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河:“嘿嘿,請慢點兒走。” |
| 送交者: 幼河 2017年01月02日01:37:3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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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請慢點兒走。”
雷洋事件的結局當然讓我想起美國加州黑人青年羅德尼·金觸犯法律後,拒捕襲警後遭警察毒打事件。羅德尼·金,(Rodney Glen King,1965年4月2日-2012年6月17日),非裔美國人,1991年3月3日,因超速被洛杉磯警方追逐,被截停後拒捕襲警,遭到警方用警棍暴力制服,1992年,法院判決逮捕羅德尼·金的四名白人警察(斯特西·孔恩、勞倫斯·鮑威爾、希歐多爾·布里森諾、蒂莫西·溫迪)無罪,從而引發了1992年洛杉磯暴動。最終四名白人警察被再次起訴,並被判罪。 羅德尼·金是位有前科的美國黑人。1991年3月3日晚上,處於假釋期間的金在醉酒後,同另外兩名黑人青年駕車開上高速公路。凌晨加利福尼亞高速公路巡邏隊(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發現他們的行駛速度超過了每小時110英里(177公里),遠超限速。高速公路巡邏隊開始試圖讓其停下,然而金並沒有照做。12點45分,金在3輛洛杉磯警察局(LAPD)的警車和1架警用直升機的堵截下停止在一家娛樂場所門前。蒂姆要求金和他的夥伴們離開車輛並按重案犯的標準臉朝下趴在地上,金的兩個朋友照做了並在後面的事件中安然無恙,而他本人則緩慢地離開車輛,扭動屁股並對女警官梅拉尼(Melanie Singer)做出侮辱性動作。當女警掏出手槍準備進一步接近金時,來自洛杉磯警察局的孔恩警長(Stacey C. Koon)示意她退下並讓現場的所有警察收起槍支。 在孔恩的帶領下,鮑威爾(Laurence Powell)等四名洛杉磯警察開始接近羅德尼·金,其中一人用膝蓋壓住他的後背試圖制服他。結果警察們反而被金扔飛了出來,孔恩於是用一種類似於Taser的電擊槍攻擊羅德尼。第一次射擊時金並沒有倒下,第二次射擊後他雖然倒在地上但很快站了起來並向警察撲來(事後證明電警棍因故障電壓不夠)。 孔恩此時判斷他可能服用了某種增強體力的興奮劑,於是他開始抽出自己的金屬警棍並用它來施行攻擊。差不多就在此時,附近公寓內的一名愛好攝影的經理人喬治·好萊迪(George Holliday)被汽車和直升機的轟鳴聲吸引,打開他的攝像機開始拍攝。此後,雖然孔恩警官曾經告誡不要攻擊頭部,但羅德尼·金的臉部依然受了傷。最後,在金的請求下,警察們停止了攻擊給金帶上手銬,並交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從金在第二次電擊後站起撲向警官到攻擊結束的這段過程都被攝影機拍下,時長約為81秒。孔恩曾說過“我曾經見過所謂的合理使用暴力,但在我14年半的職業生涯中從沒見過哪次像這樣的”。鮑威爾對巡警說過“我很久沒有這樣狠地揍過人了”。後來,金因為受傷被送進了醫院事發後5小時對金的檢測表明,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0.19%,超過了法律限制。 第二天,好萊迪將錄影帶交給了洛杉磯當地電視台KTLA,晚上這條錄像帶就被剪輯成68秒的版本出現在電視新聞里。剪掉的部分包括最初3秒金撲向警察的部分和之後10秒鏡頭的搖晃。5號,CNN得到了68秒錄像拷貝並在新聞中播出。6號,同樣的畫面就出現在了全國各大電視台的新聞節目之中。CNN總部在播出三周后始知為刪減後之視頻,副總裁特納(Ed.Turner)遂命此後CNN播此新聞必須將刪減部分補上,但是ABC、NBC、CBS和KTLA依然播放刪減後之視頻。 加州地方法院將審案地點變更為溫杜納縣。由10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和1名菲律賓裔組成的大陪審團觀看的是完整的錄像帶,他們於1992年4月29日做出4名警官無罪的決定。而在此之前的調查顯示,92%的美國民眾認為電視畫面上的警察有罪。2個小時之後,洛杉磯發生了憤怒的黑人的暴動。美國國民警衛隊不得不大批動員介入平暴。暴動發生後第3天,羅德尼·金出現在電視上向大家呼籲停止暴力。 而後,肇事的警察們很快再次被起訴,1993年4月17日,孔恩警長(Stacey C. Koon)和鮑威爾(Laurence Powell)被判決侵犯了羅德尼·金的公民權,處以30個月有期徒刑,另外兩名警察無罪開釋。金因此獲得380萬美元的賠償。1995年1月,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做出量刑過輕的判決,1996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以9:0推翻了上訴法庭做出的加重懲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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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時我剛來美國一年,對此事件印象深刻。因為有種族問題起作用,整個事件變得複雜。就我個人看法,金明知道警察在試圖讓他超速駕駛的車停下來,他仍拒絕服從。最後被逼停後,他不但拒捕,而且有攻擊執法警察的行為。此後他被警察用警棍攻擊,直到他屈服。警察是否執法過當?我認為是有的,但不至於致人於死命。第一次大陪審團最後裁決四名白人警察無罪,第二次怎麼又判其中兩名警察有罪了呢?我不否認其中有種族問題的複雜因素,但警察的確有執法過當的行為;至於是否構成犯罪,那是法律條文的規定和大陪審團的完全通過的裁決。 那金超速駕駛,拒絕服從讓他停車的警察,後又拒捕並有攻擊警察的行為怎麼說?這個……超速不是刑事犯罪,且最終他還是停車了。這個,他會吃罰單,記點,甚至有限期地沒收駕照。為此不可能構成金的刑事犯罪。他的拒捕和對警察的攻擊行為嘛,我說不清;因為我看的一些資料中沒有談到這點。我猜測,他當時的拒捕和攻擊警察行為不構成嚴重犯罪。 怎麼覺得美國警察這麼難當啊?是啊,人家動不動就是人的公民權神聖不可侵犯。呵呵,看我這口氣,我大概是站在中國大陸警察的立場上去了。中國大陸的警察眼力哪有公民權神聖不可侵犯啊。他們根本不認為老百姓有什麼“公民權神聖不可侵犯”,因為他們不認為在中國大陸,不管什麼樣的人都得有做人的尊嚴。他們連自己都不尊重,怎麼會去尊重他人? 雷洋事件現在的解釋是,警察懷疑雷洋有嫖娼行為(洗腳店“打飛機”)。這話很明白地表示,警察在抓捕雷洋的時候並沒有證據。嘿嘿,他們還可以“懷疑”雷洋殺了人呢。為什麼會“懷疑”?因為雷洋要去飛機場接親友,所以走路急匆匆。就因為走路快就可以“懷疑”他“打飛機”?那怎麼着?!現在事情告訴我們,“懷疑”就可以將你毆打致死!以後呀,請國內的人們慢點走路,不然警察什麼樣的“懷疑”都可能落在你的頭上!有罪推論嘛。 那,雷洋被“懷疑”了,他可以向警察解釋嘛。嗯,這的確是個問題。為什麼雷洋不相信抓捕他的人是警察呢?我不知道當時的情形,只知道當時在洗腳店邊上的警察穿的是便服。那這些“便衣”也可以亮出他們的身份證嘛。他們亮了身份證沒有?我還是不知道。記得看美國電影,便衣警察抓捕嫌疑犯的時候,第一時間會亮出自己的身份證,並說“你有權保持沉默”。是不是這些個中國大陸的“便衣”亮了身份證,雷洋還是不相信呢?或許吧。如果真是這樣,那只能說明,中國大陸冒充警察的人太多。 我猜測這件事讓“上邊”為難,所以一直沒有就此事件作出決定。從另一個側面來說,“上面”就是“法律”的化身。警察現在是中共專制集團“維穩”倚重的重要力量。現在誰不知道中國大陸的警察已經和土匪差不多?可中共也只能依靠這些流氓地痞,對他們欺壓百姓,為非作歹(我就懷疑雷洋被警察抓住後就會被訛詐,花錢買名聲)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雷洋被無辜打死去判警察有罪,那這些流氓地痞“維穩”怠工那不就糟了嘛?據說“上面”在當年處理了廣州孫志剛事件後,當地警察頗為不滿,並怠工;所以,這次就不能對打死雷洋的惡棍們判刑啦。 您也許反詰:那幾個警察和協警雖然沒被判刑,可是黨員的被開除,公職也沒啦。這個,我是這樣想的。如果將這幾個打死雷洋的肇事者判刑,那將證明警察“懷疑”百姓“犯法”,並毆打就觸犯法律。現在將這幾個把雷洋無辜打死的倒楣蛋“開除黨籍和公職”,那是“個案”,因為你們這幾個奴才給“上面”惹事兒啦,必須懲罰。 嗯,廢話少說,以後回國,見到警察千萬走慢點兒,別引起他們的“懷疑”。請千萬記清楚,中國大陸是個不講個人尊嚴的地方。幾千年來都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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