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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河:詳細介紹美國律師這個行當
送交者: 幼河 2012年12月02日00:06:1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律師這行當

 

都說美國人愛打官司,所以律師就多。美國律師有多少呢?網上有網友講,全美律師大概有上百萬人,比如紐約州有11萬人,加利福尼亞州有14萬人。權威人士認為截至2004年底是95.4萬人;不過這個數據還只是私人律師的數量。就算美國私人律師有一百萬吧。那中國律師有多少呢?據說正在執業的不到二十萬;那就算二十萬吧。據推算,中國大陸人中,大約7500人里有一個律師。美國律師是中國大陸的五倍,人口大約是中國的四分之一。推算起來在美國不到400人就有一個私人律師。這大概就是美國人愛打官司的佐證吧?

我在美國有個親戚,家裡老人在逛街時被值勤的警察在追捕行動中開車撞死。家裡人問警察局怎麼辦?人家說“您得在法庭上告我們,以後這賠償費才能兌現”。我們的親戚認為不該告警察,因為他是在執行公務,並非失職。警察局說“你們必須告;美國就這規矩”。那就告吧。雇個律師,經過一、兩年的庭審,最終“庭下和解”,我的親戚他們得到一筆賠償費。如果美國很多事情就得上法庭解決,那還真得有很多律師。

美國律師多還有個流傳甚廣的笑話:

    美國人、俄國人和古巴人同乘一列火車包廂旅行。列車行駛中,俄國人拿出一瓶伏特加酒喝起來了,但沒喝幾口就把酒瓶從車窗扔出去了。美國人不明白他為什麼這麼浪費,俄國人回答說:“我們國家伏特加酒多極了,多得可以隨便扔!”旁邊的古巴人正在抽雪茄,見狀不聲不響地把一支只抽幾口的雪茄也從車窗扔出去了。美國人說:“你這又何必啊?”古巴人回答說:“在古巴,我們的雪茄太多了,多得扔了也不擔心浪費。”美國人想了想,二話沒說,站起來打開車窗,轉過頭來就把隨行的律師從窗戶扔了出去……

    美國律師多,但我的美國朋友說到律師就這麼一句,“A good lawyer is a great liar(好的律師很會撒謊)”。不過他們沒有一個是很富有的人。難道普通的律師也被他們想象成“A lawyer is a liar(律師是騙子)”嗎?我體會這是半開玩笑。當然,律師在美國的名聲好象差點兒;我揣測,一來他們都有錢,二來他們打官司要錢很多,錢少了就不接您的官司。我在網上查了一下,一般的律師,從業多年,年收入在10萬美元左右。其實這錢並不是太多嘛。不管怎麼說吧,律師的收入應該在美國中產階級上層。

美國私人律師打官司,很多都是賠償問題。我認識個華裔商人,客戶多年賴賬不還。那筆錢也就兩萬美元。他後來決定訴諸法律。因為那賴賬的客戶和他不住在一個州,結果就要在兩個州雇律師為他打官司。這個官司當然贏了,但他那賴賬客戶還的那兩萬塊錢的40%得給律師最為報酬。兩個州的律師各得20%。如果那賴賬的客戶和這位華裔商人在一個州,請一位本州律師就行了,打贏官司後,討回的錢要付給律師30%。有關醫療、交通、工傷等等方面的事故賠償官司,律師贏得官司後,都要從賠償費中拿30%。您說“這是不是太多啦”;嘿嘿,如果律師覺得打官司索得的賠償費少,人家還不接這官司呢。律師在打賠償官司時開口要的賠償費都高得嚇人,但大都“庭下和解”,雙方律師商定賠償費後(比法庭上要求的數字低得多),原告便撤訴。

美國律師打官司雖然要錢多,但絕對不能參與做偽證,也不能行賄;如果被查出,起碼律師執照會被吊銷。當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因為和萊溫斯基小姐的曖昧關係曾當眾撒謊六次(其實是他落入共和黨人的陷阱),最後美國的共和黨人雖然沒有彈劾克林頓總統成功,可克林頓本人因為做偽證,永遠地被吊銷了他的律師執照。美國的有關法律就是這樣嚴厲。律師做偽證和行賄、受賄,都要被永遠地吊銷執照。

這件事說明什麼呢?當然是力求司法的公正性。美國律師在法庭上辯護的宗旨;就是為了打贏官司;在這裡請不要談正義。法學院的教授們就是這樣教學生的。如果您想知道為何如此,這可不是幾句話說明白的(我還真沒能力自己說清楚原委;找有關資料一抄,沒準好幾十萬字)。既然這樣,如果一個律師特別善於辭令,把對方律師駁得張口結舌,那他不就總打贏官司了嗎?沒那麼簡單,美國的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都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制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這種制度太花錢了,但誰讓美國司法界要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呢?但即便這樣,法庭上律師如果一貫能說會道,很有名氣,特別能打動陪審團,當然還有有力的人證和物證,他贏下這場官司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您要打官司,自然想雇個這樣的律師。可您就得有錢才成啊。不然花不起律師的出庭費的。正是因為這樣,很多人會認為,只要您有錢,打官司總能占上風。可就因為這樣就說律師是個騙子,這是不是有點過分?這…我又不好說。我知道有家製造公司的產品專利已經過期;其他同類產品製造公司開始製造這家公司原來生產的,已經失去專利的產品;但居然被這家公司的律師團以種種理由告上法庭,說其他公司生產他們專利已過期的那種產品仍然違法。這個看起來強詞奪理的官司居然贏了!法官宣布其他公司在一年期限內不許生產此種產品。雖然就一年期限,但這意味着失去產品專利的那家公司又可以單獨製造那種產品,繼續賺一年大錢。為什麼呀?私下裡人們傳說,人家律師團里有個特別會打官司的律師。言外之意,那個律師太能胡攪蠻纏了。

我好像總在說美國律師們的壞話。再強調一下,其實人家是不敢行賄和受賄的,也不敢做偽證的。再能說會道,也要重證據的;否則飯碗就砸啦。為什麼強調這些?那就是中國大陸的律師中,行賄和受賄,做偽證的事情太多了!中國的法官們中也是贓官一大堆,行為之惡劣與那些行賄、受賄和作偽證的律師們彼此彼此。何以至此?因為中國還沒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在現有制度下,有法不依司空見慣。說到這兒其實我不用再說下去,中國的律師和法官貪贓枉法的事情太多太多;網上一看“滿視野”。

我知道中國有家諮詢公司總與法院打交道。公司里的頭兒們發現,中國大陸各地的法官素質都太低,而且動不動就暗示要錢;另外,他們總把應該他們諮詢公司受理的案子交給毫不相干的律師去干。而那些律師根本不懂行,只知道撈錢。您會說“那他們怎麼幹哪”。嘿嘿,人家一切都靠錢“擺平”,靠錢“開路”;收取大筆的賄賂,然後用這些些錢到處行賄,最終目的當然是從中漁利。至於着手的那些個事兒都幹得如何,他們根本不關心,受理者的利益和社會效果也許他們從來就沒想過或最後才考慮。哎,這種事情在中國太多了,不勝枚舉。

在刑事案件中行賄、受賄和作偽證的事情聽到的就更多了。社會上有關法官和律師狼狽為奸的順口溜多得很,什麼事情都可以“用錢擺平”,簡直令人髮指。人們說“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送飯的,法院是吃飯的,而律師是要飯的”;呵呵,還“一條龍作業”呢。社會上把法官和律師“評”成三等人和四等人,“三等人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四等人當律師,發財全靠打官司”。

在中國大陸生活的人們對當今很多律師們的所作所為比我清楚。然而我就奇怪,現在中國法學界卻動不動就為行賄受賄和作偽證的律師撐腰,聲稱要主持個“正義”,硬說這是“法律至上”。奇怪呀,“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你們這些“法律泰斗”應該首先致力於中國大陸的法律建設呀;明明上上下下都在有法不依,甚至根本漠視法律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們能不什麼事情都“用錢擺平”嘛?哎,但願我是在胡說八道。

 

附錄:美國的律師分類

 

    1、私人律師:大概占全部律師的74%,在外人看來多如牛毛、浩如煙海的美國律師,主要就是指美國的私人律師。

    2、議員及助理:美國聯邦參議院現有100名參議員,17個常設委員會。而聯邦眾議院現有435名議員,19個常設委員會。每個常設委員會大約有20名委員(含多數黨與少數黨)。各常設委員會的工作是對每個議案——提交到國會的法律草案進行調查、聽證、論證並提出建議,然後送交討論和投票。這些工作的準備和協調都是由律師來完成的。據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介紹,僅為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服務的律師就有25位,在每位參議員的背後,就有13位律師為其服務,且不論參眾兩院1/21/3的議員本身就是律師。在州政府,參眾兩院(僅有內布拉斯加州是一院制)中律師服務的情形大致相似。

    3、法官及助理。在美國,沒有當過律師而成為法官,幾乎是不可想像的事情。美國聯邦系統現有法官1200名(其中聯邦最高法院9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331名、聯邦地區法院860名)、州法院大約有8萬多名。一般來說,每位法官後面有一個司法官辦公室。其成員基本上均由律師組成。初步統計,為每位法官工作的律師有510名。這類律師約占全美律師的3%

    4、政府律師:現在,美國有94個聯邦地區,每個地區的檢察官(含檢察官和助理檢察官,每個地區約有50名)均為政府律師,均由總統任命。同樣,各大政府機關均有政府律師(連五角大樓都有人數眾多的政府律師)。這部分律師大約占全美律師的8%

    5、公司律師:這是美國律師制度的一大特色,美國各大公司均有自己的法律部,他們只為各大公司服務。當然,隨着業務的發展,有些律師甚至不做律師業務,而紛紛當起了CEO。據了解,這部分律師占全美律師的8%

    6、民權律師:美國有一批律師專門為黑人等少數民族和婦女、殘疾人等各種人、各色人及受到歧視的弱勢群體服務的律師,稱之為民權律師,主要由美國聯邦司法部民權司負責。這些律師大約占全美律師的1%

    7、兼職律師:這部分律師主要活躍在法律教育界,如哈佛大學法學院著名的德肖微茨教授就是一位久負盛名的律師。這種律師約占全美律師的1%

    8、公益律師:這些律師主要效力於法律援助、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律服務。這部分律師占全美律師的1%


    八個類別,八種律師,代表了美國律師的現狀。於是,有人開玩笑說:“美國律師也有‘八路軍’啊!”

 

附錄:美國為什麼有這麼多律師?

 

    美國人口僅占世界總人口的5%左右,土地面積占6%左右,但它的工農業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產品卻占全世界的25%左右,而律師則占全世界律師總數的35%。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以35%的從業人員服務只占世界5%的人口市場,自然人滿為患、競爭激烈,此其一;美國律師人數眾多,自然也意味着美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比較旺盛,此其二;美國律師的服務也促進了美國的社會發展,此其三。於是,有些家庭一邊埋怨律師,一邊還鼓勵自己的子女報考法學院,準備將來當律師。

 

    美國之所以有這麼多的律師,是因為大致如下的原因:

 

  一是法律複雜。美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各種各樣的判例五花八門,浩如煙海。不管是政府機關,還是平民百姓,對這些判例永遠是摸不着邊際,看不到實質。可以說,對他們來講,沒有律師是無法想像的。同樣,對法官來講,也是如此。更重要的是,美國的法律最講究程序。而熟悉程序、運用程序的高手就是律師。“辛普森案件”就是因為他的律師運用程序(即證據排除規則)使陪審團對控方的證據發生了懷疑,從而使法官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對辛普森作出了無罪的判決。法官的裁定、陪審團的認定、律師的否定最終導致的結果是,並非說明“辛普森不是殺人犯”,而是說明“辛普森不一定是殺人犯”。可以想像,沒有律師的法律幫助,辛普森哪怕錢再多、權再大、名再高都無濟於事。

    二是文化傳統。美國第16任總統亞伯拉罕·林肯說過一句代表了美國律師文化的警言:“我們要讓法律成為這個國家的政治信仰。”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曾把美國憲法稱為“老百姓的文件”。即將卸任的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奧康納說:“當我們競選議會或行政公職時,寫信給總統、州長或議員時,在法院立案發起憲法訴訟時,或就憲法的涵義對我們的孩子進行教育時,或當我們就憲法規定在現代生活中的應用或與朋友或鄰居發生爭論時,我們都在對我們的憲法及其制定者表示敬意。”所以,美國人對法院的判決向來是絕對服從,即使他想罵大街,他也不敢不執行判決。當年戈爾與布什在總統選舉中的計票糾紛,戈爾因為法院的判決對其不利而失去了總統的位置。他說:“我不喜歡這個判決,但我必須服從這個判決。”今年春天發生在佛羅里達州的女植物人夏沃的命運曾經牽動了全美人民的心,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一錘定音,作出了法律上最終的說法。儘管很多人採用不同方式表示抗議,但最終還是不得不接受了判決。這些判決的誕生都有律師的影子,都有律師的辛勞,都有律師的謀略。更重要的是,按照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傳統,在美國的法律文化中,一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你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因為沒有錢而被迫失去這樣的權利。

    三是地域遼闊。美國國土遼闊,人種眾多,50個州各有不同的法律體系,各州中的各市、縣、郡也各有不同的法律習慣。美國是一個高度尊重個人生命、個人生活、個人意願、個人意志,處處強調個人奮鬥的社會。不管你是土生土長的美國人,還是後來移民的美國人,不管你是白人還是黑人,不管你是住在東西部沿海,還是住在內陸腹地,都能找到法律幫助,都能找到律師提供幫助。如果沒有律師的協助和指點,任何一個公民都無法理清思路,理出頭緒。同樣,許多政府官員離開律師就心神不定,心中無主。因為地域差異大,有時甚至連東西各州的時差都成了律師維護當事人權利的武器。對移民美國或赴美訪問的許許多多外國人來說,進入美國時認識的第一個人可能就是律師,離開美國時認識的最後一個美國人可能也是律師。

    四是市場導向。市場就是利益,市場就是需求,需求又延伸出不同的專業,而專業自然成就了律師的市場。現在,美國實際上只有不到2%的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理,其餘98%的案件中法官審理的也只占一小部分,絕大多數都在當事人之間通過庭外和解而告終。這個庭外和解就要看律師的專業和謀略如何了。最值得一提的是,美國侵權責任賠償不僅有補償性賠償,而且還有數目可觀的懲罰性賠償。而這些賠償對當事人和律師來說都是非常誘人的。另外,產品安全與責任也已成為美國律師非常關注與大量使用的專業武器。所以,市場越來越大、專業越分越細、需求越來越大、律師越做越專。不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對律師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熱。存在決定需求,需求產生市場,市場呼喚律師,於是,律師與市場的關係越來越緊密。在美國律師的百萬大軍中,專業律師的市場越來越好、越來越活。

    美國是否真的需要這麼多律師?估計沒有人能夠明白無誤的回答。對美國人來說,已經習慣了這樣的生活:一方面罵律師,另一方面又離不開律師。即使是要“殺光所有的律師”,也要先聘請一個律師來代理和論證如何殺、何時殺、先殺誰、殺了之後怎麼辦等一系列問題,最終證明還是離不開律師。沒有律師的生活,他們似乎還沒有想過。

    其實,美國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乃至日常生活都已經告訴我們,美國不僅需要這麼多律師,而且還必須需要這麼多律師。因為,美國這個國家是由律師設計的,也是由律師建立的,後來又是由律師統一的,所以,更是由律師領導的。

    我們知道,200多年前,美國建國時簽署“獨立宣言”的共52人,其中25人為律師;制定美國憲法時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共55人,其中31人為律師,包括當時最有影響的代表,如托馬斯·傑弗遜、亞歷山·漢密爾頓、約翰·馬歇爾、約翰·亞當斯、丹尼爾·韋伯斯特等。另外,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中,有半數以上的國會議員、70%以上的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均為律師。可以說,律師改變了美國,律師成就了美國,律師完善了美國。

    愛也好,恨也罷,美國畢竟還是美國;需要也好,討厭也罷,美國律師畢竟還是美國律師;多也好,少也罷,美國律師畢竟還是需要,更是必要,總是重要的。

  所以,在美國,哪怕人再多,律師都是需要的;哪怕有再多的人討厭他,律師都是必要的;哪怕當不了總統、州長,律師都是重要的。因為,在美國,律師已不僅僅是一個職業,也不僅僅是一個行業,還不僅僅是一個群體,更不僅僅是一個階層,而是一種力量、一種文化、一種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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