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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 “朱令案變鬧劇”的法律常識錯誤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5月16日12:15:0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匆匆一閱樓下“隔岸觀火: 朱令案正在演變為鬧劇”一貼。發現作者讀者對基本的法律概念混亂不堪。例如:

只是網上居然還有人拿辛普森案說事兒,以此證明國外也有“無罪推定”,這就顯得比附不當了。辛普森案是個著名的法案,所有的爭訟都是在法庭上進行,在法官面前爭訟。而“朱令案”迄今為止都還不是法案,只是一件發生在十九年前的事件,現在論斷孰是孰非,“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都毫無意義。正如北京公安發言人在回答記者就“朱家在1995年4月28日報案,為什麼公安拖到5月5日才啟動調查”的提問時所做的回應:我們在等學校的報案。顯然,北京公安是風聞了朱令中毒事件的,但朱家沒去公安局報案,而是先到學校的保衛科報案,人家公安當然不會有動作。。。

簡略澄清如下:

一。嚴格地說,所謂辛普森案,涉及兩個案件(或法案):一為雙命兇殺案,一為辛普森謀殺案。兩者關係,前者是兇案本身,後者為該兇案嫌犯的審理。

二。什麼是法案或案件?

古今中外,凡有犯罪,例如殺人、放火、偷盜、傷害,一旦事實確定,即成為一法案或案件。舉朱令的例子,一經醫院診斷,確定朱令中毒,且排除自殺、自殘,即成刑事案件。名曰朱令投毒案。故此,說“而“朱令案”迄今為止都還不是法案,只是一件發生在十九年前的事件”純屬扯蛋,灰強無知

三。刑事案件一旦成立,不需受害者本人或家屬請求,執法機構即須立案、偵查、破案。這是政府的義務。Again,案件為朱令投毒案。

四。破案者,找到元兇也(元兇,嫌犯也。所謂找到,在法律上,指的是有足夠可信證據證明嫌犯為作案者)。

五。我們生活的現實世界不完美。由於人為因素(如資源)或超出人類控制的因素(如無足夠線索,證據因被銷毀而蕩然無存,無人目擊犯罪經過,等等、等等),無論中外,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破案的,it's a fact of life,文明社會心智成熟健全的人民會接受,也必須接受,move on。

六。如僥倖破案,找到足夠可信證據證明張三為作案者,則檢察院有義務起訴,由法庭按程序審理案件,決定嫌犯是否有罪。

七。於是,我們又有一個案件,曰北京市起訴張三投毒謀殺案(相對於隔岸觀火文中的加州人民共和國起訴辛普森案)。

八。防止制止犯罪,有了刑事案件,需盡全力破案,將犯罪者擒拿歸案,起訴,判決,繩之以法,伸張正義,是任何國家政府最基本的義務。受害者或家屬無義務督促監辦。故“朱家沒去公安局報案,而是先到學校的保衛科報案,人家公安當然不會有動作”也是大無畏的扯蛋。

九。“正如北京公安發言人在回答記者就“朱家在1995年4月28日報案,為什麼公安拖到5月5日才啟動調查”的提問時所做的回應:我們在等學校的報案”這段描述如屬實,則北京公安嚴重瀆職。如因此導致證據喪失、耽誤偵破最佳時機、以至無法破案,如情節嚴重,則北京公安當事人當負瀆職罪甚至個人民事責任。朱令雙親作為受害者家屬和國家公民,有權要求當局調查,公布結果,責令政府作出處理,並可追究當事者民事責任。

十。朱令家屬無義務介入破案,督促調查,卻有權利介入、督促。天經地義,無可非議。所不當者,無視針對孫維的證據稀疏淡薄不可信,過於拘泥於先入為主的偏見,誤導輿論警方,或許導致真兇逍遙法外,耽誤妨礙破案也,此為其一;在證據嚴重不足的前提下妖魔化“嫌犯”,不尊重他人人權、合法權益,以犯罪犧牲者的身份,製造犧牲者,此為其二,也是更嚴重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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