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理:各古文化里的黃金拇指定則 |
| 送交者: 定理 2010年03月16日08:56:4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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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是回應檸檬的一張帖,很枯燥的,不過反正我得stranded在這個遠離辦公室的地方一陣子,樓下的討論有太那個了,湊合着讀吧。 可分為三類: 一、‘愛你的鄰居’: 猶太人的古版《舊約》:thou shalt love thy neighbor as thyself. 二、‘己所欲,施於人’: 路德‘福音’: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 阿理思多德:we should behave toward friends as we would wish friends to behave toward us. 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孔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babylonian talmud: that which thou likest not being done unto thyself do not unto thy neighbor. that is the whole of torah and the remainder is but commentary. 摩阿婆羅多:this is the sum of duty: do not do to others what would cause pain if done to you. 佛經udana-varga: 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 儘管類似,但不怕不識貨,至怕貨比貨。列在一起,其高下優劣立見。 第一類,‘愛你的鄰居’,聽上去好聽,其實蠢。因為‘愛’是很模糊各花入各眼的。就算你真愛你的鄰居,你做出的行為也可能是在害你的鄰居。日本軍在中國屠殺了幾十萬人,說是出於對中國文化的愛。美帝國在中東天天扔炸彈,也是出於對那兒人民的愛愛得不得不要向他們輸出炸彈,你如果因為愛你的鄰居於是去逼他的女兒天天哭着練琴,恐怕會立刻被報警銬走。所以《舊約》這條‘愛你的鄰居’,誤人也。 第二類,‘己所欲,施於人’。比第一類大有進步,因為不再是誅心,而是要直接規範一種行為。但是,還是經不起推敲。因為己所欲,不一定是別人所欲。一件事,因為是己所欲,就以為別人也要,硬塞去給別人,太imposing了。基督徒們吃精神鴉片,本來無可厚非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但他們就因為自己好吃那鴉片,就一定要把它推銷全球,若軟推銷你不要,他們就用大炮核彈來硬推銷,未免太那過了點。所以,這一類倫理也是挺害人的。 第三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比上一類聰明得多了。它教人別強加東西給別人。猶太人如果不想納粹搶自己的財產殺自己的家人,就別去搶人家巴勒思坦人的家園殺巴勒思坦人。基督徒如果不想共產黨來洗腦,就別拿着本‘聖’經去洗別人的腦。作為一個論壇的常客,若不想別人蒙張新馬甲上來挑撥別人斗自己,那麼自己就別日以繼夜地換着馬甲挑撥別人。等等等等。 當然,就算是這最高等類別,也不是萬能的‘普世’的。因為人與人總有不同。一個人的不欲,並不一定是另一人的不欲。例如阿巫談起法國肥鵝肝則色變,而本定理則對之多多益善。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雙邊倫理準則中最不蠢的第三類,恰好都是亞洲的古文化,其中四分之三更是來自東方;而且,其中表達得最精煉的,就是咱古中國的孔子的八字真言。 樓下職老想把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改成‘人不欲,己勿施’,小聰明是小聰明了,但卻是不通的,比最笨的第一類都更不通。為甚麼?因為這些雙邊倫理準則的關鍵,是讓一個人能從己及人,由易知(自身)推及難知(別人),正是這樣,才讓這些雙邊倫理準則有了可操作性。而職老的改動,則是想從難知推回易知,逆水行舟,笨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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