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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第一款,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向德國皇帝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攻擊的直接原因)
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宗室原為斬殺,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反對義和團拳民主張如庚子被禍五大臣等,加以復職或受嘉獎。此外,在義和團屠殺或折磨外國人的城市招募文職和軍事官員的考試被暫停五年
第三款,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
第四款,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污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
第五款,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
第六款,中國共付各國賠償金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厘,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台一律拆毀。
第九款,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紮軍隊。
第十款,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
第十一款,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
第十二款,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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