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公眾,應該對法律本身,執法程序的規定和執法的實際過程都有監督意識。
即使三個警察完全按照法律規定行事,至多只能是他們三個人依法辦事,可以免予處罰,但是不意味着法律或者程序的規定本身是不可挑戰的。我想,這裡很多人反對的是美國警察這種沒有人性的機械執法方式,是對制度的考問,而不僅僅是警察這一次的行為。
可惜,有人以前受到過類似的待遇,吃了虧,就把警察的強權當作真理了。如果是為了告訴新來的人學會自保,那是無可非議。但是,自保的哲學和法律的正義性是兩個不同的話題。教會個人自保,那是民眾對執法者的暴力做出的無奈選擇。但這不意味着施暴者照章辦事就是對的。如果按照這個邏輯,納粹軍人也是照章辦事,而且辦得一絲不苟。伊拉克當年的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迫害也是照章辦事,憑什麼美國要去“解放”人家?
從法律正義性的角度看,公眾輿論不去過問法律本身就存在的問題,或者執法者可能的濫權,卻去譴責被施暴者不懂得自保,這就有點助紂為虐的味道了。
多年前英國的一個黑人孩子,沒有犯什麼錯,卻受到警察照章辦事的對待,致死。你可能會說這個孩子不懂規矩,那是家大人應該說的,而應該是公眾輿論的導向。值得慶幸的是:英國民眾並不買“照章辦事”的帳,雖然警察本人沒有受懲處,但是民眾經過申訴,最後把章改了。沒有這種精神,你們美國黑人現在還在汽車後面坐着,華人還不斷地被驅逐出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