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災-捐款-和生命中的“九三年”(5) |
| 送交者: 西岸 2008年05月28日15:53:0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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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國憲法中關於美國公民的權利部分並不在正文,而在被稱之為BILL OF RIGHTS的前十個修正案。之所以是修正案,就是說立憲時沒寫入。不是沒想到寫,而是不願意寫入。BILL OF RIGHTS是亞當木從立國一開始就極力倡導的,為此威脅要“罷工”,要分裂麻州出聯邦。其實那時還沒有聯邦,國父們還是在起草獨立宣言的階段。言論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內容。比較讓人跌眼鏡的是,亞當木是歷史上第一個把報社記者關進牢房的總統,罪名是批評總統。 美國關於言論自由的最著名案例是“德州對約翰遜”的焚燒國旗案的最高法院判決。記得當年在國內時看過一篇關於美國焚燒國旗案的文章,最後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就是一句話,大意是“美國國旗所代表的精神包括將其燒毀的精神”。不知是誰把這個案子的結果理解成了這樣,或是人為拔高“美國精神”,那是年輕人比較崇美的年代,當時看了特感動,覺得真是“自由無價”。 確實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般用一句話來體現其精神,雖然判決書本身很長,但就這個案子的判決並不是上述所言。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焚燒國旗的約翰遜無罪是基於其行為是一種表達自己意願,也就是與言論類似且沒有直接造成社會人員物質損失的活動。“政府不應因為不喜歡人們的言論而制止人們的表達意願的形式”,這才是最高法院的意思。 但這個案子說明的是憲法保護人們說話這種形式的權利,但不是直接針對所說的內容。對於所說的內容,不是政治範疇但卻是屬於道德範疇的事情,人們是有權利質疑和反對的,這也是在整個很長的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的。案子的判決是5比4,直至今日保守派還試圖在國會立案,設立禁止焚燒國旗的法律,認為焚燒國旗超出了人們的能接受的道德底線。 人們生活在一個社會中是要為自己在社會中的行為負責的,法律對不良行為的定義是直接對社會造成危害,但道德基礎不僅是人們制定法律的基礎,也是人們評價社會行為的標準。不對社會直接有害的,不意味不會間接有害。法律是一種程序,但比較道德而言,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統一標準,即社會的道德標準是要高於法律標準的。 人道主義、人文主義和民權思想都是社會道德的思想基礎,當其精神成為人性中的自然屬性後所謂的道德水準也在逐步提高。當人們強調言論自由時,很多情況下是對社會道德底線挑戰,比如焚燒國旗的例子。否則基於大眾理念或中國人比較容易接受的說法,道德水準的意見是不必援引言論自由的概念來自我保護的。從這個意義講,言論自由是保護少數的武器,也是人文主義的表現。人文主義或民權思想的一個具體表現就是容忍不同。 但言論的社會效果是由道德標準衡量的,不是用法律衡量的,就中國的事情而言,台獨與藏獨就是例子。但涉及國土獨立的事情涉及到資源的占有方式和對整個國家的未來的影響,純粹是政治範疇的內容,不同的人基於不同的利益和涉及到自己的程度,觀點可能不同。 而救災則是屬於另一個範疇,應該屬於人性的自然範疇但可惜在一些中國人或乾脆說一些華人來說不是。救災初期,很多事情都不明朗,明顯不是基於事實而是猜測(“據說”、“我認為”之類的東西)的網上對救災的負面言論體現出來的冷酷,包括該不該捐款,甚至能為不捐款辯解,都表現出了很強的選擇性的特點。我說過中國人缺乏人文主義思想,但不缺少人道主義思想,任何事件都可能為我所用,根據自己的利益取捨。國與國之間如此可以理解,因為國家是政治範疇的玩意。甚至不同種族不同文化之間的人也可能會這樣,因為畢竟不是同一社會環境,對自身的影響相對要小,但對於同種族同文化即同一社會文化圈的人的生命呢? 為救災捐款不是義務,不捐也不會有法律制裁。但捐款有前提條件,比如要保證不會被貪官占有,是不是把反貪官的政治理念置於災民生命之前呢?捐款不過是人們對於災難的態度的社會行為,但是基於個人的社會道德理念。人文主義與人道主義的區別就在於同情弱者,而不是有選擇地定義同情的對象和滿足自己的利益。 中國政府對救災表現了極大的責任感,軍隊通過其犧牲精神也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國家工具作用,各種媒體包括外國的報道,人們在這個信息時代都可以自己看到自己判斷。任何事情都不會是完美的,問題總是存在的,比如貪官不會消失,還會利用災難傷害社會。但在救災才開始就質疑政府的救災誠意,比較獨裁體制,自己定義外援不能進來的原因,沒有一點軍事常識憑電影的知識就質疑軍隊的能力,等等,客觀上是散布傳播謠言,攪亂人們對救災的信心,對救災有什麼建設性意義呢?當塵埃落定後,人們總要總結,那時任何意見都是有意義的,也是比較容易找到事實支持(有時間的話,也許介紹一下美國救災體制的形成過程。民主體制下人們也不是天生就聰明完善,因為從人的本性角度講,人總是從教訓中學習的,事情沒發生時,總會有兩派不同的意見基於不同的利益爭辯而沒結論,比如現在關於全球變暖)。還是那句話,在一定環境,在一定的時間,到底把什麼放在首位呢?人的生命,還是自己對社會體制之類的屬於政治範疇的東西呢?這不是用言論自由可以辯解的,是人們道德水準的評判。 同樣逼人捐款也是基於社會的有選擇性的道德標準,也是不能容忍不同。無奈的是在中國這種環境下人們不得不遵從這種道德標準,因為人們要在這個社會環境裡生活。這也是整個社會缺乏人文主義思想的表現(涉及到中國時大概會更具體些)。 所謂道德標準不過是人們社會行為準則的統稱,是總在變化的,取決於人們對某種社會行為的認同或反對的程度。考察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一個社會主義的全民均富的社會是不可能建立在沒有人文主義思想的基礎之上的,因為分明的等級制度是實現資源分享的阻礙力。 另外,一個人文主義思想占社會主導的社會是不可能是貧窮的社會,人性中屬於自然屬性的生存本能是不可能長期被所謂“高尚犧牲的道德”之類的屬於社會屬性的東西壓制的。 中國包括中國人現在有了其歷史上最高的財富水平,NPR報導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國是最有能力抵抗災害的,因為國力的強大,資金的富有,和體制的高效。現在是不是一個機會呢? 在前面我提過,中國社會沒有人文主義觀念,是因為從沒有過產生這種觀念的社會環境。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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