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识问答30问之-15
15。为什么公有制与真实法治存在根本冲突,无法相容?
集中控制、集中管理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财富、产业,决定它们的使用、收益与处分,对社会经济、社会生活进行一元权力控制(垄断、控制、干预、决定),是无比巨大的超然权力,公有权力系统是超然的权力存在。
法治的原则之一是法律至上。公有权力系统与法律体系只能有一个至高无上。如果公有权力屈居法律体系之下,那么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就不再取决于公有权力,而要事事诉诸于法律,这样的话,公有权力就失去了其超然权力,就无法实施一元权力控制。
法治的另一个原则是法下平等。法下平等要求各社会团体受相同法律制约,在法律之下处于同等地位,平等存在,它不允许有团体排斥其它社团,独揽政治权力,享有不容竞争,不容挑战,唯我独尊的特权。这显然与公有权力集团的超然地位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
所以,公有制与真实法治存在根本冲突,无法相容。公有权力系统必然打破法律束缚,把法律踩在脚下,供其驾驭驱策。权大于法是公有制的必然结果;
公有制社会至高无上的存在不是法律(体系),而是拥有生杀予夺绝对权力的公有权力核心;同时,任一级别的公有官僚权贵(如各级党委书记),他们只对上级负责,不受其它的实质约束,在其管辖范围内,他们是手握绝对权力的主宰者,他们可以打着公有、公共、公益、为国为民的名义“合法”、“正义”地操纵、管制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干预、侵犯、掠夺个人、家庭与企业的所有。
公有制社会要么法治废驰,要么以法律为装点门面,服务绝对权力的双重工具。公有制社会必然是极端人治化的社会。
相关参考:《为什么说法治与党的领导,二者必死其一?》
前一篇:14-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大陆还是公有制社会吗?