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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退讓法”說芝麻人案
送交者: Box 2013年07月17日21:53:0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據說,Zimmerman殺人案的無罪根據是“不退讓法”。這讓我想起幾年前大陸發生的

“臨時性強姦”案。


很顯然,“臨時性強姦”的辯護妙在“臨時性”。也就是說,一個完整的犯罪事件,

可以拆解成不同的片斷、不同的零部件來各個擊破,找出互不相關的理由。這在東

方人眼中匪夷所思,但這卻恰恰是非常標準的西方分析推理的解析思維方式,這一

層我們先不深究,免得跑題。這裡的問題是,”臨時性”如果可以作為一個理由,

那麼流氓挨了某個女孩一個耳光,他可不可以辯稱自己“被動性”強姦呢?他可以

說本來只想調戲,挨了一巴掌,才出於反抗被迫強姦的。


回到Zimmerman殺人案,最有爭議的就是所謂的“不退讓法”。問題的核心就在於

“不退讓法”,可不可以不顧前因後果獨立判案?比如說,如果案件有兩個不同起

因,一個是違法攔截,一個是被動受襲,那麼兩個完全不同起因的判案結果應該一

樣嗎?


”不退讓法”,不應該適用於主動攻擊或違法調起事端的一方。也就是說,主動攻

擊或違法調起事端者,應該考慮到自己行為的風險和後果。換一句話來講,如果不

以前因論後果,那麼”不退讓法”等於鼓勵爭鬥的雙方,都把對方幹掉,並且認為

這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真是這樣,那可是現代文明中可怕的野蠻,是牛仔時代的遺

風,再遠一點,則是歐洲人的決鬥,在公平的原則下,完成血腥的野蠻、成就無尚

的榮耀。


孤立理解“不退讓法”隱含着一個死亡命題 ── 雙方依法都不退讓的結果,是沖

突的升級。而雙方的升級必然導致致命的攻擊。。。最後殺死對手,是保護自己最

有效、最合理也最合法的手段,因為只要發生衝突,誰也無法預計對方下一步會幹

什麼、能幹什麼、以及能否干成。


又廣而言之,擁槍是對”不退讓法”最好的伸義,因為擁槍是最有效的不退讓法。

而人人擁槍之後則是擁炮、擁原子彈、擁生化武器。。。“不退讓法”,在保護正

當防衛的同時,更鼓勵彼此絞殺。


我不知道是“不退讓法”本身有問題,還是對“不退讓法”的解釋有問題,還是本

身與解釋都有問題。


最後我們來做一個思想實驗。一個強盜攔下一個行人索要買路錢,結果那天運氣不

好,一交手就讓人掀翻在地而且封住咽喉,於是強盜掏出暗藏的刀子,一刀把騎在

他身上的路人刺死。結果這樁案子一如繼往上了法庭,法官聽證時,強盜理直氣壯

地喊到:長話短說。。。當時那人把我掀翻在地,而且用膝蓋頂住我的喉嚨,我透

不過氣都快憋死了,所以正當防衛萬不得已,我才一刀將他刺死。法官聞後點點頭,

然後拿起小錘子往鞋底上敲了三下,大聲宣布:根據被告者的陳述和“不退讓法”,

嫌疑人無罪釋放。。。退堂!


一個強盜攔路搶劫還殺了人,但根據“不退讓法”卻無罪釋放了?巴赫說這叫寧可

放過一個壞人,不可錯殺一個好人。可我覺得這是法官斷取情節亂用“不退讓法”

的誤判。


Zimmerman殺人案的起因是違法攔截,引發紐斗,最後一死一傷。所以Zimmerman對

別人的死和自己的傷,都負有直接責任。黑人小孩的真正死因,不是死於Zimmerman正

當防衛,而是死於Zimmerman違法攔截引發的衝突。


最後的問題是,Zimmerman真的沒有罪過嗎?最後的最後,應該按照“不退讓法”來

宣判Zimmerman無罪嗎?我覺得這是無法無天。他不是蓄意殺人也是過失殺人,不是

過失殺人也是嚴重過失,對該案負有刑事責任,因為違法攔截涉嫌暴力。


我說不能依法治國,也包括國民的法理覺悟。我挨罵,其實還不是為了大家好?別

以為沒法治就活不了,三十年前中國沒有法治,人民活得好好的。現在有法治,你

半夜敢出門嗎?不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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