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識問答30問之-15
15。為什麼公有制與真實法治存在根本衝突,無法相容?
集中控制、集中管理全社會範圍內的資源、財富、產業,決定它們的使用、收益與處分,對社會經濟、社會生活進行一元權力控制(壟斷、控制、干預、決定),是無比巨大的超然權力,公有權力系統是超然的權力存在。
法治的原則之一是法律至上。公有權力系統與法律體系只能有一個至高無上。如果公有權力屈居法律體系之下,那麼經濟活動、社會生活就不再取決於公有權力,而要事事訴諸於法律,這樣的話,公有權力就失去了其超然權力,就無法實施一元權力控制。
法治的另一個原則是法下平等。法下平等要求各社會團體受相同法律制約,在法律之下處於同等地位,平等存在,它不允許有團體排斥其它社團,獨攬政治權力,享有不容競爭,不容挑戰,唯我獨尊的特權。這顯然與公有權力集團的超然地位存在無法調和的衝突。
所以,公有制與真實法治存在根本衝突,無法相容。公有權力系統必然打破法律束縛,把法律踩在腳下,供其駕馭驅策。權大於法是公有制的必然結果;
公有制社會至高無上的存在不是法律(體系),而是擁有生殺予奪絕對權力的公有權力核心;同時,任一級別的公有官僚權貴(如各級黨委書記),他們只對上級負責,不受其它的實質約束,在其管轄範圍內,他們是手握絕對權力的主宰者,他們可以打着公有、公共、公益、為國為民的名義“合法”、“正義”地操縱、管制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干預、侵犯、掠奪個人、家庭與企業的所有。
公有制社會要麼法治廢馳,要麼以法律為裝點門面,服務絕對權力的雙重工具。公有制社會必然是極端人治化的社會。
相關參考:《為什麼說法治與黨的領導,二者必死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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