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於TikTok |
送交者: penseur 2024年03月27日13:31:3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於TikTok 11 月 30 日,美國蒙大拿州地方法院法官唐納德·W·莫洛伊 (Donald W. Molloy) 在初步禁令中阻止了蒙大拿州對 TikTok 的禁令。 該禁令定於 1 月 1 日生效。莫洛伊法官裁定,原告——TikTok 和五名位於蒙大拿州的 TikTok 創作者——很可能“根據案情勝訴”。 原告辯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禁令侵犯了用戶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受到聯邦國家安全法的優先考慮,並違反了商業條款。 莫洛伊法官對此表示同意,並在禁令中寫道,就第一修正案的擔憂而言,該禁令“甚至不可能通過中間審查”,而且“蒙大拿州立法機構和總檢察長更感興趣的是針對中國在 TikTok 中的表面角色,而不是保護蒙大拿州消費者。” 美國憲法又稱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旨在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正如權利法案的前言所述: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定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權利。 也就是說,憲法只規定了政府的權限,而權利法案則是對人民享有權利的確認。 第一條修正案的規定很簡單: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徒法不自行。要想讓憲法得以實施,該法又直接,間接地對規定了法院對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的違憲司法審查權。這也是美國三權分立制度與其它 西方國家法治的不同之處。一般來講,議會通過的法案很難被法院推翻。而在美國是常有的事。 司法審查權的確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美國先人擔心以烏合之眾為主體的社會大眾被誤導,而把國家引入歧途,如二戰前的德國。當時的德國很多反人類,挑唆仇恨的行為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而暢行無阻的。 TikTok總裁周受資在美國會山聽證會接受質詢時,明眼人一眼看出,很多議員不僅無知,而且蠻橫,為反對而反對,拿不出任何有效證據。然而,即使這樣,眾議院還是通過了對TikTok的禁止法案。 而TikTok硬剛的底氣在於,它在美國有1.7億的用戶,有三十多萬以此謀生的就業者。還有,它不差錢打官司。 球最後落到華盛頓聯邦最高法院大樓。是按照嚴格的憲法標準予以裁判,還是與政治掛鈎,自由裁斷,這是九位大法官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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