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訴方舟子,舉證責任在誰? |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2年01月30日14:30:24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法律原則(至少在美國)是: 1。舉證責任是原告的,不是被告的。 2。證據不足,疑罪從無。 現在韓對方誹謗案的態勢是:韓告方誹謗,韓有法律上的責任把證據拿來,證明方是誹謗。方沒法律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誹謗。 方可以坐在那一動不動,看韓怎麼證明他自己是原作者,因此方誹謗。法庭卻不會強迫,或者要求方舉證證明韓做假。 當然,方也可以選擇去找證據為自己辯護,但那是他自己的決定。不是法庭強迫的結果。 假如這案子是方起訴韓造假。局面就整個顛倒。那時,方才有法律責任舉證,證明韓如何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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