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識普及30問之-21
21。如何看待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國有”,“集體所有”?
公有是手段,不是目的;公有制最終也要服務於一定範圍內具體的人,具體的私。
人性是自私的,權力有優先滿足自身欲望的本能。由於公有權力不受限制、約束、制衡和監督(見問15-公有制與真實法治不可能相容及問17-公有制與真實民主不可能相容),公有制名義的服務範圍(全民,國家,集體)與其實際的服務範圍並不相同。
在公有制的一元權力控制(壟斷、控制、干預、決定)機制下,所謂的公有資產,一部分通過權力決定(分配)過程,為公有權貴集團事實占用、私享,一部分因着權力控制、決定,成為公有權貴各種內外部交易(如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以權謀私、國際撒幣賄賂等等)的工具,一部分則直接私有化為權貴名下的私產。
一元權力控制,特權肆虐,民權不彰,使得“全民所有”,“國有”,“集體所有”實質是公有權貴集團及其姻親圈子(優先)所有所享。公有制社會的財富高度集中於公有權貴圈,發散度極低,從人均比例上說,只有極小一部分流向普通大眾。公有制以提升公平,減小貧富差距為標榜。然而,人的自私、貪婪,遭遇不可制約的公有權力,卻必然使公有制社會財富分布極度失衡。
公有制是一種異變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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