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大使館(領事館)特權的兩點澄清:
第一,大使館(領事館)不是該國家在所在國的所謂“主權領土”(sovereign territory)。所謂sovereign territory的重要特徵或屬性,是司法權。大使館(領事館)沒有這個特權。維也納外交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對館址提供的僅僅是所在國有義務保護其不被侵入的權利。
第二,對使(領)館人員提供的僅僅是免予刑事民事訴訟及免稅等豁免特權。但是,大部分為中國外交人員辯護的同學都忽略了維也納外交公約另一重要條款(第四十一條,見下),即享受這種豁免權的人員有義務尊重所在國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並不得干預所在國內政。
根據已知事實,休斯頓警察違犯了上面的第一條。而郁領事則違犯了第二條。當然,後者不能作為前者的理由。所以即使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雙方也都是有錯的。
至於不涉及外交關係的所謂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第一是非常難證明的。一般在抓住在逃嫌犯,警察在制服嫌犯、戴上手銬時,用力都會過度,而休斯敦警察好像沒有在制服郁領事同學之外,像對待Rodney King那樣地先用警棍大刑伺候。第二,警察暴力是美國內政,而中國政府一向認為外國政府無權干涉其他國家內政。所以估計不會在這個問題上過多花精力,除了中國媒體會在國內廣為宣傳外。
這件事情,既不涉及實質問題或核心利益,而且對中美都有負面,估計雙方會大事化小,而不會釀成一起外交糾紛事件。
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41
1.Without prejudice to thei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it is the duty of all persons enjoying such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to resp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ceiving State. They also have a duty not to interfer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that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