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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奧運資格與人權:提上來回答yfch網友
送交者: 直言 2012年08月02日13:14:1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被取消奧運比賽資格,是否涉及人權,答案是不一定,要看運動員被取消資格的原因。

如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是種族、國籍、性別等文明社會承認的符合被法律保護的屬性,則可以被判定為被取消者人權被侵害。不因種族、國際、性別諸等因素而被歧視,是人類社會的重要進步。有其特殊價值,應予充分尊重與保護。

此處的人權,是指每個個人、無論其種族、國籍、性別,凡符合規定條件,皆有按規則被公平選拔參加奧運競技的機會。

當然,有均等的參與奧運選拔機會,不等於非得被選中。但不被選中的理由,一定不能是文明社會承認的符合被法律保護的屬性,否則既違背奧運憲章,又有可能觸犯大部分文明國家的有關民權的法律。奧委會有可能吃官司。

此處的人權,當然不適用於羽毛球作弊選手被取消資格案例,因為此案,涉案選手違規在先。除非有人能證明奧委會做出此決定的原因和動機,是因為作弊選手的種族或國籍。

順便提一句,私人機構或個人,無論出於任何動機對他人歧視,本身不見得犯法。即使或至少在美國是如此。但奧運會顯然不屬於這樣的機構,故無此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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