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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河:城管和小販
送交者: 幼河 2013年11月05日23:41:2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網上傳一組照片,地點是在唐山某煤礦醫院門口,一夥城管圍着個烤地瓜的小販。有個城管坐在小販的三輪車上正在訓斥小販,還有個城管邊上笑着用傻瓜機照相。小販是個婦女,看起來很老很憔悴,她正跪在地上哀求。這組照片下面的跟帖多數是痛斥城管的殘暴和沒人性。因為瀋陽小販夏俊峰在糾紛中殺死兩名城管,還重傷另一城管的案子剛被處決不久,網民們正對城管幾乎一邊倒的痛斥,這組照片的反響可想而知。過了一天唐山市有關部門解釋了此事,說賣烤地瓜的小販總違反城管部門的規定,屢教不改,所以才有那組照片上的情景。至於城管當時的態度,確實存在問題,以後要多加注意云云。

    我在想,跪地小販在哀求什麼?那還用說,肯定是希望城管不要處罰,或少罰錢唄?那麼小販在擺攤時是否違反了城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先不論這規定是否合理,小販肯動是違反了城管的有關規定。那屈辱的跪求就能換來城管們高抬貴手嗎?起碼小販是這麼想的。這樣說來,小販的法制觀念在哪兒?違反規定就認罰唄,人家城管見你可憐就放了你,那城關的管理規章就不是法嗎?人家是執法工作人員。

    我這麼說就是找挨罵呢。這是因為國內的民眾大都認為城管是“惡霸”,他們根本不是在小販設攤經營中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執法,而是敲詐勒索眾小商販們。他們簡直就是黑社會的黑幫,小販們若不交出“保護費”,這小買賣就沒法做。真是這樣嗎?我反正不了解具體情況,沒發言權;不過我相信,現在中國大陸各個城鎮的城管們確實存在假公濟私,利用手中權力營私舞弊的行為;很普遍的。明擺着的嘛,小販賄賂了城管,在做小買賣時來點“擦邊球”,城管知道了也會“睜隻眼,閉隻眼”。

    唉,小販們謀生不易,誰不想多掙點錢?賄賂了城管也真情有可原。那城管們就執法犯法?城管也是要吃飯的,通過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點福利”也在情理之中。可您看看那個烤地瓜的小販,她屢屢違反規定,可她賄賂了城管沒有啊?說道這兒,您肯定“等一下,等一下,你這哪裡還有法存在呀”地質疑。嘿嘿,說道點子上了。這中國大陸那可憐的一點點法律常常是形同虛設。首先解決不了“黨大還是法大”的基本問題;再則,中國傳統社會就是個講人情世故的場所。要不怎麼會“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這句俗話?中國傳統社會這理和法是不同的。

    由此我還想到目前中國大陸社會很敏感的醫患糾紛。各地時有病患方面傷害醫護人員的事件。事情一發生,媒體就一邊倒地抱怨醫護人員的冷漠和“黑”,網民們也異口同聲地罵醫護人員就知道撈錢。我知道現在中國大陸的醫院“黑”,那就該把怨氣撒在大夫和護士身上嗎?病患方面真要是覺得在醫療上醫護方面有問題,為什麼不去告狀?嘿嘿,我這兒又是找挨罵呢。大家會怒吼“告得贏嗎”。

    看來中國大陸亟需建立法治社會。中國大陸的執政者們為什麼如此地漠視法律建設?您還真別這麼說。我在網上一查,官方網站上對法治建設的闡述頭頭是道,也針對性地提到中國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看了一下,無可指摘。一下是我的摘錄: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在要求,是法治社會的精神要素。我國廣大地區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必須通過完善法的運行、推進法制宣傳以及增強社會民眾的權利意識等途徑,加強我國民眾法律信仰的培植。

    法律信仰的基礎首先是正義性。法律的公平、正義正是人們承認法的至高無上,擁賴它的神聖以及遵從它的權威的源泉。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體系,將實現正義作為自己的最終目標和目的。它以其自身規範性分配和安排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使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個人的應有義務得到履行,從而使其正義性得到充分發揮。

  其次是利益性。人們追求利益的前提源於人們的需要,當需要得到滿足後就促使人們追求下一個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我們可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和群體利益,當個人利益服從群體利益時,我們發現法律發揮了它的規製作用。

  最後是救濟性。在競爭日益激烈,社會環境紛繁複雜的社會中,利益的互動及權利的摩擦是人為不可掌控的,因而衝突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衝突面前選擇法律,從而使問題進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衝突最終通過法律方式得到保障,從而大大降低了社會動盪的可能。

    中國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是什麼?第一,立法缺乏嚴謹性。第二,司法缺乏正義的保障(這點值得多說兩句)。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司法運行中還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腐敗現象大量存在。民謠“大圓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全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反映了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同時司法過程監督不力,同樣一個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竟得出了不同的結果,審判結果成為“法律白條”、“一紙空文”。這帶給社會民眾將是對法律後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第三,執法的混亂。有關執法方面尚未完全建立一套有效的制約機制,相當一部分執法工作者於百姓的利益而不顧,進而出現權力大於法、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法律應該受到至誠的信仰,只有被社會民眾所信仰的法律才能將其內在的效力發揮的淋漓盡致。法治歸根到底要求人們對法律的至高無上性予以確認和肯定進而在忠實的基礎上對法律產生一種歸屬感。法律的有效運行不能完全依靠國家強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們對法律至誠的信仰。法律只有為人們所信仰,只有為民眾所敬畏,才具有法治的權威。

    如果公眾認同的最高權威不是法律,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是法治社會。法的統治觀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把法作為主體,而把社會所有人作為客體。在這種觀念中,最有價值的是承認統治階級也必須嚴格守法,而不承認法律之外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律制約的主體。

    法的統治導致的目標是民主而非專制,所以法的統治的觀念是消除特權,而首先要求立法者守法的觀念。法的普遍性、平等性等原則都能從這種觀念中得到說明。

   

    以上大陸官方對法治概念解釋我認為已經在明白不過了,可為什麼法治在中國大陸就是被“理所當然”的忽略呢?這裡面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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