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開列的就是馬關條約條款。哪裡有琉球影子?因為條約涉及朝鮮和台灣,所以朝鮮和台灣之間的領土(包括琉球)都涵蓋進去了?你這個國際法專家竟然如此大無畏地解讀國際條約?照你的邏輯同樣在朝鮮和台灣之間的日本本土也屬於馬關條約逼迫大清割讓的領土了?再大無畏點,馬關還割讓了東北。照你的大無畏邏輯,東北、朝鮮和台灣組成的三角形區域, 包括華東地區,東海沿海地區都自動屬於馬關割讓領土了?
你丫別學西招中亂跑火車好罰?
註:日文條約中亦有稱中國當時的統治管轄為大清帝國。
第一條: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條: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第四條:中國支付日本賠款2億兩白銀(約3億日圓)。
第五條: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第七條: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佔領山東省威海衛三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第九條: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第十條: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第十一條:條約由中日兩國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