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an2009: 鄧玉嬌案使一些刑法專家有些變態 |
| 送交者: Jean2009 2009年06月19日05:25:4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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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一審判決後,一批刑法專家迅速粉墨登場為鄧玉嬌“有罪免罰”的判決唱起了讚歌。如北師大法學院的 盧建平 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的 高一飛 教授,武漢大學的 馬克昌 教授等,他們異口同聲地認為鄧貴大等人對鄧玉嬌的行為不屬強姦行為,也不屬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因此鄧玉嬌不擁有無限防衛的權力,必須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鑑於防衛過當非罪名,故必然會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這些教授都有許多耀眼的法律精英頭銜,他們一致肯定一個初級法院的判決,似乎完全可以一言九鼎了。但是看了他們別出心裁的論證過程,並沒發現有什麼令人信服的法理精髓闡述,更多的是立場使然下的邏輯詭辯和裝聾作啞。下面圍繞他們主張的不構成強姦罪和不存在嚴重暴力的問題,作出如下相反論證: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其中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此罪的本質特徵。只要在這個前提下為達到姦淫婦女的目的而採取的任何手段,都屬強姦罪的客觀行為。所謂“強行”手段,是指為姦淫目的而防止婦女反抗的所有行為,而絕非一定要出現嚴重危及婦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才能構成此罪。如推倒或按住婦女身體的某些部位,用酒灌醉、麻醉等使婦女不能反抗等行為,雖不會對婦女的人身安全造成多大損害,但同樣屬於構成強姦罪的“強行”行為。
法律之所以要特別賦予強姦罪實施過程中的受害人擁有無限防衛權力,在於強姦行為對婦女的精神恐慌和身心傷害是極其嚴重的,常會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殺,因此必須把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看成與人的身體、生命一樣重要;只要婦女能合理地判斷出對方是企圖強姦自己,並在作出初步反抗後並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即可對正在實施的任何強姦行為採取無限防衛。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的強姦犯也總是在語言威脅和輕微暴力不能得逞時,才逐漸增加暴力程度的。如果認為只有強姦犯實施了劈頭蓋臉的暴力打擊或兇器威脅時才能進行無限防衛,顯然是對法律的惡意歪曲;而且等到將婦女打昏或打死再實施姦淫,那就不僅是強姦罪了,而是數罪併罰的問題了。
現在再來看鄧玉嬌是否防衛過當就比較容易了。鄧貴大等人企圖與鄧玉嬌發生性關係,以及鄧玉嬌嚴加拒絕後繼續發生強行的肢體接觸,對此各方面是無法否認的,也就是說主客觀上都是符合違背婦女意志這一強姦罪的本質特徵的。存在的分歧主要在某些客觀方面,即從黃德智在水療區向鄧玉嬌要求性服務以後,到鄧貴大被剌死亡期間,雙方發生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屬於強姦行為和正當防衛行為? 專家們認為鄧貴大等人的行為不屬強姦行為,主要理由是當時有多人在場。這對一般不了解具體情況的善良人來說,是可以得到認可的。但正如黃德智所認為的那樣,女人到這裡來就是來提供性服務的;在一個能提供異性洗浴服務的夢幻城,他們根本不用顧慮幾個服務人員會對他們的性要求會帶來什麼妨礙。鄧貴大等人在酒足飯飽之後輕車熟路來到鄧玉嬌所在的娛樂場所,並對其肆無忌憚地實施以姦淫為目的的強行手段,沒有他人在場反而是不可思議的。事實也證明她們這幾個人沒有制止鄧貴大等人的強行行為,也沒有採取報警等措施。
所以,刑法專家們一廂情願地要為鄧貴大等人樹立“知廉恥”的牌坊,無論從法律上和實踐中都是難以令人信服的。更何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教室里、廣場上,都曾經發生過有多人在場的強姦或輪姦案件,難道這些都是不可能發生的虛假報道嗎? 其次,高一飛等法律專家不從主客觀相統一來認識鄧貴大等人客觀行為的性質,而是喋喋不休地將他們的強行行為肢解成一般的推坐、糾纏、毆打、侮辱、肢體接觸等行為,由此認為這些一般違法行為與強姦罪不搭界、與嚴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也不搭界,因此鄧玉嬌無權實施無限防衛。但是,以實施姦淫為目的的任何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都屬強姦性質的行為,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高一飛玩弄的是故意混淆強姦罪的既遂與未遂關係,似乎只有強姦既遂才能實施無限防衛。但是根據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在強姦犯罪實施過程中,除非出現犯罪中止和犯罪終止形態時,均可無限防衛。高一飛把本質上的強姦行為肢解為一個個的具體一般違法行為,說他不懂法律肯定說不過去,只能推斷他是站在某種特別的立場上別有用心作詭辯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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