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神奇譯文的第一條曰“。。。使之不受那些是或者可能變成 流浪漢、窮鬼、乞丐、罪犯以及帶有傳染病的廢物之類的外國人。。。”。其中“流浪漢、窮鬼。。。以及帶有傳染病的廢物之類的外國人”,原文分別為”vagrants, paupers … invalids afflicted with contagious or infectious diseases”,正確含義分別為:
vagrants = 無業流民
paupers = 無自謀生計能力者
afflicted with contagious or infectious diseases = 因患傳染性疾病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者”。
岳神奇將vagrants 譯為流浪漢,paupers譯為窮鬼,應是岳英語語感差,對詞義不理解、不通,中文亦不佳而犯的低級錯誤。“流浪漢”、“窮鬼”皆非法律用語。pauper 有赤貧的意思。但其英語主要含義,尤其法律用語中,則特指因無能力自謀生計而依賴政府救濟者,強調的是對政府構成經濟負擔,非“窮鬼”也。
而將invalids afflicted with contagious or infectious diseases悍然譯為“帶有傳染病的廢物之類的外國人”,則完全是不知所云的大無畏。
第二條中有漏譯,說明岳神奇對法律條文粗心,不敏感。由於時間關係具體就不指出了。
後兩條就更沒有時間仔細比較指正了。故不予評論。
需要指出的是,岳神奇所謂人渣的說法(岳神奇曰“第一節是大綱精神,是說為了保護轄區不人渣或者可能成為人渣的外國人危害。。。”),是因其對原文用詞理解能力有限造成的誤讀。
該法案固然惡劣,不公,然其條文純系經濟得失角度,金錢利害考慮也,出發點不是為了罵人。
看來岳某人在美國要靠法律吃飯,英文還有長足提高到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