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維網上有一篇文章名叫《美國大學為何禁止師生戀?》鏈接如下
http://digest.creaders.net/2019/12/13/2167686.html 疑似是一個去過紐約留學、台灣出身或者和台灣學界有比較多交流的女性心理諮詢師寫的,裡面從大學老師性騷擾學生出發,說到了關係互動包括”內容和存在”兩個維度,提到了【……台灣專欄主編Audrey Ko稱之為:“以權力狩獵,交換自己性徵服的戰績。”這種權力不對等,不一定是“政治/經濟權力”,而指代的是更為“廣泛”的權力,包括了任何在家庭關係、職場位置、師生關係、年齡差距、不同性別、性知識的豐富程度、社會地位等雙方的差異中,所存在的一種權力不平衡】,提到【一個叫Yonack的人說“ 當弱勢一方有所求,無論是工作、還是好成績、晉升/演出的機會等等,能夠(幫助)實現這些需求的另一方便擁有了“權力”】,【由此可見,在上下級之間;在教授與學生之間;在諮詢師/醫師與來訪/患者之間,都存在這種權力差異。擁有權力的一方,比如上級、教授、諮詢師、醫師,對於另一方,下級、學生、來訪、患者,所施行的性侵犯便是一種“權勢性侵”】,【很多研究者認為,當權力介入,人們的知情同意就會喪失百分百的自主性。你究竟是愛上了對方,還是受到了權力的誘惑、威脅?很多時候可能自己都不會明白。而很多人在脫離了權力關係後,會為當初的投入感到後悔】、以及其他的一些如何治療被性侵的性心理創傷云云。
這篇文章雖然很政治正確,但是學術功力卻不太過關,“關係”互動的內容本身就是“存在”,“一起吃飯”之類所謂的“關係的內容”是不能夠從“互動”中分離的,“性關係”的本能圖式也是這樣,完全不存在關係互動中“存在和內容”兩個維度的分離,就像將一個概念如“蘋果”分為構成這個概念的不同字母片段和字,這種區分根本沒有必要,脫離了具體互動方式即脫離了所謂“關係的存在過程”的“關係的內容”根本不存在,反之亦然。“性關係”也就是只有性的內容而沒有關係過程的“性關係”根本就不存在,反過來也一樣,”內容”就是存在的過程、用存在的過程去變成事實而非幻想和概念,所以”關係互動包括兩個維度、內容和互動的存在”這種“某某事情包含着這件牟牟事情的存在過程的這個存在維度”的說法就像沒話找話,“互動包括互動過程”一樣讓人哭笑不得,看起來就像那些過度的左派鑽概念牛角尖的,或許提出這種“關係互動包括內容和存在”這種概念的人想說相互之間的相處邏輯、和這種相處的邏輯可以代入到不同的形式中去的比如權力關係的邏輯可以表現在婚姻也可以表現在親子等形式中,這是具體載體和抽象邏輯的不同,關係的形式載體和關係邏輯的兩個維度卻被弄成“關係的內容和存在”這種越說越讓人不明白的方式,無論提出這種概念和說法的人是中國人是美國人或者什麼紐約大學名牌教授,實際上表現出的水平就讓人感到非常勉強、有點讓人捏一把汗的感覺。
至於這篇文章的作者關於“心理諮詢師為什麼不能和來訪者發生性關係”的解釋,則完全是錯的,屬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看到心理諮詢行業里的行規規定心理分析師不能和來訪者發生“包括性關係在內的各種雙重關係”,就望文生義,以為那是禁止權力騷擾導致的,是因為權力關係中弱勢一方分不清自己是不是自願所以會受到後悔、因為後悔所以創傷、為了避免這種後悔導致的創傷而禁止心理分析師和來訪者性關係。這種說法實在膚淺的要死,把科學問題變成道德問題,心理分析包括心理分析督導關係如果發生雙重關係的話會很不合適、並不是因為”權力”的問題,同樣的“權力關係”純粹生理治療的醫生和病人比起心理分析這種軟性權力而言要權力要用生理器質性疾病來表現地權力“硬”得多讓被控制者不由自主得多,當然這篇文章的作者和個別心理比較偏執的醫院自己也可以把醫患戀愛或者醫患上床當作是權力侵犯的犯規犯罪要被開除什麼的等等,但是卻沒有法律和行業規定禁止不是從事心理學相關臨床的醫生有這種規矩,那怎麼辦呢?
至於這篇文章的作者提到的【在台灣,利用親屬、監護、教育、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獲得性交機會,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類似的規定在歐美和港澳台地區還有很多】且不說“類似的規定”是什麼規定、具體有哪些在實際上含糊其辭,網上查不到在歐美和港澳有這類這麼簡單一刀切又旗幟鮮明的規定,單從這句話本身來說,就足以起到扭曲法律文本的真相的作用,“ 利用親屬、監護、教育、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獲得性交機會,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利用親屬關係去相親、介紹對象談的有意思就上床、算不算利用親屬關係獲得性交機會,送文件的和收文件的好上了算不算利用公務關係獲得性交機會,“利用業務關係獲得性交機會”就更加離譜了,按照這種東西那台灣性交易合法化的通過在台灣合法的性交易獲得了性交機會的雙方算不算觸犯“利用業務…”然後判從幾個月到幾年的刑,談生意的一男一女互相做生意”業務關係”所以這男商人和女商人禁止上床也禁止可能導致上床的婚戀、已經婚戀的不許相互做生意”辦業務”否則判幾個月到幾年的刑。這樣的扭曲法律文本的說法里夾帶着主觀想象和願望歪曲的台灣和“類似的規定還很多”的歐美港澳台等地方實際上的樣子也就可想而知,人家實際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遷就這種人的拿社會許多人際關係去上綱上線的幻想。當然,讓這篇文章的作者的思維那樣的人自己去搞政治、就真有可能談生意的一男一女互相做生意”業務關係”所以這男商人和女商人禁止上床也禁止可能導致上床的婚戀、已經婚戀的不許相互做生意”辦業務”否則判幾個月到幾年的刑地烏托邦上綱上線發泄左派違拗感的正義感。
而至於”貞操也是一種權力……”居然還要從什麼社會地位差異、發生性關係後的女人被認為不貞操出發所以貞操才“權力”,這就水平跟讓人捏把汗了,或許這麼說的人壓根就是從怎麼去防範性關係發生的視角上去看的,貞操這種明顯的性奴役因此才需要繞一個大彎才重新變成一種權力否則就變成好像很和藹可親沒有什麼侵犯和壓迫似的。
回過頭來說說【當弱勢一方有所求,無論是工作、還是好成績、晉升/演出的機會等等,能夠(幫助)實現這些需求的另一方便擁有了“權力”……由此可見,在諮詢師/醫師與來訪/患者之間,都存在這種權力差異。擁有權力的一方,比如諮詢師…對於另一方……來訪者、患者,所施行的性侵犯便是一種“權勢性侵】的說法,貌似正確和政治正確,最後政治正確不正確不管,但是科學上不正確,雖然心理諮詢師確實也不可以和來訪者發生包括性關係雙重關係,但是如果雙重關係不是因為觸犯性禁忌不是上床而是請吃飯、會有人覺得這是多麼利用權勢而不是利用別的什麼嗎?這種”廣義的權力”沒有性禁忌潛意識墊底的話還會那麼被當作是權力嗎?
心理諮詢師不和來訪者發生包括性關係在內的雙重關係,包括不能是親戚更不能是親子關係、夫妻關係,不是因為心理諮詢有了權力關系所以有這些雙重關係就構成什麼侵犯而被侵犯者還不自知,否則親子關係哪怕成年人對成年人的”爹對兒子說,你敢背着我怎麼怎麼做?”這種也成了心理諮詢雙重關係裡那樣“權力侵犯了什麼什麼”的了。心理諮詢的關係是因為以傾聽為基礎,一方必然提供傾聽而另一方被許諾自己被傾聽而不必像社交生活的心理關係中到處被掣肘那樣經常要打量揣度別人的想法和感受、經常要顧忌對方、一邊顧慮着對方一邊選擇性表達自己,這樣就做不到將心理分析師當作一塊屏幕那樣充分地沉浸在來訪者自己的自我感受中傾訴和表現自己的內心感受,反過來心理分析師如果也像社交活動那樣去處理來訪者,也就不會注意到被掩蓋在社交活的形式下、來訪者的許多言行表達中隱含的潛意識的想法和邏輯,正因為與社交生活為拉開了距離、所以沒有了社交生活的交往邏輯和習俗的需要、還是轉移表現了來訪者在社交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這才使得這些轉移到“撤去了社交關係生活、仿佛空白屏幕”那樣心理分析“傾訴與傾訴被傾聽”當中去的來訪者平時社交中不知不覺表現流露但卻隱藏的深層次情結與糾結得以清晰地被看到、被過濾出來。而如果發生了包括性關係在內的雙重關係,會引起這種狀態的混亂,造成創傷的其實就是這種混亂。
這種”情慾轉移”狀態里的表現里來訪者覺得自己好像愛上了心理分析師,這不是因為心理分析師居高臨下給來訪者打分或者批准不批准來訪者順利從學校畢業的“權力關係”導致的,不存在心理諮詢中心理分析師對來訪者說或者用別的什麼方式強調“你要聽我話、不聽的話後果嚴重”,反過來心理分析師傾聽來訪者、允許來訪者暢所欲言表達自己真實感受和想法的時候將來訪者平時掩蓋的不好意思流露的比較原始的內心情感流露出來,被來訪者要求心理分析師要聽話倒是常有的。來訪者“愛上”分析師因為並不是真正社交生活引發的,引發這種“愛上”實際上是無法構成社交生活的心理諮詢那“一方擱置自己的主觀需要和感情表達,像容器那樣不去發號施令不去指手畫腳地不要讓自己的表達去設置另一方要怎麼表達或者有意干擾另一方的表達、讓另一方能沉浸在自我之中暢所欲言地傾訴並且的得到傾聽;而這個‘另一方’則正好不受打擾地傾訴和被傾聽”,引發來訪者”愛上”心理分析師的是這種不可能作為社交生活、非常專業精細地從社交互動中分離出去的理性的技術操作所引發的,如果順着這種“愛上”去發生雙重關係等等,就離開了這種理性的技術操作的回到互相情感交流的社交互動,“愛上”的基礎就消失了,愛上心理分析師又被心理分析師所接受的來訪者於是感到被騙了。但是要強調這不是“權力”導致的,沒有傾聽就沒有”愛上”、如果那是因為權力的話命令本來不愛自己或者沒有變得貌似愛上自己的來訪者出於屈服自己心理分析師的”權力”而順從和自己上床,那明顯是荒唐的要死而且一看就知道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性,跟什麼要挾學生不跟自己上床就不許畢業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最後,這篇文章定義的廣泛的不限於政治經濟的“權力”,也是有管的寬,左派幼稚病上綱上線、不符合烏托邦的是這也壓迫那也迫害的那種幼稚表現。要知道社會關係在於價值交換,價值交換本身就產生權力,比如很普通又明顯的一個廠家自己製造了一批貨物需要別人承銷,別人要是承銷就要談判、要談價格要提各種要求,如果廠家憤而覺得”你這是用我不得不賣掉那批貨、而你可以滿足我幫我賣掉貨弄到錢的需要來要挾我、對我產生了權力,權力脅迫我跟我談條件”,那不是腦子有問題嗎。一個人愛上另一人、即使不是產生於權力脅迫,“愛上”了之後也變成了被愛的人對產生愛的那個人有了權力,被愛者比起施愛者就站在權力主動的位置上,不然怎麼會有那麼多失戀的痛苦不堪的人,怎麼會有那麼多愛得很卑微到頭被辜負的男女呢?那怎麼辦?是不是也要揮舞烏托邦大棒去命令這種掌握別人痛苦或不痛苦的“大權”的人必須遵守紀律不可以提各種要求?
所以,這篇文章雖然看起來非常政治正確,但是卻帶着烏托邦幼稚不切實際的毛病,一方面把心理分析關係裡禁止雙重關係的科學問題搞成了雙重關係不是因為科學客觀邏輯上引向創傷的不合適而是因為主觀上權力騷擾來訪者,把科學問題變成道德問題而且變得的非常走樣;另一方面又“廣義的、不限於政治經濟、而是包括從家庭背景到學識到性知識到社會地位到……的任何方面的差異導致的不對等的權力”地,基本上把老師威脅學生的道德問題變成了烏托邦問題,你找一個“不限於政治經濟,包括社會地位,學識,性能力,存款數額……”各方面都沒有這種“所有方面的差異產生的權力”的,找兩個“所有”方面都沒有差異或者差異剛好正負值抵消的,徹底對等地不存在因為差異而產生權力的兩個人來試試看看能找得出來嗎?
有差異才有價值交換,有價值交換就有需要交換的心理勢能、就有這種”廣義的權力”,這本身是正常的,只不過老師威脅學生不跟自己談戀愛就可能掛科之類,是“廣義的權力”的價值交換里的欺詐行為,學生符合學校錄取條件、交了學費、沒有不能順利畢業和沒有掛科的實際問題,那麼按照學校的教學大綱、招生簡章和學生管理等公開的制度綜合形成的契約文本,學生符合了公開文本里的條件,就有資格如實及格和正常畢業,學生滿足了學校招生的“契約文本”里的條件、向學校提供了符合契約文本的價值(學生的學費和學業建設本身也是價值),學生就有權力要求校方遵守契約,老師提出不請吃飯不跟自己上床就不好順利畢業等等什麼的之類,這些並不是學生報考學校即試圖與學校進行價值交換的契約時所能明白的權利和義務,那麼老師這種要求就相當於服務業里的欺詐,這種欺詐伴隨着權力,但是問題的關鍵在於產生權力的價值交換過程的欺詐、而不在於價值交換及其產生的權力好像是不正常的不可以有性關係和戀愛的,師生戀容易出問題主要是容易產生這種價值交換產生的權力掩蓋了價值交換本身的欺詐,為了避免過於仔細的甄別和容易被鑽空子所產生的麻煩所以這麼做。我不明白本來這麼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許多學者尤其是有烏托邦傾向的學者居然幾十年了就是看不明白,研究了幾十年越研究越離題地遠離要領,甚至弄出”只要是有差異、有不對等,就產生廣義的不限於政治經濟的權力”,然後言下之意有這種“權力”的性關係和戀愛等就是好像是被權力騷擾和強迫出來的,“自己不是愛上權力而是愛上那個人”也就是”自己不是愛上那個人和自己的差異、不是愛上和自己有差異和自己某些方面不對等而產生的廣義的權力,而就是愛上什麼都和自己沒有差異的那個人”的那種愛才是不受權力脅迫誘導的才是真的,這種烏托邦腳踏空中樓閣不切實際的構建烏托邦世界的傾向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