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牙買加之家”給我帶來的煩惱 (四,結束篇) |
| 送交者: 萬湖小舟 2016年09月10日09:30:14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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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之家"給我帶來的煩惱 (四,結束篇) 萬湖小舟 C居住的三室一廳,是我們投資房中面積最大,條件最好的部分。因此她的房租幾乎是其他兩個租客租金之和。她不交房租,我們就無法維持這個投資房收支平衡。按加國房屋租賃法的有關規定房主不能到房客門上討債,更不能當着第三者的面追討房租。體現了加拿大對人的尊嚴和人權的保護。我們贊成這些規定。所以儘管她不回復短信,電話和郵件,我們也沒有上門或到她單位去找她,但如何聯繫她,一時縮手無策。 我給朋友說像管理,維修房屋這些工作,相當於給銀行打工,一份耕耘,一份收穫,還有些成就感。可是收不上房租,平添債務,搞得焦頭爛額,這份工作就不好玩了。我想等房客租期一到,就把房子賣了,虧本也賣,無房一身輕。朋友既安慰也開玩笑地說“這點小挫折就要賣房,心理素質差了點,不就是豐富一下人生經歷麼。 好一個豐富人生經歷! C搞得我們拆東牆,補西牆來彌補這個投資房的財務缺口,一時狼狽不堪。最後我終於想到寫張書面通知給C,放到她的信箱裡。請她在方便的時候儘快付清房租,如有經濟困難請和我們聯繫,大家想辦法共度時難。我們擔心的是C會不會是個租霸(rogue tenant),就是靠不交房租過日之人。這樣的話手裡這個燙手山芋就很難甩掉。 有趣的是F基本上都按時交租。如有延後一定寫個短信通知我,一是道歉,二是告訴我延後交租的日期,F最長延遲過9天。人非草木, 孰能無情。每次我都回復她”生活不易,完全理解,同意晚交”。從F和C的身上,應驗了中國人的古訓”人不可貌相”。 C不交或拖欠房租卻毫無抱歉之意。收到我的通知後,她回復: 剛返回加國,Aunt過世,錢已全部用到國外了。為此銀行凍結了她的戶頭,她正在和銀行交涉。沒有半個字說何時交租。就這樣我們也一時放了心,覺得她不是一個租霸,故意不付房租。我簡短回復,抱歉聽到這事,請多保重。 這樣又過了半個月,C毫無動靜。我拿上銀行退回並註明”Items dishonoured”的支票去了她的銀行,想問個究竟。銀行職員很同情我們的遭遇,但基於銀行保密法,銀行不能透露關於C的賬戶是否被凍結,是否有資金等信息。但從銀行經理和職員的肢體語言和表情上可以感知C的這個戶頭沒有被凍結。銀行經理建議我們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在加國房客不交房租,房主可以向LTB(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呈送L1申請,請求法庭下達命令向房客追繳所欠房租,並驅逐房客。但能遞交這個申請的前提是房主至少在14天以前已向房客下達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房主自己給房客寫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又學到一課。我只好在LTB網站上下載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通知。按規定填上有關信息。再次用信封封好放入了她的信箱。為了確信她能收到,我將通知掃描後發給了她曾給過我的兩個電郵信箱。通知規定最後繳納房租的期限是從在下達本通知後第二天算起的第14天。 C收到這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後,回復我: 她還在等待銀行開封她的賬號,開封后就付房租,並不想和我們對薄公堂。其實我們又何曾願意和C在法庭上見,成為對頭冤家。C要求我不要發有關信息去她單位的郵箱。看來C很在意她的形象,所以我們覺得C是有是非觀的,不是個惡意欠租的人。太太甚至滿有信心地說不會等到最後期限C就會付清房租。 最後期限過了,又一個月交租的日期過了,C還是巋然不動。那時我們已有資格向LTB提交L1申請了。一天收到C的短信,說她換了家銀行,電子轉帳還沒有搞好。所以準備給我張銀行匯票(Money Order)。我問她匯票何時可以辦妥, 還提醒她現在匯票上的金額應該是兩個月的房租。猶豫半天短信中我還是加了一句話,”We are ready to kick off the application of L1″(我們已準備好提交L1申請)。C答覆只有一句,”Feel free to kick off your application”(悉聽尊便)。可見C欠了那麼多的房租,不僅毫無道歉心理,態度還這樣傲慢。 對於房客無理不交租金,加國房屋租賃法雖然站在房主一邊,維護房主的權益。但法律也給房客指招,如何化解被驅逐,如何減低所欠房租的金額。LTB網站上給房客的招數之一是房客可以製造議題,如反告房主對房屋的維修沒有盡到責任,對房客有騷擾行為等。一旦房客的這些指控LTB採納,LTB就要判房主對房客補償損失。房客就可以達到減輕,甚至不交所欠房租的目的。所謂的租霸(rogue tenants)就是這樣產生的,害的很多房主叫苦不迭。C既然如此態度,我想通過法律途徑上討要房租的過程不會輕鬆。但一定不能讓"壞人"得逞。我給太太說,準備好損失幾千塊錢,我一定要讓LTB將C掃地出門。 第二天我填好了L1申請,正準備出門去LTB送”狀子”時,收到C的短信。出乎我的意外,這次C向我和我太太道歉,說已電子轉帳一個月的房租。希望我們再給她點時間,她會轉來另一個月所欠房租。以後付房租就會轉入正道。希望我們諒解由於她Aunt過世的原因,不能付房租。C說知道我們也要付銀行貸款,由此給我們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同時強調她不是壞人,只是我們處理危機的方式不同。我楞住了,L1申請交不交? 她過去也有類似的藉口,如叔叔生病,拖欠房租。這次的藉口是不是真的呢? 無論如何我們如果去告C,C必輸無疑。LTB規定必須由房客承擔由於不付房租而引起的法律訴訟費用。這對C是額外開支。看到C態度轉變,真誠道歉,我們選擇再相信她一次。箭在弦上的L1申請沒有射出家門。 我們仍然盼望C還是那個我們以為是個上進的女士。我們在等待着,看C會不會履行她的諾言? 這個”牙買加之家”的煩惱還會持續嗎? 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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