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MC指出的,中國婚姻法的條款中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和婚後的扶養,與西方的法律相比,都是不利於女方的。可是沒有指出它的社會背景。法律是文化,社會等系列條件的綜合產物,如果有一條你不喜歡的法律出來,一定要考慮一下為什麼。當然,那種看見黃燈馬上就要停車的弱智規定除外。
決定這種婚姻法的第一個原因,就是理論上的男女平等。憲法的第四十八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就是男女雙方各方面都是相同的,沒有給予象西方文化中那種認為婦女是弱勢群體的空間。在實際操作層面,也是以強調男女平等,“婦女能頂半邊天”為主。
第二個,是經濟,也是執行方面的原因,是1949年以來的中國社會,勞動者一個人工作不能養活全家而必須兩口子同時工作。女方必須同時也工作才能維持起碼的生活水平。計劃經濟時代,一般人的工資三十來元,而一個人吃飯就要十來元。一家三口無法靠一個人的工資生活。現在的情況,雖然工資高了,但是水漲船高,普通的“屌絲”,仍然無法獨自支持包括老婆孩子一家的生活負擔。這和西方很不相同。西方傳統上是男人工作女人在家負擔家務,因此上離婚之後給女方一定的生活費是順理成章的事。中國的傳統社會也是這樣,雖然那時不講離婚。(休妻和離婚是不同的事啊。)但是49年的革命以及後來的計劃經濟,徹底顛覆了這一傳統。因此,要改變婚姻法,要同時考慮改變這種情形。否則,一個離婚的人養活自己結餘不多,是沒法再養活另一位的。有錢人除外,但是有錢人畢竟是少數。
應該指出的是,中國的這種兩人都要工作才能維持家庭必須開銷的情況,反映的是權力和資本對普通勞動者的剝奪和壓榨。計劃經濟時主要是由於前者,現在是兩者都有一對夫婦,一個在外工作一個在家處理家務照看小孩,是理想的家庭模式。為了生計兩人都被迫工作,給整個家庭成員都增加了壓力,大大降低了生活質量。不幸的是,現在西方國家也往這一趨勢發展。其實按現在的生產率,並不需要這麼多人在外工作。
還要指出的是,現在的婚姻法,看似是偏向男方,實際上是偏向有錢的一方。比如,如果章子怡和撒貝寧結婚,章子怡肯定喜歡這部婚姻法。我還聽說,現在上海的丈母娘們,也很喜歡這部婚姻法的:給女兒買的房子,不怕給外地來的女婿搶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