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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理:假如我是李天一案件的控方律師
送交者: 特有理 2013年03月11日11:19:2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假如我是李天一案件的控方律師


特有理

2013-3-11


網上看到消息:李天一的豪華律師團正準備以他是第一個性侵者為由來為其開脫輪姦的罪責。這看似是一種玩弄文字的狡辯,或是一種被逼無奈的狡詐,也許這幫律師還會為自己的小聰明而有些自鳴得意。但在我看來,這是一種下下之策。除非法官想從此遺臭萬年,這種辯護思路不但斷然難以成功,還會為李天一帶來罪上加罪的極大風險。

這種思路的核心是企圖以作案次序的不同來割裂作案的性質。這實際上是在挑戰法律對團伙犯罪的定義。法律之所以給團伙犯罪加以較重的刑責,完全是因為團伙犯罪的性質更惡劣、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對受害人的傷害也最大。

如果我是該案的控方律師,針對辯方的辯詞我會從兩個主要方面予以擊破。

一、團伙犯罪的定義是根據犯罪暴力、犯罪智力的疊加而考量,並不依據犯罪個體在具體犯罪階段的實施先後次序。例如銀行搶劫案,誰也不會說第一個走進銀行、或第一個伸手拿錢的應該排除在團伙犯罪之外。再例如:犯罪團伙將受害人毆打致死,難道說第一個下手的就不是殺人?特別是對於輪姦案,法律之所以規定刑責重於個體的強姦案,並不是只考量物理性質的侵害量;很重要的,還要考慮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團伙性質的輪姦犯罪明顯會給受害人在心理上造成極大的創傷。因為團伙在實施犯罪之始就會因為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對受害着形成了令人更加無助、更加絕望的心理打擊和威懾。因此,團伙犯罪的定義絕不會允許以某一具體犯罪動作的先後次序來歪曲。法庭不是唱歌比賽的舞台,要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

二、對於犯罪團伙個體的定罪輕重反而會與犯罪動作實施的順序相關聯。特別是輪姦案!第一個實施性侵的人由於起到了第一個突破受害人心裡防線、刺激、鼓舞他人參與犯罪的作用,因此必然在案件中處於主犯的位置,其受到的刑責應該更重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所以說:如果真如網上流傳的消息,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要以次序的先後為其減罪很有可能弄巧成拙。不過這也可能是他們故意釋放出的誤導信息,想讓控方疏於防範其它方向?

結果到底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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