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平特拉維夫:照顧好窮人 |
| 送交者: 張平特拉維夫 2011年04月28日06:18:2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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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我們前面所說的猶太傳統對金錢的態度,我們也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在《密釋納》、《塔木德》這樣的超級宗教經典里會談論大量的經濟和金融問題。這種現象幾乎是猶太教經典所獨有的,無論是在儒道佛還是在基督教經典里,你都很難看到類似的情況。
不過,如果你以為這些經典開卷就談如何給自己掙錢,那就大錯特錯了。在討論各種私有財產問題之前,猶太傳統關心的首要問題是:怎樣照顧好窮人? 翻開拉比猶太教的樞紐經典《密釋納》,你看到的第一部《種子部》的第一卷是《祝禱書》,討論的是每日祈禱的程序問題。緊接着的第二卷是《田角捐》。《田角捐》指的是田地四角的作物,按照律法,這些作物的果實歸窮人所有,由窮人隨便撿拾收穫。《密釋納》六十多卷,分為六部,涉及大量宗教傳統問題,何以田角捐位居第二?邁蒙尼德對此的解釋是:民以食為天,因此《種子部》排在各部之首;田角捐的問題是在收穫之前就要考慮好的問題,因此排在任何與收穫有關的問題之首。換句話說,在一個猶太田主收穫自己的作物之前,他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不是哪些是自己的,而是哪些是窮人的。 按照《田角捐》卷的規定,田角捐大約占收穫總量的六十分之一,但這遠遠不是濟貧的全部。在收穫過程中,所有掉落的、忘收的果實也全部歸窮人所有。收穫完成之後,在田主能嘗新之前,首先要分留出十分之一,這筆第一什一稅歸無立錐之地卻對民族生存至關重要的知識分子所有——聖殿時代歸祭司和利未人,後聖殿時代歸賢哲。剩下的果實要再分留十分之一,作為每年去耶路撒冷朝聖時在耶路撒冷的花費。不過在七年周期中,每個第三年和第六年的這筆“第二什一稅”則變為“窮人稅”,由窮人領取,支付家用。第七年為休耕年,雖然不耕作,但田地里、果林里通常會自己生長結果,這些果實田主不得占有,只能聽憑他人取用,大多也歸窮人所有。 這些濟貧措施大致上能滿足當地窮人的基本生活,但有兩個問題仍然解決不了:第一、窮人的額外花銷,比如碰上婚喪嫁娶,需要較多費用的情況。第二、旅行者的困境問題,所謂“路貧貧殺人”,你不可能指望路人留下來等待收穫時節。為解決這些問題,每個社區又專門設立了“濟貧盤”和“善款櫃”,“濟貧盤”隨時向窮人發放當天的食物,“善款櫃”則向需求者提供必要的資金。可以想象一下古代的歐洲或者中東,當一個猶太人到達舉目無親的遠方時,他第一件要幹的事情便是尋找當地的猶太社區,無論他何等窮困,只要找到社區,他就能有尊嚴地活下去。 “濟貧盤”和“善款櫃”的資金物品不是來自田間收穫,而是由社區大眾捐贈的。說起這種捐贈,我們不能不談到一世紀的猶太賢哲巴爾托塔人拉比以利亞撒。他對捐助是如此熱心,以至於當地的募捐者一看見他就遠遠躲開,因為他總是傾囊相助,讓自己所剩無幾。某日他上街給女兒置辦婚紗,看見幾個募捐人在躲着他走,便追上去問道:“你們在為什麼募捐?”他們說:“給一對孤兒新人置辦婚禮服裝。”拉比以利亞撒馬上便掏出了女兒婚紗費,並說:“依照律法,這對新人比我的女兒有優先權。”不過這次他沒全部捐出,而是留下了一點錢,買了一點麥子,回家放進了穀倉。妻子回家問女兒:“你爸爸帶給你什麼了?”女兒說:“所有他帶來的都放在穀倉里了。”妻子去穀倉看,卻怎麼也打不開門,原來那一點麥子已經神奇地塞滿了穀倉,把門都堵住了。於是妻子打發女兒去經堂找拉比以利亞撒,說:“回來看看你那位上天的朋友送給你什麼?”他卻對女兒說:“那都是神的財產,你所擁有的不該超過以色列窮人所擁有的數量。” 把這個故事跟前面所說的濟貧措施合起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兩個特點: 首先是在猶太傳統中,窮人接受救濟並非一種施捨,而是一種應得的權利。田主捐獻也好,分留也好,一切都是按照律法的規定以及相關解讀去做的,而不是出自個人的善心或者道德水準。即使是拉比以利亞撒那樣的大善人,他捐獻的依據仍然在律法,只是經過了他自己的解釋而已。這樣的結果是在捐獻者和救濟者之間不存在一種施捨與被施捨的關係,而只是各自獲取應得的部分而已。窮人不仰賴富人的善心,也不必心存任何程度的感激。這樣的濟貧,讓窮人活得心安理得,完全沒有食用“嗟來之食”而引發的羞辱感和憤怒。這種把窮人的生活看成是一種權利而非施捨的觀點,在古代世界裡可說是鶴立雞群,也是“猶太傳統發明了福利制度”理論的主要依據之一。 這種權利觀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猶太傳統中特有的財產模式,這就是我們要說的第二點,也就是猶太傳統中的很早出現的“律法財產”模式,這與當時世界主要文明中流行的“自然財產”模式形成鮮明對照。在“自然財產”模式下,自家田地里產出的果實先被理所當然地看成自己的財產,然後才進行分配。但在猶太人的“律法財產”模式下,財產屬於誰跟果實生長在誰家沒有直接關係,只有律法規定屬於你的部分才是你的。因此,窮人去田裡拿取“田角捐”並不需要田主的同意,因為那些果實本來就是窮人的,而不是田主的。 “律法財產”模式的長處是每一個人都擁有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就承擔自己的責任。不僅富人承擔責任,窮人同樣承擔責任。拉比以利亞撒為什麼要把上帝給他的麥子捐出去?就是因為他把自己看成窮人,在這裡的責任是“不能靠救濟把自己變成富人”——窮人可以致富,但是不能靠領取救濟致富;因為救濟是給窮人的,因此領取救濟者必須同時注意保持自己的窮人身份。律法是上帝制定的,所以無論你得到的救助來自何人,本質上都來自上帝,由此拉比以利亞撒並不認為上帝給他的麥子有什麼特別,一旦過量,同樣需要轉給其他的窮人。 在今天以色列的宗教社區里,很多銀行都有一個特別賬戶,那裡存儲着救助窮人的捐款。這個現代“善款櫃”專門給社區窮人提供婚喪嫁娶等較大支出的無息貸款,任何需要者都可以借用。很顯然,這一制度的存在是以窮人事後會歸還貸款為前提條件的。而這些猶太社區的出色之處就在於,即使是很窮的家庭,事後也會設法還上貸款。這裡的魔法概念是“權利”,只有擁有權利的人才會真正自覺承擔責任。 對於那些侵犯窮人權利的人,比如不分留窮人稅就食用收穫的果實,拉比猶太教相信他們將遭到上天的誅殺。雖然聽起來有點過分,道理卻一點不假:不把窮人照顧好,無論你掙多少錢,你都坐在火山口上,而且是讓大家都坐在火山口上。因此猶太傳統在這裡的邏輯是:照顧好窮人便是照顧好自己。 張平 2011年3月3日 於特拉維夫。 原載《中國企業家》雜誌2011年第6期,版權所有,請勿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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