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河:張藝謀認錯 |
| 送交者: 幼河 2014年01月10日23:25:5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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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謀認錯
在新浪網上看到電影導演張藝謀就與陳婷非婚生育三個子女道歉的視頻,當時第一個感覺就是,此君很會演戲。張藝謀的確擅長表演,在1980年代電影《老井》中他演主角孫旺泉,演技出色。不過我這裡說他“會演戲”好像有着貶義。好吧,我儘量客觀地評述自己對此事的想法。 官方報道稱“陳婷、張藝謀兩人分別於2001年、2004年、2006年生育三個子女,均在北京出生。在生育三個子女時,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均未取得人口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的證件……屬非婚生育三個子女”;最後被罰700多萬人民幣的罰款。 張藝謀與陳婷有三名私生子女的事情其實在網上已經炒作很久了。我當時並沒有特別在意,心想演藝界這種事情應該不新鮮。香港著名歌星劉德華在馬來西亞還金屋藏嬌十幾年呢。現在大家都知道了,劉德華的妻子是比丈夫小5歲的馬來西亞華裔朱麗倩;她在46歲的時候給劉德華生了個女兒。現在的問題是,張也好,劉也好,為什麼不願意公開自己的情人呢?我當然根據以往的報道有些猜測。然而這畢竟是個人私事,再說,也沒妨礙到其他人。 網上前些日子炒張藝謀私生子時,曾說他共有7個子女。現在看來他和陳婷之間有3個。陳婷是普通舞蹈演員,小張藝謀30歲;她給張生第一個孩子的時候是19歲。算算那年張49歲。傳陳在17歲時就跟着張了。我想男人在四、五十歲的時候應該對性還是有生理要求的,不過他們相差30歲這點讓很多人議論紛紛。 現在總說男導演和女演員之間的“潛規則”。然而女演員上了導演的床,多半為的是演戲出名;她們並不想被“藏嬌”。我看張藝謀這點倒是聰明,找到小家碧玉的陳婷,讓她成為朱麗倩第二,老老實實地為他操持“金屋”。陳婷還能圖什麼呢?一個普通小女人,能有榮華富貴的半生也是個不錯的結局。可這老謀子也真敢幹,和陳婷生了3個子女。那老謀子為什麼遮掩此事?光明正大的登記結婚不就完了嗎?畢竟陳小他30歲,傳出去會影響他的個人形象。深究起來應該還有其他原因;上面講了,這是私事。 我認為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張和陳同居,並有子女,和老謀子相熟的圈子裡的人都該知道。然而十幾年過去,張的金屋藏嬌一事一直沒有“炸窩”。不想到了前兩年,有個女演員因角色被除名一事爆料了張與陳同居並有3名子女;有關媒體便像饞貓聞到了魚腥一樣興奮起來,不停地開始炒作花邊新聞。 事情鬧到最後,官方也插手,說張藝謀和陳婷非婚生育3名子女,違反國家生育政策,一本正經地罰他700多萬元。老謀子真是屋漏偏逢連陰雨。這不,他急忙道歉“我錯了”。我揣測,張內心中並認為和陳同居並非婚生了3個孩子是錯。他如果覺得自己有錯,那就是沒想到此事會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且官方也來敲打他,罰錢700多萬。不過這麼一鬧騰,陳婷有了“名分”,張藝謀和她在2011年底正式登記結婚。 我對官方“調查發現,陳婷戶籍在無錫市濱湖區,但長期不在無錫生活,屬於無錫市流動人口中的流出人口,張藝謀及子女均長期不在無錫生活。按照法律規定,多個相關地方計生部門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案有管轄權。2013年7月,經上級明確由無錫市濱湖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處理此案。從2013年7月開始,濱湖區計生局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正式立案調查,至今結案,前後持續了半年多時間”的說法覺得好笑。網上炒張藝謀所生子女的事情已經有段時間了,這官方居然就沒聽見一樣?或許中國大陸這種有錢就有一切的事情已經司空見慣? 現在弄得張藝謀在公眾面前自慚形穢的樣子,呵呵,比起那些國內那些貪官污吏的荒淫無恥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是否正因為如此,您老謀子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也沒什麼,到時候用錢擺平就行?可惜您畢竟沒有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所以中共的高官們想噁心你就來一把。
附錄:748.78余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對2001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行為,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雙方收入之和的三倍並根據2000年無錫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1988元計算,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計劃外生育費71928元。 對2004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為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2003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647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2218696元。 對2006年陳婷、張藝謀生育第三個孩子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按該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為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因2005年無錫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005元,對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應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陳婷、張藝謀的個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違法生育情節嚴重,應按二倍予以徵收社會撫養費。故此,應向陳婷、張藝謀徵收社會撫養費5197230元。 綜上,決定對陳婷、張藝謀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行為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及社會撫養費共計7487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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