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執行土地政策決定的策略的指示
(一九四二年二月四日)
毛澤東
(一)中央政治局一月二十八日所通過的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是綜合五年來各地經驗而得到的結論。它的基本精神是先要能夠把廣大的農民群眾發動起來。如果群眾不能起來,則一切無從說起。在群眾真正發動起來後,又要注地主能夠生存下去。所以在經濟上只是削弱(一定要削弱)封建勢力而不是消滅封建勢力。對富農則是削弱其封建部分,而獎勵其資本主義部分。在經濟上,目前我黨的政策系獎勵資本主義生產為主,但同時保存地主的若干權利,可以說是一個七分資本三分封建的政策。在政治上則實行三三制,使地主資產階級覺得還有前途。所有這些,都是為着拆散地主資產階級與敵人及頑固派的聯合,爭取地主資產階級的大多數站在抗日民主政權方面,而不跑到敵人與頑固派方面去,跑去了你則可以爭取回來。
(二)聯合地主抗日是我黨的戰略方針。但在實行這個戰略方針時,必須釆取先打後拉,一打一拉,打中有拉,拉中有打的策略方針。當廣大群眾還未發動起來的時候,一般地主階級是堅決反對減租減息與民主政治的,在這種時候我們必須積極援助群眾打擊地主,摧毀其在農村中的反動統治,樹立群眾力量的優勢,才能使地主階級感覺除了服從我們的政策,便不能保持他們的利益,便無其他出路。在這種廣大群眾的熱烈鬥爭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過左的行動,而這些過左的行動,如果真正是廣大群眾自覺自愿的行動,而不是少數入脫離群眾蠻幹的(這是絕對不許可的原則問題),則不但無害,而且有益,因為這足以達到削弱封建勢力發動群眾之目的。在這時,如果畏首畏尾,害怕群眾參加,那就是右傾錯誤。這是策略鬥爭的第一階段(打的階段)。但是這個階段應被聯合抗日的戰略所限制,不能聽其自然發展下去,以致迫使地主階級跑到敵、頑方面堅決反對我們,或跑出去了也不願回來,妨害抗日戰爭與抗日根據地的鞏固。因此,黨的策略不是在事先防止這些過左行動的發生,以致妨害群眾之充分發動與充分起來,而是在群眾已經充分發動充分起來後,能夠及時的說服群眾。糾正過左行動,給與地主以交租交息及政治上的三三制,保證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使其感恩懷德,願與我們合作,達到抗戰之戰略目的。這就是策略鬥爭的第二階段(拉的階段)。在策略鬥爭的第一階段中,也不是一切打倒,而是爭取一部分傾向我們的地主(打中有拉),中立、麻痹一部分動搖不定的地主,集中火火力打擊一部分最頑固的地主(但與內戰時期打擊地主的內容與形式都不相同)。在策略鬥爭的第二階段中,我們必須表現極力寬大,認真實行三三制與交租交息,認真保障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公開批評內部宗派主義(關門主義),糾正過火行動。在這種時候,如不着重說服黨員說服農民爭取地主,就不能拆散地主與敵頑的聯合,就有使我黨與農民陷入孤立以至失敗的危險。但在糾正過火行動與作自我批評時,必須同時注意保護幹部與群眾的積極性、熱烈情緒或熱氣,須知我們正確的批評過火行動與宗派主義,決不是向這種熱氣潑冷水,使幹部造成消極、群眾失望、地主反攻的局面。在正常的鬥爭過程中,應該有一種醞釀鬥爭的準備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地主還是優勢,農民正在準備鬥爭,如果把這個作為第一階段,則實行鬥爭(打)為第二階段,團結抗日(拉)為第二階段。在晉察冀區域除了雁北及平西尚未普遍與徹底按照我黨政策解決土地問題以外,其它基本區域都經過了醞釀,鬥爭、團結這三個階段。這是正常的策略模範。在其它若干根據地中,也有這種模範。所有這些都是為着執行聯合抗日這個戰略方針的總過程中,應該極力注意的策略階段。
(三)各地過去在執行土地政策中所發生的過左錯誤,大體已經糾正。在今天一切為廣大群眾所擁護,而地主又已不至嚴重爭議的事件,應作為已經解決,不再變動,維持良好的抗日秩序。但對三三制之沒有徹底執行,及地主農民間尚有重大爭議的事件,仍須着重糾正錯誤。
(四)目前嚴重的問題是有許多地區並沒有認真實行發動群眾向地主的鬥爭,黨員與群眾的熱氣都未發動起來,這是嚴重的右傾錯誤。這種錯誤不但在較差的根據地中是嚴重的存在着,就是在最好的根據地中,也有一部分區域尚未實行減租減息與發動群眾鬥爭。因此目前需要強調反對這種右傾,要求一切沒有實行減租減息,沒有發動群眾熱情的地區,在廣大農民群眾自覺自愿而不是少數人包辦蠻幹的基礎之上,迅速實行減租減息,迅速地把群眾熱情發動起來。各地黨部必須檢查此問題,如有些人釆取漠不關心與官僚主義的態度;就須向他們指明加以糾正。
(五)在農民已經充分發動,徹底執行了減租減息,經過了“打”的階段,因而進入了“拉”的階段的地區,由於我們開展自我批評糾正過火行動,徹底實行三三制與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地主階級必然要抓住新政策之有利於自己方面加以擴大和農民作鬥爭。這一階段(拉的階段)各階級的爭議,只能採取民主的合作的合理的方式去進行,而文化落後的農民群眾,甚至區多幹部,遂容易被老奸巨猾的地主所欺騙,或被地主收買操縱區村政權,或被地主打擊而不敢回擊。因此必須教育縣區村三級幹部學會與地主作合法鬥爭的本領,熟悉政府的法令,熟悉拉中有打的策略,以便對付某些奸猾地主的無理進攻,必須防止被收買。
(六)減租是減今後的,不是減過去的,減息則減過去的,不是減今後的。大體上以抗戰前後為界限。在減息問題上:第一,應當允許農民清算舊賬(包括公賬、私賬),以此作為發動群眾的手段,到了群眾已經充分發動,才把雙方爭論加以調停,使歸平息。第二,抗戰以後是借不到錢的問題,不是限制息額的問題。各根據地都未認清這個道理,強制規定,如息額不得超過一分或一分半,這是害自己的政策。今後應該聽任農民自己處理,不應規定息額。目前農民只要有錢貸,即使利息是三分四分,明知其屬於高利貸性質,但子農民有濟急之益。同時政府每年的建設費中應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投於農村,作為對農民的低利貸款(包括合作社貸款在內),以發展各根據地基本的農業經濟,而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投入公營工商業及私人商業。須知發展農業不但是農民的利益,而且就是擴大政府稅收的最好與最可靠的來源,就是解決財政部門問題的基本政策。
(七)中央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決定及三個附件都已公開發表,各地應立即公布廣為宣傳,認真實行。這是我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的最長時期的土地政策,不但今天必須實行,而且還有很長時期要實行的。至於本指示則是專門對黨內,不得公開發表。每一個根據地內應利用會議,黨校、文件,使黨的基本幹部懂得黨的戰略與策略方針。然後經過他們使下及幹部懂得,使這種具體的策略教育確收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