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強勢不光是指收入。我舉的例子裡面包括了政治和經濟上的人物。但是到底是有錢還是有權才是有勢的討論並不屬於我討論的歧視的範疇。
我的論點是:所謂的“弱勢群體”通過自強來改變受歧視的狀況,根本和歧視者認定的你的“弱勢”是兩回事。在歧視行為發生的時候,受歧視者確實在某些方面處於弱勢(例如性別,膚色,身高,出生地等等),但是這個弱勢是歧視者的偏見造成的(長得白比長得黑好,長得高比長得矮好,生在城市畢生在農村好)。但是偏見本身並不構成歧視。歧視是要對被歧視者產生惡果的。這些歧視不是你感到別人看不起你就完了。而是他真地採取了行動對你造成了傷害。歧視者用你無法改變的標準來判你的能力、人品,甚至生存、就業和維護個人尊嚴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他看到你是黃種人(或者農村人)就認為你可以隨便打罵的時候,你的其他努力都是白費的。因為你並沒有按照他的標準改變他眼裡的你的真正“弱勢”。
此外,你可以說別人歧視你,又沒有大礙,無所謂。但是正是這種無所畏的態度讓歧視者有恃無恐。如果都是正常的人,憑什麼我不能像別人一樣受到別人的尊重?當然,我不會動不動就動用反種族歧視法來對待每一個對我有微詞的人,但是有了這個法我可以保證他想加害於黃種人的時候至少是要想方設法找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而這個理由在保護人權的社會中並不是那麼好找。在幾年前的中國大街上,你是可以因為是農村人而“名正言順”地遭到城裡人毆打的;沒有城市戶口的保姆在大街上聽見有人叫她,卻要假裝牙痛不說話,就是因為城管的人在不遠處溜達。對於這些經歷,對於現在那些乾瞪眼卻不敢隨便動手打人的城裡人,咬牙切齒卻不敢隨便剋扣工人工資的成立老闆,農民工現在也是一笑了之。但是如果中國對待農民工的政策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輿論對這種歧視行為沒有譴責,他們想像現在這樣一笑了之根本就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