的結果表明,梁的那槍不可能是自動“走火”,所以梁的手指是在扳機上的,而根據現場分析和梁自己的證詞,梁在客觀上和主觀上都沒有理由要開槍,所以如果他把手指有意地放在扳機上,那是違反規定的。結果槍“走火”打死了人,梁就得負刑事責任。那麼現在要問的是,有沒有梁是完全在無意中把手指放到扳機上的可能性。答案是肯定的。十多年前,德國法蘭克福大學的一個實驗證明,梁把手指放到了扳機上完全有可能是無意的。下面是那實驗的結果。(詳見https://www.policeone.com/police-products/firearms/articles/94371-Can-you-really-prevent-unintentional-discharges/

在此實驗中,博士研究生克里斯多弗在同事和警察教官的協助下,選了46個不同警齡的警察(33個男的,13個女的)參加了實驗。每個警察配備了在槍把和扳機上裝有傳感器(不但能感應到接觸,還可測出壓力)的手槍,被派進入一房間去逮捕“嫌疑犯”。在讓他們執行任務之前,都對他們強調他們得遵守他們在訓練時的要求和警局的規定,即如果他們在執行任務時拔出槍的話,在沒有決定開槍之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機上。結果是,46個警察中,有34個拔出了槍,其中一個開了槍(有意的)。這33個拔了槍而沒有開槍的,都堅持他們是遵守了規定,是把手指放在扳機護圈外的,因為他們沒有作出要開槍的決定。但是,他們的說詞則與傳感器的記錄不一樣。這33個中有7個(超過20%)實際上是碰了扳機(碰到扳機的力度大到足夠激發傳感器)。就是那個開槍的警察,在開槍前,也已把手指放到扳機上兩次,且在開槍的那次(第三次),在扣下扳機前已把手指放在扳機上好長時間。但他也堅持,他是遵守規定,在決定要開槍前一眨那才把手指放到扳機上的。此實驗結果證明,梁把手指放到扳機上完全有可能是個無意的行為,且過後腦子裡毫無印象。

現在再來看扣扳機這個動作。根據法庭專家的證詞,梁的那把槍沒有任何缺陷會造成自動開槍,另外,那槍的扳機需要11.5磅的力度才能被扣下。所以檢察官的結論是梁不可能無意中誤扣扳機。有好多人也抱這種結論。但真是沒有可能麼?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

1。上面已提到,警局有明確規定,警員在拔出槍後,如沒有決定要開槍前,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機上。就是用梁的那種槍也得遵守這個規定。為什麼有這個規定?就是為了防止警員在無意中誤扣扳機。可見當局知道,就是用了梁的那種槍,扳機也是完全有可能在無意中誤扣的。(如我是梁的律師,我就會在盤問(cross examine)那警局專家證人時,當庭讓那專家用梁的那把槍給陪審團作握槍示範,並當場指出他手指的位置(肯定不在扳機上)後,問他為什麼不把手指放在扳機上。)

2。上面講的德國法蘭克福大學那個實驗證明,人在作其它運動時,是會導致在無意中誤扣所需力度11.5磅的扳機的。下面是那個實驗的結果。

參加實驗的25個警察(13個女的,12個男的,平均年齡25歲;梁28歲)象平常那樣握着槍,但是把手指放在裝有感應器的扳機上,然後重複地作13種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常作的劇烈運動。所用槍的扳機,第一次雙動扣下扳機(double-action trigger pull)需要12磅的力度(高於梁用槍的扳機所需的力度),接着的單動扣下扳機(single action trigger pull)需要5磅力度。實驗結果是,有6%的情況,扳機上受到的力度足夠可以扣下雙動扳機。有20%的情況,扳機上受到的力度足夠可以扣下單動扳機。有專家指出,這個實驗是這在警察處於非緊張的環境下做的。如在緊張的環境下,誤扣扳機的頻率還會更高。這個實驗證實了神經科學裡”對側收縮“理論。根據這個理論,握槍的手會因對其它肢體部位的活動作出“協調性”的反射動作,從而使得握槍的手指不由自主地收縮。克里斯多弗解釋,身體的不同部位的好多肌肉組織是一塊工作的,這種不由自主的肌肉動作會影響到握槍和放在扳機上的手指,導致無意的開槍。儘管克里斯多弗的實驗裡,沒有梁那開門的動作,但根據這實驗結果,在緊張的時候開門,無意中誤扣那11.5磅的扳機也是完全可能的。克里斯多弗相信,對突然的驚嚇反應,也可以導致危險的肌肉反應。

上面鏈接的文章里,根據其他人的一些實驗,還提出了幾種其它可能造成無意中誤扣扳機的原因。比如,“手的混淆(hand confusion)”,這是一種在某種情況下,特別是在緊張的時候,大腦不能準確控制每隻手的動作的現象。例如,如果你在大樓里一手握槍,一手拿着手電筒搜索,在突然受到驚嚇時,大腦可能會把收縮的信號送到錯誤的手上,從而導致無意地開槍。或者相反,在突然受到攻擊時,你可能會是用勁握手電筒而不是扣扳機。

這裡特別要指出的是,上述實驗證明,人在緊張的處境下,完全有可能會把手指放到扳機上並扣下扳機(由於身體其它部位的活動所致)而自己毫無知覺。所以梁在法庭上作證時,否認自己碰到扳機了,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釋的,並不證明梁是撒了謊。他完全有可能無意中誤扣了扳機而毫無知覺,從而否定自己扣了扳機。事實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常有無意中作了某種動作而自己毫無覺察的。

可見,這些實驗證明,梁完全有可能在無意中誤扣扳機。梁完全有可能是在無意中把手指放到扳機上的,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無意中誤扣那扳機的。根據法律要求,作出有罪判決,必須要沒有合理的懷疑。而克里斯多弗和其他人的實驗結果,則已給人有足夠理由懷疑梁無意作出那兩個動作的不可能性。所以根據法律,梁只能被判無罪。

另外在這順便提一下,檢察官的最後陳詞,說梁是對着死者故意開的槍,是指控梁犯了謀殺罪。而梁被起訴的罪行中,並沒有謀殺罪這一樁。所以從技術上來講,陪審團不應該作出判決,或可以不作出判決。這是有先例的。記不得是哪個案子了,陪審團認為檢察官向他們證明的嫌犯所犯的罪行不在被起訴的罪行里,所以沒有作出判決,結果是法官宣布是錯誤審判(mistrial),得重新審判或檢察官撤訴。

現在再來談一下梁的槍“走火”後的行為。我這裡用“走火”一詞,是因為上面所講的實驗證據證明,梁的那一槍完全有可能是無意中開的,是個意外事故。根據法庭證詞,梁的槍“走火”後,梁回到了樓的過道里,和搭檔討論或爭論誰應該向上級匯報這一槍的”走火“事故,並表示擔心會被開除。然後梁和搭檔又回到樓梯道里去找彈殼(紐約時報報道中則講梁是講找彈頭;http://www.nytimes.com/2016/02/09/nyregion/officer-peter-liang-in-emotional-testimony-describes-the-night-of-a-fatal-shooting.html?_r=0)。有人據此指責梁沒有道德,打死了人,還只顧自己會不會被開除,而完全不顧死者的生命安危,把自己的工作看得比他人的命還重要。可這種指責是基於梁當時已經知道了有人被槍打中了的前提下。而現在則沒有絲毫證據可以證明梁(和他的搭檔)當時已經知道有人被槍打中了。有人則認為梁的這些行為很反常,可以說明梁當時可能已經知道有人被打中了,因為光是槍“走火”,如沒有傷到人,並不至於被開除,梁沒有必要擔心被開除。這種推測是站不住腳的。要知梁還在試用期,在試用期犯了哪怕是個微不足道的錯誤,也可能會被開除。而槍“走火”則是個嚴重事故,犯了這樣的錯誤,不管是有沒有打到人,是完全有可能被開除的。如果梁確實也找過子彈,那就更證明他根本就不知道已有人被打中了。而且他搭檔的行為和證詞,也佐證了梁當時並不知道有人已被打中了。

有人認為,死者被打後,她女朋友驚呼過,梁應該從她的驚呼中知道有人被打中了。但是死者女朋友驚呼時,他們已下了兩層樓,從7樓到了5樓。有事例證明,一人受了致命傷後,一開始有可能會毫無察覺。所以死者是跑下兩層樓梯後才倒下的。而他們往樓下跑則是因為聽到了槍聲的原因。估計一開始他女朋友也不知道死者已被槍打了,直到見死者倒地後才知道。而梁是在8樓,在槍“走火”後,馬上就又回到了樓道里。梁當時是處在極度震驚中,所以非常可能對周圍發生的其它事情處於麻木狀態。而且根據梁的證詞,他當時也被槍響震得耳鳴,耳朵嗡嗡作響,所以後來又進樓梯道找彈頭或彈殼是,只是隱隱約約聽到樓下有人嘈雜聲。所以死者女朋友有過驚呼,並不證明梁聽到了她的驚呼。就是聽到了,也並不說明他必定馬上就意識有人被槍打中,因為他的槍“走火”時,梁並沒有看到樓梯道里有其他人。即使他知道下層有人,也不一定會想到那子彈會轉彎打中下一層他看不到的人。

還有人指責梁見死不救,看到死者後沒有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檢察官也企圖以此來治梁的罪。但事實上是,等他們看到死者時,已有人報了案,已有人在對死者作CPR救援了。梁認為自己受到的CPR訓練是走過場的(得到了他搭檔證實),心中沒有把握能比別人做得更好,所以就沒有要求去取代。而如他強要去做CPR,如人死了是因為他做CPR不當的原因,那他不更要受指責,明知自己不行還要搶着去做,不是要故意殺人麼?而且他得知他的槍“走火”已打中人了後,完全是處於極度的驚恐之中,當時不可能指望他能沉着鎮靜地作施救工作。

至於說梁對打死人沒有表示愧疚,對死者家屬沒有表示道歉,那可說是毫不根據的猜測。是的梁在法庭上沒有對家屬說道歉,但可能是他由於緊張而忘了說。這並不說明他從心底里不願意說,也並不證明他在其它場合沒有說。另外我也得強調一點,我不是說梁一點也沒有過失,也不是在為梁的過失開脫。Gurley的死確是一個不幸的意外,是一個悲劇,確是梁的過失造成的。但過失不等於犯罪。梁被判有罪是個錯誤,是陪審團被誤導的結果(由於檢察官不顧事實的胡亂指控和他律師的低劣辯護)。

另外,也有人拿梁的案子和其他幾個警察打死人的案子作比較,從法律角度,給出了一些為什麼梁是犯了二級過失殺人罪而其他警察不是的理由。對這我也發表過好多觀點,但在這就不多講了,只是指出,那些理由都是站不腳的,好多是自相矛盾的。

網上關於梁(和他的搭檔)從梁在樓梯道門前拔槍到救護人員到達期間的所作所為,沒有完整的描述,且在一些具體細節上說法也不一樣。我只是根據從網上所了解的信息,作出一些分析,得出一些結論。如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的地方,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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