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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談談中港台贍養用法的優劣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1月27日20:58:1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我們知道,語言對法律至關重要。法律用語貴在精確嚴謹,不同性質的概念,當有不同的詞彙表達,方能達到高效的溝通。

英美,乃至所有英語國家,具有悠久良好的法治傳統,英語詞彙轟戶嚴謹的法律詞彙功不可沒,或者說,英美良好的法治傳統造就了英語轟戶嚴謹的法律詞彙。

舉例來說,在法律上,乃至日常用語,英語在表達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責任,輩分區別是非常清晰的。

其性質及法律上責任程度之不同,與中文對等,英語分別為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child  support - 撫養

離婚配偶:alimony - 扶養

成年子女對父母:filial responsibility - 贍養

三者之間,定義清晰有別,不容混淆。

而港台目前,alimony 與 filial responsibility 基本混為一談。更有甚者,香港好像連 child  support 和 alimony 都不加以區別。這在語言,乃至法律的精確性上,都是灰強不可取的。

中國雖因殘遭中共蹂躪摧殘,法制幾乎蕩然無存。然,僅就這一點,在語言及法律表述的嚴謹度上,中國人民還是很可取的。

當然,以港台民智基礎以及港台與文明社會銜接之良好,我相信港台將來會改進,在這點上向國際社會靠攏,放棄 child  support(撫養)、alimony(扶養)、filial responsibility(贍養)混淆不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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