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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背體育精神?還是違背法制精神?
送交者: 柞里子 2012年08月01日15:27:0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柞里子: 是違背體育精神?還是違背法制精神?

奧運會以消極參賽的罪名將幾名羽毛球運動員除名。叫好者居然不乏其人。為何而叫好?據說是因為消極參賽違背體育精神,不罰之,何以正視聽!

什麼是體育精神?

所有的體育比賽都把獎牌頒發給最終的贏家。由此可見,所謂體育精神,就是為贏得最終勝利而奮鬥的精神。

那幾名羽毛球運動員為何消極參賽?為了在複賽中取得更有利的形勢。為何要在複賽中取得更有利的形勢?為了能夠有更大的機會進入決賽。為何要進入決賽?為了贏得最終的勝利。

這是什麼精神?

這難道不正是體育精神麼!

撇開體育精神勿論,如果奧運會的賽規規定但凡消極參賽者皆予除名。那麼,因此而將消極參賽者除名,至當無疑。

如果沒有呢?

奧運會有這樣的條例麼?顯然沒有。就理論而言,不可能有這樣的條例,因為所謂消極,是無法定義的概念。就事實而言,但凡有預賽的項目,比如田徑、游泳,預賽之中不盡全力者,屢見不鮮。可曾有過因此而除名的先例?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而將消極參賽者除名,就對法制精神的公然踐踏。但凡支持法制者皆當撻伐之不遺餘力,何叫好之有!

或曰:即使沒有消極參賽除名的規則,消極參賽實為不道德之舉,對不道德的行為予以懲罰,有何不可?

曰:既立下法則,就只能以法論罰。以德論罰或以任何非法者論罰,都是亂法的表現。古人所謂儒以文亂法者,其意正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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