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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尼羅河:直接證據缺失即可脫罪嗎
送交者: 藍色尼羅河 2016年04月07日18:38:3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女童性侵案有人翻來覆去為罪犯辯解說手上沒發現女童分泌物,證明沒有性侵。這是典型的流氓邏輯。

罪犯張某的最大罪名是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最低25年坐牢)。好好看看什麼叫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in Virginia——A person runs the risk of being found guilty of committing 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 (Virginia Code Section 18.2-67.4) if he or she sexually abuses a victim by any form of touching and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are true: The victim is under 13 years old。。。。。。

any form of touching. 哪裡說了接觸後必須手上沾有分泌物?

退一步,就算法律上認定此罪名必須有插入接觸。手上沒有分泌物就不算性侵了嗎?根據多方敘述的案發過程。女孩受到侵犯後先是告訴父親。父親告訴母親然後報警。這個過程加上警察到來的時間,如果罪犯手上有分泌物他也有無數的機會把手上的東西處理掉。有人還要問我如何能處理掉我倒要反問如何不能處理掉。

任何檢查都有一個敏感度的局限。物質少到一定程度就無法測出。


美國的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就在於陪審團制度。靠人的基本邏輯和公共常識,對法庭陳述的事實證據研判後決定是否有罪。即使沒有直接證據,根據女童證詞的一致性和不可否定性就可以判定張某有罪。

這件事讓我聯想起清華投毒案。北京警方宣布沒有直接證據無法定案。來自各方的相關信息表明警方已經掌握大量犯罪證據而拒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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