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民主理論講座第116講 :你的自由止於我的權利
各位小朋友,今天我們來談一個民主制度的核心原則——自由的邊界。
這句話——“你的自由止於我的權利”——常被追溯到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1859年出版的《論自由》中提出的思想。密爾認為,個人自由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但這種自由並非無限制。它的界限在於:當你的行為開始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時,這種自由就必須受到限制。
在民主制度中,這一原則有三層重要含義:
自由與權利相互依存 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須與他人的權利共存。你有表達的自由,別人也有免於誹謗和傷害的權利;你有經營的自由,別人也有公平競爭的權利。
法律是界限的守護者 民主社會通過法律來劃定自由的邊界。法律不是為了壓制自由,而是為了確保每個人的自由都能在平等和安全的環境中實現。
公共理性與自我約束 真正成熟的民主,不僅依賴法律,更依賴公民的自覺。自我約束、尊重他人,是自由得以長久存在的前提。
密爾的思想提醒我們:民主不是“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自我”。
在今天這個信息高速流動、社會高度多元的時代,這句話依然震耳發聵。它不僅是政治哲學的原則,更是日常生活的準則——無論是在街頭的抗議、網絡的言論,還是社區的公共事務中,自由與權利的平衡都是民主健康運作的關鍵。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